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好我速度不算龜, 成功完成對惡行惡狀之BMW(AAR6089)惡意變換車道...故意不打方向燈之攝影

RAY-OSCAR wrote:
哇辛苦了引用toto...(恕刪)


簡單來講,
法規根本訂的爛透了。
我相信他們訂下
「...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之時,根本就沒注意到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與「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
有明確的不同裁罰基準。

法規的不完善並與正常人的常識相衝突,
這責任完全在無能的政府部門。

大家辛苦了
遇到這種情形.你再說不打方向燈是沒關係...那真無話可說了..~~

http://youtu.be/N1l0hoKcXXM
邢法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社會多的是堆自己妨害交通,卻構陷它人
自己多車並行龜行,等你好不容易殺出封鎖,卻反過來檢舉你不當超車,逼車,不打方向燈,走路肩等等
自己龜,等你要超它,就猛踩油卡你....種種惡行,反過來剪接有利自己片段檢舉對方違規
苦的是接到罰單往往是幾個月後,苦無證據
奉勸各位自己行車記錄養成另存檔保留至少六個月習慣,只要有自己證據,足以證明檢舉人有剪接,掩飾,修改構陷,
邢法214 條 是公訴罪,承辦員警不會也不敢冒瀆職罪包庇,



aldan wrote:
邢法第 214 條 ...(恕刪)




不知惡意累犯是否會加重刑責?

建議再加上像新加坡的鞭刑,不然那些罰金不痛不癢的搞不好變本加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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