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tty wrote:
彼此彼此
我有閒發文, 您有空回文

檢舉警察? 我認為他因公買菜, 沒有違規啊
要檢舉, 也是檢舉那些沒有警察身份, 還要違規的白目

『《蘋果》訪問新店分局碧潭所巡佐40歲施富國說,警察就是要依法行政,這是她自己的選擇,不能歸咎警察,身為執法者就是要有是非、正義,看到有民眾違法、違規身為警察人員就是不能視若無睹,希望能藉此認真探討警察的真正公權力跟民眾的守法觀念提升。』


要比閒,怎麼可能比得過你?
前面就看的出來...

老大,他沒打燈啊,
連基本的雙黃燈都沒有,
他沒打燈你怎麼知道他在執行任務?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
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
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
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中就代表有不是執行任務時的可能。

PS:一直在曲解什麼鬼,因公買菜? 你有看到他買菜嗎? 怎沒貼拿菜的相片?
媒體不就說了,是去結清款項了? 真的是會暈倒耶...
katana057 wrote:
要比閒,怎麼可能比得過你?

比這個要做什麼?
既然您願意聊, 就多聊兩句囉
katana057 wrote:
老大,他沒打燈啊,
連基本的雙黃燈都沒有,
他沒打燈你怎麼知道他在執行任務?

新聞說:『李姓警員事後解釋...絕無公器私用。』
所以我認為他是因公
katana057 wrote: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
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
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
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中就代表有不是執行任務時的可能。

這我就不懂您的意思了
您意思是: 不是執行任務, 也可以違停囉?
katana057 wrote:
PS:一直在曲解什麼鬼,因公買菜? 你有看到他買菜嗎? 怎沒貼拿菜的相片?
媒體不就說了,是去結清款項了? 真的是會暈倒耶...

好啦好啦
付菜錢, 不等於買菜
wetty wrote:
比這個要做什麼?


誰先比的啊?

wetty wrote:
既然您願意聊, 就多聊兩句囉
新聞說:『李姓警員事後解釋...絕無公器私用。』
所以我認為他是因公
這我就不懂您的意思了
您意思是: 不是執行任務, 也可以違停囉?


當然不能違停!!!
痾... 我是在幫你找檢舉的理由好嗎...
看不懂嗎? 我說的不是中文嗎?

wetty wrote:
好啦好啦
付菜錢, 不等於買菜


「好啦好啦」,就可以打發你之前的大放厥詞了,真棒。
katana057 wrote:
真的是太閒膩

wetty wrote:
彼此彼此
我有閒發文, 您有空回文

katana057 wrote:
要比閒,怎麼可能比得過你?

wetty wrote:
比這個要做什麼?

閒不閒? 是您起頭的
katana057 wrote:
PS:一直在曲解什麼鬼,因公買菜? 你有看到他買菜嗎? 怎沒貼拿菜的相片?
媒體不就說了,是去結清款項了? 真的是會暈倒耶...

wetty wrote:
好啦好啦
付菜錢, 不等於買菜

katana057 wrote:
「好啦好啦」,就可以打發你之前的大放厥詞了,真棒。

付錢, 不是買東西的一個必要行為嗎?
原來, 您買東西, 不用付錢? 真棒棒!!
wetty wrote:
您意思是: 不是執行任務, 也可以違停囉?

katana057 wrote:
當然不能違停!!!
痾... 我是在幫你找檢舉的理由好嗎...

我認為警察因公買菜, 可以佔用車道停車, 沒有要檢舉他

wetty wrote:
閒不閒? 是您起頭的


是我起的頭沒錯,
但我說的"是誰先比的啊"?
不要亂回答好嗎。

wetty wrote:
付錢, 不是買東西的一個必要行為嗎?
原來, 您買東西, 不用付錢? 真棒棒!!


還在買東西,快拿出拿菜的照片來好嗎,
前面好啦好啦,現在又再堅持買東西,
真的是會暈倒捏,
搞不好他只是個跑腿的,
都只看的到表面,真棒棒。

你壓根地的以為他會拿菜回警局,
但不是喔,是的話,拍攝者會放過這媒體噱頭?

wetty wrote:
我認為警察因公買菜, 可以佔用車道停車, 沒有要檢舉他


前面看過來,你就是在批評員警這行為啊,不是嗎?
幫你找檢舉他的理由,還看不懂 + 不想做,
真的是暈倒

跟你當年連超車,要與後車注意安全距離都不知道一個樣。
katana057 wrote:
真的是太閒膩

katana057 wrote:
要比閒,怎麼可能比得過你?

katana057 wrote:
是我起的頭沒錯,
但我說的"是誰先比的啊"?

起頭、比較, 兩件事, 都是您喔
katana057 wrote:
還在買東西,快拿出拿菜的照片來好嗎,
前面好啦好啦,現在又再堅持買東西,
真的是會暈倒捏,
搞不好他只是個跑腿的,
都只看的到表面,真棒棒。
你壓根地的以為他會拿菜回警局,
但不是喔,是的話,拍攝者會放過這媒體噱頭?

