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內線,為什麼會變成月經文? 原因之一...........你以為是違規嗎? 實際上沒有

justice1 wrote:
所以小車, 只要堵塞到後車, 幾乎就必需要讓開. 因為很少有人會精準地在最高速限開車. 嘴硬自己一定開在XX時速上甚至定速的, 都是假議題. 因為多半這種人, 其實很怕被開單, 根本不敢靠近最高速限
2026-06-22 10:27

justice1
既然該讓, 在四下無車的前提下, 為何不開去內線道以外的地方就好了? 留一條通道真的那麼困難嗎? 還是嚴重的反社會人格, 但又像上述一樣: 根本上還是怕違法?

2026-06-22 10:29



我可不那麼認為,我不敢說我的GPS有多準,但我確實都超速,只是我不逼車,我追上他後發現他最高速限我就保持安全距離跟在後面。

舉例:假設該路段速限100,我基本上都是直接錶110-115之間,當我115追上前車,補煞車保持安全距離跟一下,再看一下錶跟GPS,如果前車已經是GPS 100以上,那我就繼續跟或是換車道(但我幾乎都繼續跟)。

真正的假議題是那些把逼車當理所當然的人搞出來的,整天在那嘴你車速準不準。
諸葛小花 wrote:真正的假議題是那些把逼車當理所當然的人搞出來的

台灣沒有無限公路就是落後!台灣人民不會開快車就是沒水準!

老子有錢付超速罰單,不然你咬我啊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諸葛小花
不只是無速限這問題,少數幾個還會用一狗票歪理叫你閃開,他們訴求非常簡單,你比我慢就是要讓我,前車沒有路權。
june-sue
因為內線有限速才有達到最高速就可以合法持續行駛的規定,若沒限速就會是飆仔說的前車一律要讓後車
claus950 wrote:
哀,我真心覺得某些網...(恕刪)


所以我才說你中文差。

法條全文如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中文只要夠好,就能看出該法條的成立要件有二:
1.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2.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兩個要件都成立才開罰,任一個不成立都不會罰,而「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才是重點。什麼情況下會導致超車道堵塞?開得太慢就會,這也是為什麼「未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超車道」會吃紅單的原因。

只不過,太多人將這點擴大解釋為:只要導致後方堵塞就是違規。

不是好嗎!

如果超車道上所有車輛都以最高速限行駛,是不存在「導致後方堵塞」這回事的,因為至少以人類目前的物理學知識,不可能發生同方向等速前進的後車還能超越前車這回事。因為不可能堵塞,所以罰則不成立,這就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超車道不會被罰的原因。

這種情況下會「導致後方堵塞」只有一種可能:後車超速。但超速已經違法,違法行駛的車輛是無權要求前車讓道的,紅斑馬也不會因此對前車開出紅單,只會請後面的超速車吃紅單。

甚至後車要是惡意逼車,那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1 款第三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前略)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請注意喔,這法條其實也可以這麼解讀:
超速車持續逼近以最高速限行駛的前車其實也能算是在「迫近」,近到安全車距以內要是碰到紅斑馬剛好缺業績就有可能請你吃一單。所以前車如果以最高速限行駛,後面的超速車要嘛自己找其他車道超車 (因為是違規行為所以絕對不推薦,後果請自負),要嘛自己乖乖減速到速限好好跟車,總之不要傻傻去逼前車就對了。

至於前車是否真的以最高速限在前進,那是另外一回事。他未以最高速限行駛,你要是能舉證,他就是要吃紅單, 我也支持你檢舉他,不必客氣。但這不代表持續開在超車道就必定違法,兩者不該混為一談。
本身平時常上國3,就算本身車馬力不差,也常開在最外車道約118上下開為原則,
遇上大車就超車進中線,超完就回外線。
中線車道也不夠快,就進入內線超車;不過通常不容易,因為內線有較慢車的比例
一向比中線高。盡可能以按照左駕車輛國家,以左方超車為原則精神進行。

台灣本身也是左駕國家,也禁止右方超車,為什麼?

先進國家車速皆分流,右方車非塞車下正常應該都比你慢,你下交流道等匯出外線
才會較安全。理論上快速接近之車輛只應該出現在左後方。

如果你守著你自己的時速表只想開內線,從不瞻前(前方空曠)顧後(後方滿車),反正
不管就是只開內線、要教後面的大家你的速度是對的、反正其他人比你快就是超速
哪管甚麼會不會妨礙中線超車的、要超我就是超速、自憑本事

遇到這種內線車、""其後方原本也沒車的"",當中線車快於他時,就換我超車到內線
在他前方開最高速限110整 ,讓他知道甚麼叫做"真真正正"的最高速限,比他更守交通
規則。
通常該車忍耐不到1分鐘就滾到中線,自己嘗到比你慢車擋道,自己就也守不住最高
速限行駛內車道原則;屢試不爽。
後車滾,我也回中線,維持內線暢通

