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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兩段式左轉 高雄情侶遭撞雙亡 - 待轉真的很重要 !

那天西奈山頂是Enki wrote:
請問這位, 把快車道(恕刪)


基本上道路大都只有分路肩/慢車道/快車道
路肩是汽機車皆不可行駛
慢車道原本是設計給非機械動力車輛使用
汽機車基本上都是要走快車道的

只是以前的交通部腦殘把內側快車道禁止機車行駛,還有允許機車行駛慢車道,我不知道這兩個是哪個先開始的
現在除了部份開放機車可以直接左轉的路段,所有快車道機車皆可行駛外
大部份的道路只有最內側快車道禁行機車,一般直行和右轉的快車道機車皆可行駛

不要再把慢車道叫成機車道了,除了有規劃的機車優先道/專用道,快車道外10公分標線右邊沒標示的基本上都是慢車道

我會特別標註"內側"是因為只有大部份的內側快車道禁行機車,不是所有的快車道都禁行機車
我看了影片
應該看的是對的
理論上那個路口機車也不能左轉吧
他有左轉專用燈嗎
這案子有點像前幾天台南的(只是他是十字路口)

那個路口比較像讓T型路口
讓小路 │可以進入主幹道─的吧
且他是騎在T型路口的主幹道上對吧
影像曝光!虎科大情侶車禍亡 機車左切快車道刮出火花

事故影像出來了。
鍵盤法官判斷,機車無待轉為肇事主因,汽車超速為次因,
肇責:機車60,汽車40。

雖然機車沒待轉是主因,
汽車那速度也太快了,可以送影片鑑定,我猜測起碼80,
該路段限速60,要是開速限以下,也許機車騎士就不會送命了。

再次呼籲開車別開太快,還有該待轉的地方還是要待轉,別貪圖一時方便。
路人39 wrote:
為何火車是專用道路?(恕刪)


因為火車另有鐵路專法. 在法律地位與汽機車不同車種. 不同車種要引用相同法規. 你要去吵汽車與火車同權與機車上高速公路. 對此主題無關. 這是你的烏賊戰術?

我從頭到現在. 建議主張全部都非路權. 就是在訴訟過程. 同車種但不同權引發的因果關係. 全部圍繞在人的主題

反而是你圍繞在交通工具之車種與法律位階打轉. 用字與語意不相符. 邏輯錯亂. 為了模糊焦點?

車種問題. 機車與汽車同車種的前題. 這是本樓前幾頁結論. 如果是真. 就是圍繞在人的主題. 並未離題

再重申一次目前總結現行法規現況. 汽車機車同車種. 但現行法規並未賦予同等法律位階. 請不要離題
那天西奈山頂是Enki wrote:
沒有法源依據. 請問(恕刪)


裁判字號:
93 年判字第 13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
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
等。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
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以上回答可以了嗎 ,大文豪?
Black Ocean wrote:
基本上道路大都只有分(恕刪)


了解. 但現在是討論快車道禁行機車的法源依據是否有違憲可能的法律請教

現況已經清楚了. 其實快車道禁行機車也應建議保留兩段左轉選項.

兩段左轉與快車道禁行機車. 不應是連動關係
argo12 wrote:
兩段式左轉讓很多人習...(恕刪)

是先靠右,等綠燈再走
又不是直接轉
oAuAo wrote:
裁判字號:
93 年判字第 13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憲法之平等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對於事物本質上相同之事件作相同處理,乃
形成行政自我拘束,惟憲法之平等原則係指合法之平等,不包含違法之平
等。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
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以上回答可以了嗎 ,大文豪?


為何引用違法前題在機車駕駛人的邏輯? 還在訴訟期間的法律地位. 與違不違法有何干係?

此判例不適用本建議主題.

另. 我的工作與大文豪無關. 在此解釋第一次
這些人說一堆理由
較安全??路權平等??
笑死人!
“就是懶得多等一次紅燈”,就這樣而已
“只有慢車道不好鑽,快慢車道通通能鑽最方便”
就是這樣而已

不敢說,被人瞧不起很剛好
那天西奈山頂是Enki wrote:
為何引用違法前題在機(恕刪)


撞車影片已經出來了,看過再說誰違法也不遲
引用的法條當然不會完全實際案例相同,因為之前又沒有大法官針對這種事情釋憲

故行政先例需屬合法者,乃行政自我拘束之前提要件,憲法之平等原
則,並非賦予人民有要求行政機關重複錯誤之請求權- 這不就是你嗎

我知道你不是大文豪,這只是比喻,我也知道你不是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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