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同直行車路權>轉彎車,但是路權有其範圍限制...

中原一點紅 wrote:
再加上【嚴重超速並已達公共危險程度】


判決書都有啊

垃圾車駕駛舉證葉少爺超速?


印象中,貌似垃圾車闖紅燈是個誤會or上訴理由之一
自始自終我只一再強調:【路權、路權、路權】,且【路權】不會因為酒駕或是超速而消失。葉少的例子雖然因為酒駕以及嚴重超速而成為肇事主因,但是葉紹也是因為佔住【路權】所以讓對方不可能【完全免責】

中原兄,你不覺得這段很矛盾嗎? 你自己講葉少是肇事主因,又說T牌這是肇事主因,一個直行一個轉彎,但兩個都是肇事主因,你搞得我好亂啊
中原一點紅 wrote:
但是葉紹也是因為佔住【路權】所以讓對方不可能【完全免責】


本來常識通案上,就沒有完全免責這檔事,除非完全靜止及某些附帶條件,及前後車關係

我在北市市區道路紅燈原車道直線起步被旁邊車道車輛強切車道碰撞,碰撞時立即停止,車頭部分輕微擦撞,初判表我都不是完全無肇責

sinonbull56 wrote:
中原兄,你不覺得這段很矛盾嗎? 你自己講葉少是肇事主因,又說T牌這是肇事主因,一個直行一個轉彎,但兩個都是肇事主因,你搞得我好亂啊
我在北市市區道路紅燈原車道直線起步被旁邊車道車輛強切車道碰撞,碰撞時立即停止,車頭部分輕微擦撞,初判表我都不是完全無肇責...(恕刪)
你可能沒有從頭到尾看完文章吧!!!

轉彎車禮讓直行車,所以直行車享有路權。如果不幸雙方發生碰撞,若雙方皆無超速等特殊狀況,則轉彎車負肇事責任【全責】;若直行車有超速等違規事實,則佔肇事責任比例三成並依照違規嚴重程度向上調整

至於有沒有可能直行車最終成為主要肇事責任,以葉少的極端狀況說明,是【嚴重酒駕至心智喪失程度】+【嚴重超速至危險駕駛程度】所以肇事責任大於垃圾車的【違規迴轉】(似乎沒有闖紅燈喔!!!) 而且這樣的判決結果其實或多或少也是受到當初輿論風向影響所導致。實在無法依特例成為通案。

還有你在台北市的狀況,我可以肯定跟你說,初判表的確有可能想辦法做到兩邊不得罪,希望你們可以各退一步和解。但是如果你堅持,進入鑑定報告的階段,這又是另一個故事,有可能免責喔!!!
中原一點紅 wrote:
若雙方皆無超速等特殊狀況,則轉彎車負肇事責任【全責】


若B車沒超速,那太好了,馬後炮,T車駕駛負全責絕對樂意,多付個兩倍賠償,T車駕駛都願意吧?

鄉民們也絕對都支持B車

搞不好根本不會有今天這檔事出現
跟中原一點紅這種自己違規也要說別人錯的三寶,有甚麼好說的!

就像黃安一樣 一直講台灣不好,就醫還不是滾回台灣!

美國加拿大 交通規則又如何?

在台灣規定速限50 ,你就得按照台灣的交通規則行駛。

不守交通規則,已經沒有資格說別人。




在交通處罰條例也有分輕重
嚴重的得當場禁止駕駛, 輕的則處罰
嚴重的是什麼: 酒駕, 超速達60公里以上....
輕的: 例如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超速....

所以基本上只要證明酒駕或超速達60公里以上, 就是嚴重違規, 是會有相當大的肇責

希望這次的判例可以成為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的但書參考
這樣大家才會有一致的認知
葉少爺事件中, 有多一個 "酒駕" 所以有人會認為是這個問題才產生負大的肇責
但現在這個案例則是純粹是 "嚴重超速" 和轉彎車的問題, 判例會影響以後大家的行為及肇責,結果就讓我們拭目以待
另外, 行車記錄器是可以當作判斷依據的哦, 速度問題, 一直都可以判讀, 只要依照撞擊的距離及煞車痕就能判斷


中原兄 你又矛盾了

若直行車有超速等違規事實,則佔肇事責任比例三成並依照違規嚴重程度向上調整

如果B牌嚴重超速屬實,則肇責比例也應當向上調整

那你所謂的直行車只需負擔"帝王條款"也無功自破

您說是吧!?
maxsanta wrote:
葉少爺事件中, 有多一個 "酒駕" 所以有人會認為是這個問題才產生負大的肇責...(恕刪)
葉少的案例真的屬於極端案例,不可能也不會成為以後的通案

根據判決書,垃圾車駕駛雖然違規迴轉(並未闖紅燈),可是已經跨過雙黃線完成轉彎動作,這一點可以從撞擊點為車輛左後方證明;再加上葉少酒測值為0.855已達嚴重酒駕+嚴重超速程度,最後輿論推波助瀾下也可能會或多或少影響判決,所以才會導致葉少判刑6年而垃圾車駕駛2年的結果

我也同意大大所言,葉少的個案中判決的確是將酒駕列為最重要且最主要肇事因素而非超速。(判決書: 復因體內酒精作用影響,不能即時反應並有效操控所駕車輛,適有行人李○○在前開交岔口之行人穿越道上等待穿越中華三路,且王嘉祥駕駛車牌號碼○○-○○○號垃圾車,行駛在同向車道違規迴車...)
sinonbull56 wrote:中原兄 你又矛盾了
若直行車有超速等違規事實,則佔肇事責任比例三成並依照違規嚴重程度向上調整
如果B牌嚴重超速屬實,則肇責比例也應當向上調整
那你所謂的直行車只需負擔"帝王條款"也無功自破
您說是吧!?
其實真的不需要鑽牛角尖,一般交通裁決(通案),如雙方無特殊違規,則按照【路權】作為最終判斷。可是如果出現有重大違規,例如酒駕致不能安全駕駛或是嚴重車速達公共危險程度,經法院裁判後最終的確有可能做出例外判決

所謂的一般通案,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若雙方完全無特殊其他違規事項,則轉彎車負全部肇事責任;若直行車有超速事實,則分攤肇事責任(實務上,若為肇事次因則分攤三成);若直行車又嚴重超速達公共危險罪,或是有它項違規事實(例如01上另一個判決,機車在路口由右側超越同向同車道前車動作而與對向轉彎車發生碰撞),則又另當別論。這樣當然有可能在三成肇事責任的基礎向上調整。但是這些都必須由法院根據雙方所提車事實作為最終判決

請問這樣的解釋還滿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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