甚麼? 110太慢? 法律速限國3就是規定110,111就是超速,只是寬限值警察不抓,
內線你開116~119,你認為你已夠快可持續開? 你也是超速就是錯 !
同時你在跟人爭論自己多少時速可以不離開內線,反正後方有車要過也不在乎時
你害整個中線車遇慢車時,只能由右方超車,造成外線其他人風險、影響車流,更是糟糕!
doremicheng
同向或雙向僅有1車道時才會禁止右側超車, 高速公路多車道, 右方車道是可以超車的, 這就是台灣獨特規定, 所以不像國外, 內車道才是真正的超車道 [真心不騙]
A辣愛怕跑
GOOD~5
tim CC wrote:
在他前方開最高速限110整 ,讓他知道甚麼叫做"真真正正"的最高速限,比他更守交通


可以多提倡用120-130速度超車,然後降到110來當路隊長,才能避免有人長時間佔用內車道?
tim CC
你是烏龜,後方沒有跟隨龜,才會嘗到被帶隊的樂趣~ 下次只有你一人時帶隊你啊
june-sue
有隊長風範[拇指向上]
june-sue wrote:可以多提倡用120-130速度超車,然後降到110來當路隊長

真的,完全不懂他在表達甚麼~

到底是超速好?還是不可以超速?

到底內線是可以行駛?還是完全只能用來超車?

每一句話都在打臉自己的上一句
有些人活的陰險卑劣,卻嚐盡了榮華富貴,就不要想死的心安理得!
傲笑憐
還是你以為超速你以為是你說的算? 還是警察說的算?
tim CC
當然是警察說了算,你看不懂中文????看不懂下次專程帶隊你
friendeo wrote:
法條全文如下: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中文只要夠好,就能看出該法條的成立要件有二:
1.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2.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兩個要件都成立才開罰,任一個不成立都不會罰,而「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才是重點。什麼情況下會導致超車道堵塞?開得太慢就會,這也是為什麼「未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超車道」會吃紅單的原因。

只不過,太多人將這點擴大解釋為:只要導致後方堵塞就是違規。

不是好嗎!

如果超車道上所有車輛都以最高速限行駛,是不存在「導致後方堵塞」這回事的,因為至少以人類目前的物理學知識,不可能發生同方向等速前進的後車還能超越前車這回事。因為不可能堵塞,所以罰則不成立,這就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超車道不會被罰的原因。

這種情況下會「導致後方堵塞」只有一種可能:後車超速。但超速已經違法,違法行駛的車輛是無權要求前車讓道的,紅斑馬也不會因此對前車開出紅單,只會請後面的超速車吃紅單。

很棒,有去查法條了,總算不用跟人風馬牛,知錯能改,比樓主還是強上很多的!!你說的沒錯,兩者都要成立才會觸發33-2。

不過你有幾點理解錯誤了,首先超車道開得快慢本就不歸33-2管。
慢車佔據超車道法源是由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點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以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點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綜上兩條構建起慢車在超車道不具路權,若違規使用超車道就會被處罰。
但問題來了,超速與慢速都是只有警方能取締的,必須有經過校驗且認證的量測儀器才能合法舉發

那你所謂的已達最高速限或是後車已超速,請問你如何舉證?
我前面有說了一些例子,比方說錶速115、GPS110的被錶速110、GPS105的擋住。這你能說前車可以自認開在最高速限嗎?

所以真正保險,不會被民眾用影片檢舉33-2的方法只有一個,平時用你自認最高速度開在內線道,但後車靠近時,確認中線有足夠安全距離後切回中線,等人超過去再回內線享受你的"最高限速"。

至於有後車靠近你時,他根本不用逼車,乖乖在你後面等個幾分鐘,按個喇叭閃個燈提醒你,確認你不讓道,且中線又有安全距離,他大可直接從中線超你,再順便紀錄器影片檢舉你一張33-2,一氣呵成。
民眾檢舉法源:檢舉項目"第 3 款 (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車道"
至於你要不要檢舉他右線超車,那又是後話了。

幫樓下補圖囉,134F也是個人才,可以用無痕去看看他的留言。


以下圖片是你一直提的2017年國道警方fb資料。
覺得你是不是有閱讀障礙看不到最後面,不然我好心幫你畫重點。
第一條,罰80以上未達最高速限占用超車道。
第二條,罰80以下占用超車道。
那第三條罰的是什麼呢?當然大貨車也適用這條,你怎麼會覺得大貨車與小客車會不適用同一條法條呢?
claus950 wrote:
所以真正保險,不會被民眾用影片檢舉33-2的方法只有一個,平時用你自認最高速度開在內線道,但後車靠近時,確認中線有足夠安全距離後切回中線,等人超過去再回內線享受你的"最高限速"。

