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好我速度不算龜, 成功完成對惡行惡狀之BMW(AAR6089)惡意變換車道...故意不打方向燈之攝影

dylanyoung wrote:
一、本案經檢視您檢舉違規車輛AAR-6089自小客車附件違規動態影片資料,因違規車號、時間、地點、違規項目(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均明確,本分局已依法逕行舉發在案。

開版大的內文寫得很清楚, 提供的是影片資料, 也已經檢舉成功了.

aldan wrote:
你怎麼證明他沒打方向燈?
為甚麼不公布完整影片?
超車距離那麼近,搞不好你們前面已經尬過一陣,
也搞不好是你線已經被占後貼近逼車,
如果警察光是看你這照片就開單,實在是素質待加強

個人的內心戲小劇場, 別拿出來說嘴了吧. 就事論事, 有這麼難嗎...
即使是路隊長
也有權檢舉其他違規車輛
龜不龜與檢舉無關

只是版主標題說自己不算龜
卻又無法證明
有點可惜
aldan wrote:
方向燈是給後車看的不是給前車看,
如果他是超你車而不是變換車道,
依你第一張照片,他已經占到你線,那他在車頭開始切入時撥回方向燈也不無可能,
你怎麼證明他沒打方向燈?
為甚麼不公布完整影片?
超車距離那麼近,搞不好你們前面已經尬過一陣,
也搞不好是你線已經被占後貼近逼車,
如果警察光是看你這照片就開單,實在是素質待加強
...(恕刪)


方向燈是給四周圍的駕駛看的,
不是只給後面看

路上三寶駕駛好多...方向燈只是給後方看的這種說法
真的滿好笑的

CrazyShark wrote:
方向燈是給四周圍的駕...(恕刪)
fanrien wrote:
路上三寶駕駛好多...方向燈只是給後方看的這種說法
真的滿好笑的

.....(恕刪)


台灣交通會爛會亂不是沒有原因的阿

檢舉不打方向燈
樓主寄到警察那邊的一定是影片
警察不可能用照片就告發不打方向燈的
因為用照片的話
違規人可以牽拖他是在連拍照片沒拍到的時候有閃方向燈的(閃的時候沒拍 沒閃的時候有拍 這樣)

樓主把影片寄過去
承辦員警看過影片以後
決定開單告發
決定權在於承辦員警
不是在於樓主(很多人也不懂這裡 都覺得是檢舉人在開單告發的 哈哈哈)

而且能開單告發
一定是承辦員警覺得
1
車牌清楚
2
違規事實明確

他才敢開單告發啦
他也不想被違規人在那邊鳥毛地申訴有的沒有的
浪費他時間


總之
有違規
被檢舉
就被開單告發罰款
其他廢話不用那麼多啦


linpredator wrote:
一定是承辦員警覺得
1
車牌清楚
2
違規事實明確


再加一個

3
不曉得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的舉證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才可逕行舉發。
RAY-OSCAR wrote:
再加一個
3
不曉得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的舉證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才可逕行舉發。

看來R大真的很堅持要透過固定式的科學儀器才能舉發路上那些換車道不打方向的用路人呢...


姑且先不論使用"固定式科學儀器"舉發變換車道不打方向燈這類違規行為的不合理性吧! 我用"換", "車道", "方向燈", "罰"這四個關鍵字, 在01上搜尋了一下, 出現了三千多條相關討論. 隨便挑了幾個看, 就已經看到好幾個舉發"不依規定變換車道"的影片檔案, 其中不乏遭舉發的車主將影片貼上01取暖反被慘炮的討論.
然後那些影片, 也全都是被後面其他用路人的行車紀錄器拍到, 然後交由員警負責舉發的.

R大您也可以先參考這篇

上下匝道請打方向燈(高速公路局的回函)

您當然可以很堅持您的想法, 不才如我者比較佔便宜的地方是, 只要依規定乖乖打方向燈, 就不會遭到檢舉而被罰款, 可要是您的堅持, 誤導了某個路過這討論串的朋友害他被罰款, 那R大您豈不罪孽深重了...
貓兩全 wrote:
看來R大真的很堅持要...(恕刪)


我堅持有用嗎?

