chuenjia wrote:閃避機車需不需要打方...(恕刪) CH大所言甚是..但仔細看影片因為行車紀錄器擺設角度若有偏離車道也是一點點.更何況重點在於伯伯的誤判以及罰則...附帶請教各位大大若是僅壓分隔線各位大大會打燈嗎這樣有違規嗎?
xopen520 wrote:應該是閃機車的那個問...(恕刪) 我可以確定不是閃機車這個動作導至欄檢...不然不會開內側轉外側車道沒打方向燈...應該是伯伯被前方違規車輛擋住視線才誤判內轉外側沒打燈...若是如此前方違規車輛也是閃那部機車呀...
icehero wrote:CH大所言甚是..但...(恕刪) 我認為如果您還是覺得有爭議..可以逕行申訴..畢竟這裡網友的意見也無法替你平反..即便個人也覺得有爭議...但是個人意見沒辦法幫您銷單..可以申訴看看..至於瀆職跟栽贓..個人是覺得這種指控有點太過..畢竟是違規事實認定的落差與執法的自由心證問題..直指瀆職或栽贓..不太好..
yanyu_911 wrote:他可能告訴你.跨越車...(恕刪) 我也是覺得有跨越車道的行為就要打方向燈了 ..不過樓主也可以去申訴看看 !不用跑監理站 , 直接網路寫 EMAIL就好了 .附上你的理由跟影片 .
chuenjia wrote:我認為如果您還是覺得...(恕刪) ch大尊重你的看法.但試問若我車上無行車記錄器結果會如何.他不能明確舉證(一句我都有看到)就要我簽名..罰單明顯寫明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內往外)...試問我車身本體一直在外車道怎樣內往外..這樣不是栽贓是啥(更何況執法者.國家賦予絕對的公權力.應有十分確切的證據方能行使公權力.距攔檢點4~5百公尺這樣也能草率舉發)..再者前方違規變換車道之自小客以客觀地理位置和正常條件一定比我更有明確違責卻放過..這不是瀆職是啥!?至於有沒有越線跟這張罰單的成立沒有直接關係但稍後看能否附上比較影片..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275號解釋著有明文,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所以與前面車是不是違法沒有關係;但你可以去檢舉告發的而且依影片來看不是左偏一點,是車身一半都過去了其實去申訴很容易過,你再去搞警察真的自找麻煩書上教的;機車老遠就看到了你可以減速慢行;你並沒有減速改採蛇行閃躲這罰金更高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