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素威斯布魯克 wrote:
有關車禍的過失傷害
如果和解沒有成功
最多的例子到最後就是緩刑兩年

沒和解判緩刑??
這應該不是最多的例子......
kurodog wrote:
過失傷害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是嗎?

這問題要先來搞清楚什麼是「前科

以下這篇呂律師的文章寫得很清楚

淺顯易懂值得一讀!

前科、全國前案紀錄表、良民證


前科、全國前案紀錄表、良民證

呂秋遠

前科,很多人在意這件事情。但在法律上,其實沒有這兩個字

不過如果說是刑事上犯罪的記載,實務上有兩種,

第一種叫做 全國前案紀錄表

另一個是所謂的 良民證,正確名稱應該是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所謂的 全國前案紀錄表,是指在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時,會出現的一種記錄。這裡的紀錄包括曾經被誰告過,有沒有不起訴或無罪,少年時有無犯過法等等,都會有紀錄。換言之,不只限於有罪,所有的跟刑案有關的記載,通通會紀錄在上面。


這種記錄有參考價值,但是就用途來說,就要看是不是有罪。以刑法來說,最重要的大概就是給緩刑跟累犯加重的問題。如果少年時犯法,成年後會塗銷,這是指刑事記錄會塗銷,但是前案記錄表還是會在。有人濫訴,檢察官給予不起訴處分,可以拿到良民證,但是前案記錄表也會有這一筆資料。法官判無罪或緩刑,上面也會如實記載。

這些記錄如果是無罪、不起訴、少年犯、拘役、罰金,大概在將來「又犯法」時,「理論上」不應該影響法官判刑輕重,但是看了還是會影響心證。

舉例來說,有個人的前案記錄厚厚一疊,但是都無罪或不起訴,或者是少年犯紀錄「輝煌」,這時候可能法官就會不太高興,覺得這個人是不是很有事,怎麼沒事會有人告他這麼多件訴訟,或者少年怎麼這麼不懂事,將來在判決時難免手滑判得重一些。

然而,這些記錄如果是緩刑、有期徒刑,那麼就會影響要不要給緩刑,或者是有沒有累犯加重二分之一的情況。要給緩刑,必須要沒因故意犯罪被判過有期徒刑,或是判過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沒再故意犯罪。

在這個前提下,法官如果認為可以給機會,就可以宣告緩刑。但是如果以前就給過緩刑,再給一次的機會就低了,機會是很難給第二次的。另外,如果有期徒刑結束後,五年內再故意犯罪,就會構成累犯,原本判三年,就可以加重判成四年半。

總之,這張 全國前案紀錄表 大概就是 狹義的前科,也是法官在量刑時的重要依據。

但是只要不犯法,對於日常生活影響不大。許多檢察官或法官經常被奇怪的人告瀆職、貪污,但是都是簽結或不起訴,前案記錄表也都會記載這些事項,沒什麼了不起。


另一種情況是 良民證,也就是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這張證明對於日常生活的求職或者移民會比較有影響。

基本上,只要是少年犯、被人告但是不起訴、無罪,有罪但是判緩刑、拘役、罰金,都不會記載在上面。但是,如果判有期徒刑以上,又沒有緩刑,就會有紀錄,這時候就無法拿到空白的刑事記錄證明。這張證明,應該可以說是 廣義的前科,如果被判有期徒刑,又沒緩刑,將來要當保全、進銀行、選總統、移民新加坡,可能就要費點力氣。

所以,小時候未成年犯法,將來長大以後,還是可以拿良民證,但是前案記錄表會記載這一筆;洪仲丘案的被告跟洪家人和解,如果因為這樣拿到緩刑,也可以拿到良民證,但是前案記錄表也會有紀錄。馬英九經常被告,特別是之前的特別費案,他有被起訴,但是後來判無罪確定,所以前案記錄表上會有記載,但是他移民美國的時候,還是可以拿到良民證。

下次有人在講前科的時候,請先釐清他在說什麼,如果是良民證,就算有拿到,也不代表他沒犯過法,或許他是拿到緩刑或是判拘役罰金而已;前案記錄表 比較能夠看出「精彩且完整」的司法紀錄哪!



