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OSCAR wrote:哇辛苦了引用toto...(恕刪) 簡單來講,法規根本訂的爛透了。我相信他們訂下「...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之時,根本就沒注意到「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與「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有明確的不同裁罰基準。法規的不完善並與正常人的常識相衝突,這責任完全在無能的政府部門。大家辛苦了
邢法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社會多的是堆自己妨害交通,卻構陷它人自己多車並行龜行,等你好不容易殺出封鎖,卻反過來檢舉你不當超車,逼車,不打方向燈,走路肩等等自己龜,等你要超它,就猛踩油卡你....種種惡行,反過來剪接有利自己片段檢舉對方違規苦的是接到罰單往往是幾個月後,苦無證據奉勸各位自己行車記錄養成另存檔保留至少六個月習慣,只要有自己證據,足以證明檢舉人有剪接,掩飾,修改構陷,邢法214 條 是公訴罪,承辦員警不會也不敢冒瀆職罪包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