先交貨, 再付錢, 才算完成買賣
沒看到「交貨」的畫面, 就認為不算「買賣」

「好啦好啦」, 是懶得跟理解能力這麼特別的人講下去
katana057 wrote:
前面看過來,你就是在批評員警這行為啊,不是嗎?

我認為:停車佔用車道, 有討論的空間
katana057 wrote:
幫你找檢舉他的理由,還看不懂 + 不想做

但我認為, 既然他是因公, 就不算違規,
您認為算違規, 您可以檢舉
katana057 wrote:
跟你當年連超車,要與後車注意安全距離都不知道一個樣

記得這是討論:高速公路內車道為超車道
問您超車需要的車距, 是要您把自己的主張說清楚
版主怎麼知道他是買菜?有手提菜之類照片嗎?也許是去執勤!
希望能有更完整的照片再po上來吧!警察工作很辛苦的,希望你有完整的圖文再po文。
建議可帶著照片去該單位詢問,因該能得到你要的答案!
Bruce0208 wrote:
版主怎麼知道他是買菜?有手提菜之類照片嗎?也許是去執勤!
希望能有更完整的照片再po上來吧!警察工作很辛苦的,希望你有完整的圖文再po文。
建議可帶著照片去該單位詢問,因該能得到你要的答案!

同學,您可以先爬文

聯合報:https://udn.com/news/story/7320/2453527

『李姓警員解釋,他是朴子警分局的伙食委員,必須負責採買警分局同仁的午餐、晚餐食材,再交廚工料理,因為他每周都會向採買的攤商結清帳單1次』

有網友認為,只是去結帳,手上沒有拿著菜,所以不算「買菜」...
wetty wrote:
起頭、比較, 兩件事, 都是您喔


亂講,彼此彼此,就是差不多的意思,
沒有比較,哪來的差不多,
是你先比得好嗎,
你確定你的中文沒問題?
起頭是我沒錯,比較是你先比的喔,
因為你比,我就跟你比,
然後你說比這個做啥?
我是說誰先比的,你說是我?!?!
了不起,都給你講就好了。

wetty wrote:
先交貨, 再付錢, 才算完成買賣
您沒看到「交貨」的畫面, 就認為不算「買賣」

「好啦好啦」, 是懶得跟理解能力這麼特別的人講下去


前言已經說得很明白,你還繼續堅持你的歪理。

wetty wrote:
我認為:停車佔用車道, 有討論的空間
但我認為, 既然他是因公, 就不算違規,
若您認為算違規, 您可以檢舉


我知道他違規啊,
但我不想檢舉,
前面就說了,「執行任務時」,
還沒看懂嗎?他根本沒任何表示他在執行任務時,
所以檢舉,照程序來看是會成功的。

wetty wrote:
記得這是討論:高速公路內車道為超車道
問您超車需要的車距, 是要您把自己的主張說清楚


我說清楚? 清楚到不行了好嗎,
法條就說到「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你卻強大的主張只要明信片的車距,就可以跑到別人車前,
這種超級無敵的切車行為 + 違規行為,
你還大聲的說可以這麼做~

跟你論了幾十樓,你到後面在盧安全距離,
我也很清楚的告訴你道路虛線標線,就是制式的距離判別,
但你還是繼續盧法定安全距離,
我叫你後照鏡自己看地上標線,
你還看不懂,繼續跟我盧安全距離,
還很高傲的出選擇題要我回答,
我還很積極的配合你,
結果之後過了幾天,
看了國外的有關切車影片才懂,
然後被我吐槽,之後你說來這招 + 一堆歪理,
再度被我吐槽就不回話跑了,
真的是吼,幫不了你。
katana057 wrote:
亂講,彼此彼此,就是差不多的意思,
沒有比較,哪來的差不多,

katana057 wrote:
起頭是我沒錯,比較是你先比的喔,
因為你比,我就跟你比,

原來說「彼此彼此」,就是要跟您「比較」的意思喔
看來是我的「中文」有問題
katana057 wrote:
前言已經說得很明白,你還繼續堅持你的歪理

您買東西不用付錢嗎?
結帳,不是買東西的必要條件嗎?
wetty wrote:
『李姓警員解釋,他是朴子警分局的伙食委員,必須負責採買警分局同仁的午餐、晚餐食材,再交廚工料理,因為他每周都會向採買的攤商結清帳單1次』
有網友認為,只是去結帳,手上沒有拿著菜,所以不算「買菜」...

katana057 wrote:
法條就說到「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你卻強大的主張只要明信片的車距,就可以跑到別人車前,
這種超級無敵的切車行為 + 違規行為,
你還大聲的說可以這麼做~

您在裝傻
那是故意用反例,來討論超車要拉開多少距離
wetty wrote:
例如,中線車時速100,理論上要有100/2=50m車距
那,違規的標準是什麼?
A. 剛好50m時,切過去?
B. 51m還不切,違規佔用內車道
C. 51~60m還不切...
D. 超過60m還不切...
E. 超過70m還不切...
可以說出一個明確的數字嗎?

若還沒拉開足夠距離,就是還在進行超車,不能叫人家滾出內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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