所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沒列入記載只是表象而已

並不代表「全國前案記錄表」沒有記載你的所有犯罪紀錄喔!




【法律解析】

根據《警察刑事記錄證明核發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因此不少人把這份證明誤解成是良民證,正確來說是每個人都可以去申請這份證明,只是上面有沒有註明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而已。

只要是沒有涉犯刑事案件的人,記錄上面則是一片空白,而被暱稱為良民證,許多公司要求新進員工必須提供這一份證明。 然實務上很常見車禍因為和解不成,受害人提告肇事者。

再來看看同法第六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HermesParis wrote:
前案記錄表 比較能夠看出「精彩且完整」的司法紀錄哪!...(恕刪)

我覺得最後這段很有問題

刑法講究「無罪推定」

既然如此、刑案記錄何來精彩可言

只要沒有被定罪、都不應該作為紀錄存留

怎麼可以當成法官自由心證的參考依據?那無罪推定都是講爽的?
這年頭.....三寶撞人還有奇檬子問題?
怎不去撞電線杆?撞涵洞?
人窮開車還不謹慎?
剛好而已啦!

不要賠!等著被告!
對方開價已經是佛心來的!
最好激怒對方,讓你賠到脫褲!

奈許 wrote:
對方有提供薪資單跟估價單啦 可是我沒辦法給這麼多 我開兩萬 他就變臉說要告我


連4萬拿不出來 又不保第三人責任保險 我覺得你還是不要開車比較好

kurodog wrote:
過失傷害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有人一直提供錯誤資訊

妳猜猜這些人到底是怎樣的目的

然後是哪些人如此有空 大白天不上班 來鼓吹要買保險阿
...(恕刪)



聽過這麼多拉保險的,
我還真沒聽過拉第三人責任險的,
不保當然可以啊,要賠的時候別哭沒錢就好。
人家說三萬,你不要,那就不算了!
人家再說四萬,因為前面已不算,要不要就隨你了。
要是沒合解,修害罪有案底,罰款是繳給政府,另外要賠人家的還是一分不少,甚至因傷害罪更加重理賠理由。
另外訴訟花費,對方也可以要求過失方賠。
到最後你是賠更多。人家都給單據了,理由充份。
不是你到人家家裡就是有誠意,我看是一點理賠誠意都沒有。
4萬塊不多
花錢了事比較快
省的麻煩
到時跑真的法院
你就後悔了
就算沒錢
也要想辦法去借
真的


kurodog wrote:
過失傷害不會留下前...(恕刪)


要留一些沒意義的,倒不如你趕緊...

教樓主怎麼把對方薪資單無效化

教樓主輾過人家的腳還可以無效化

教樓主怎麼跑法院,怎麼開庭

教樓主打兩年的官司

還有...建議買個簡易的保險可以讓你省事很多

沒有人叫你買,不想出險,你乾脆不要買

司法改革乾脆連強制險都順便改一改

真的...拜託 你不要買

好心給建議 你就要說人家是要拉保險

對了.....我很期待你後續開庭怎麼把自己半年內撞別人兩次車的事情無效化唷~~~
車損部分 請他提供報價單 原則上法院只會要求復原可以請他去你認識的地方修還要扣掉折舊如果對方同意修車要請他開立切結書建議是由你牽去這樣法官在判刑時你就可以提出 刑責會輕很多 


人受傷的部分如果有保險就請業務去協調吧如果沒有 請他開證明是否真如他所說需休養嚴重到無法上班並不是小傷謊報就能要錢的這些最後到法院法官都會看的




強制險理賠可以做申請 


這類型的他去告法院也只是會要你和解而已也不是他說多少就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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