版大檢舉的事件是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不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如果此事件是被認定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而舉發,那行車紀錄器沒問題。
但此事件是被依"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逕行舉發,當然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

貓大參考一下吧!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抗字第435號

抗  告  人
即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蘆洲監理站
代  表  人 ooo
受 處 分 人 ooo
上列抗告人因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3 月3 日所為裁定(101 年度
交聲更字第3 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本件違規行為係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 項第1 款之未領有駕駛執
照駕駛機器腳踏車,並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
2 第2 項但書所列舉之11款特定違規事項,則如欲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第1 項第7 款「經以科學儀器取
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之規定逕行舉發,其取得證據
資料之科學儀器即需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第2 項「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之要
件……

RAY-OSCAR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第2 項但書所列舉之11款特定違規事項,則如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第1 項第7 款「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之規定逕行舉發,其取得證據資料之科學儀器即需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第2 項「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之要
件……

感謝R大的分享. 綜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2(逕行舉發與例外)的內容, 應可概分為三個部分,

1.第一部分(以7-2-1表示), 即條例中第一到第六款的內容, 大概是說在某些情況下, 像是闖紅燈, 闖人行道等情形, 沒辦法即刻把違規車輛攔下開單的情況下, 可以"逕行舉發". 那些躲起來偷拍違規的警察, 大多是依這7-2-1的條例來"合法值勤"的.

2.第二部分(以7-2-2表示), 即條例中第七款的內容, 大概是說除了前述六款之外, 需要符合"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才能逕行舉發. 像是路邊的測速照相, 高速公路旁的紅斑馬, 的確都是以"固定式"方式取得違規證據. 所以如果在路上明顯地以高速超過警車, 警車一定得把你給攔下來, 才能開罰單, 否則他是沒有辦法提出符合"科學儀器/固定式"兩項要件的證據, 來證明你的違規行為的.

3.第三部分, 指的是第七款的例外條例, 共十一款. 裡面所臚列的違規行為, 是不受"科學儀器/固定式"兩項要件的限制, 也能逕行舉發的. 這也是為什麼在條文中, 會以"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這樣的方式表述. 裡面包含了蛇行, 行駛路肩, 違規超車等等. 當然, 也包含了貴我之間所反覆討論的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 未保持安全距離", 這一類的違規行為.

簡言之,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則第11條, 說明了行進間車輛變換車道時所應遵守的規範. 裡面就包含了"變換車道時應打方向燈"這樣的要求.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7-2-2的例外條例, 說明未依規定行駛車道/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 一類的違規行為, 不需要符合"科學儀器/固定式"兩項限制, 就可以逕行舉發. 按前述法條, 執法人員當然可以將"變換車道時未打方向燈"視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而逕行舉發.

3. 至於您所強調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 33條與48條的差異, 27樓totoTOO大大所援引的交通部 102.01.11. 交路字第1010045728號函, 就說明得很清楚了. 無論是以33條, 或48條來處罰用路人, 都是基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理規則第11條的規定, 來作為開罰的依據. 差異只在於使用的罰則與罰款金額不同而以. 所以從其他樓的影片中可以看得出來, 有打方向燈亂插, 罰, 沒打方向燈亂插, 也罰, 更別說那些因為只是變換車道時沒打方向燈, 就接到罰單而哀哀叫的苦主了. 不會出現像是R大所說的, 使用33條開罰不需要, 而使用48條開罰則需要符合科學儀器/固定式這樣條件的差異. 講得更白一些, 只要開車在路上, 突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或變換車道沒打方向燈, 或變換車道沒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警察都可以依據第11條開罰. 至於要拿"處罰條例"裡的33, 還是48條來開罰, 個人認為應該是看違規行為比較接近哪條, 就用哪條來罰. 如果依開版大所附的三張照片來討論, 該台白色BMW是否真有亂插車道的行為? 嚴格檢視的話恐怕還有些模糊地帶, 但是沒有打方向燈, 這點就事證確鑿, 沒什麼好爭辯的了.

最後, R大您所分享的訴願, 文意上應該是說, 訴願者被開單, 是因為無照駕駛, 而不是7-2-2的但書裡面的那11款違規行為. 自然訴願者是不能以7-2-2的"科學儀器/固定式"兩項要件的限制, 來反證訴願的合法性云云...

口語化的說明畢竟不如法律用語那般地精準, 有錯請指正, 謝謝!
哇辛苦了



引用totoToo大的資料
交通部 102.01.11. 交路字第1010045728號函
主旨:有關貴局函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適用事
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1年12月 5日國道警交字第1010082465號函。
二、
查旨揭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
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
,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如駕駛人行駛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途中有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之情形者,係有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 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
處罰適用
,至如駕駛人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告知
前後車輛者,則係適用前揭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1款「在轉彎或變
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
之規定舉發處罰,並已分別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備註說明,應為明確無誤。

不是已說明了
什麼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什麼是"變換車道時未顯示方向燈"
所以本件違規情事,totoToo大的資料剛好可拿來申訴用不是嗎?

貓大我知道您要說的是"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屬於"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其中一種違規"。但罰單裏只會有"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或"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其中一種,不會有"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未打方向燈"吧!

清楚的說,當罰單的違規情事是"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它就不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這是一翻兩瞪眼的事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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