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鄉公所的也一樣啊!!!!!!!!!!!!!!!!!!!!鄉鎮巿調解條例也是這樣規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三條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如下: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gunandrosetw wrote:二三千元的損失......(恕刪) 2~3千元是不多,但是對方的態度讓我很不爽,沒有主動聯絡還肇事逃逸,我打電話給他也不接,就算浪費我的時間我也要叫它把錢拿出來,不然要是每個被他撞的人都覺得是小事,那不就讓他得寸進尺,要是今天撞到路人或騎機車的人,難保不會賠了一條命~
支付命令支付命令還蠻好用的.....不過支付命令下去,對方一定會有反應...請您準備好所有的資料,請教一下法院的訴訟輔導科他會教你所有的程序....不過還是要和你講, 二三千元到最後判決拿到的, 可能只有五百到二千左右(視您的車齡), 請多加考慮,如果是要讓對方麻煩多跑幾次法院, 我是贊成你這樣做......如果是要對方全額賠償, 麻煩請您放棄, 真的是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