至於有後車靠近你時,他根本不用逼車,乖乖在你後面等個幾分鐘,按個喇叭閃個燈提醒你,確認你不讓道,且中線又有安全距離,他大可直接從中線超你,再順便紀錄器影片檢舉你一張33-2,一氣呵成。
民眾檢舉法源:檢舉項目"第 3 款 (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使用車道"
至於你要不要檢舉他右線超車,那又是後話了。


那你要怎證實對方沒到最高速
別忘了2017年國道警方fb上面說的
嚴抓後車逼迫讓道

基本上想要檢舉內側車道"未依規定使用車道",要先有執法設備確認對方車速才有機會,因為車速只要能維持最高警方不認定屬於占用,而是單純使用而已,占用才違法,使用不違法,但要測速相機才能驗證
沒有的話基本上都是幻想而已

警方早解釋過內側車道最高速是否不用讓後車了,連警察都認定法規上不用讓了
一堆還覺得可以繞過用其他法規檢舉,可以繞過的話2017年警方那篇早提出來了
那不如先檢舉成功一個貼上來看看

對方前方無車...從對方右側車道超車就可以檢舉他??哈哈哈
1.要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條去掉
2.要有執法設備確認對方沒有達到最高速限

滿足這兩條才有機會

然後有些會幻想阻塞兩字的,人家警方認定最高速狀況下不是阻塞,前方有車保持安全車距不是阻塞。
你們認定阻塞,那要先自己驗證正前方不到最高速給警方看才對。
CcCManCcC
重申是建議,但不是走法規面的判讀,警察在2017年那篇文章的兩個結論,前面才是法規面,後面是建議,我是法>理>情[大笑]。物理上只告訴你不可能用不超越前車速度方式進行超車,除非你開蟲洞。
claus950
樓上幫你補2017年國道警方fb資料。一直覺得你是不是沒看到最後面,我有幫你畫上重點,還是麻煩你要看一下。警方重申是建議?難道你認為一跟二也只是建議?難道列三條只有第三條是建議?不要自己騙自己了吧?
台灣確實是寶島!寶人一堆!

歐美先進國家會有國民吃飽撐著引經據典討論佔用內側車道問題?

曾有在歐美自駕經驗者,除塞車外,可常見到內側車道車流慢於外側車道車流?國內行駛(中)外側車道,幾有五成機率快於內側車道!

當車流稀少時,國外少有駕駛行駛內側車道,國內則常有駕駛堅守內側車道!

年輕時剛會開車,前輩首先教的基本行車禮儀就是:當右側車道車輛紛紛超過你時,就該變換到右側車道!

真乃後生可畏!四、五十年前即使在考駕照時,對交通法規的瞭解也比不上01上的高材!引條據目、獨見評釋。

國內有太多駕駛喜歡在內側車道獨佔龜頭!或許不一定違規,但禮儀之邦早已遠離,或許年輕一輩甚至沒聽過這詞。

開車幾十年,技術仍無法維持同一時速不變行駛超過一、二公里,老伙伴即使開定速,也還是會隨路況有所起伏。真佩服後生可畏,誇誇可以一車前行車速毫無起伏!

自己即使與人面對面不動,也無法判斷兩者間實際距離,更遑論行車時要判斷出與人、車間的實際距離,僅能判斷自己當下情況是否會與其發生意外,真佩服現今號稱僅短暫瞬間即可判斷與兩者間實際公尺數的駕駛。

退休生活何所事?閒來無事時,上01欣賞各式天才之論調、看看牛,也是不錯的娛樂!
CcCManCcC
國外是法規限制不能占用,不讓還真的可以開罰。台灣是法規有條件讓人使用,只要允許條件沒有罰則,不用讓後方(警方也說了)。國情不同,沒辦法用國外套到台灣。
依照台灣人用路的素質
國道內線~根本就不是超車道
而是叫做::定速霸佔道
以 國道 內線霸佔族 的 第一人稱觀點來看
後面車輛 只要接近他的 都是超速飆仔
中線 外線 只要超越他的 通通都是超速飆仔
因為 內線霸佔族 認為
他自己的速度 就是最高速限了~就是整條國道的速度基準.自己就是.王道!!
只要比他快的~通通都是超速飆仔~比他速度快的~通通都是違法!!
以上我是以 內線霸佔族 的 第一人稱觀點 來論述
a900500642002
就是說啊5
tim CC
確實是,且如果中線車因為這些人無腦開車人阻塞內線無法左側超車,被迫右側超車發生事故,事實上這些人也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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