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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看到你要求所有人必須對違停的人有同理心欸,
你這公民道德的素養真的是奇特,
來來來,先看看這則近期熱騰騰的新聞
人行道違停遭開罰! 7旬婦竟突暴怒襲警
員警依法開單,沒想到卻被民眾攻擊!台北市南港一名七十多歲的婦人,違規把車停在超商前的紅線上,遭到巡邏員警告發違規,這名婦人很不滿,當場和員警爭論,並動手攻擊。
動手攻擊就先不用管了,單純少數的激進行為;
幫你畫重點
重點一:婦人違規停車事態明確,違停地點嚴重阻礙交通
重點二:婦人主張自己只是下去超商買個東西,違停無傷大雅
基本上啦,很多三寶違停的主張都跟這個婦人一樣:我只是無傷大雅違停,
在現行警方以勸離為優先的執法方式,以及考量到民眾檢舉被限縮,
真的要搞到警方在現場都不打算放過你,堅持開單,那種違停對交通阻礙的嚴重性根本不需要多說明了
可是呢,這種人依然會堅持認為:違停嚴不嚴重我說了算!沒人有資格管我!
樓主阿,請問一下,你在這個案例上面,看到多少「情非得已」或是「情有可原」才違停??
請問你是否認同這種違停應該要開罰?
但該婦人認為自己違停無傷大雅的觀點,跟你認為有理由就能違停的觀點,對用路人所造成的影響有甚麼本質上的區別嗎?
那些所謂「長輩行動不便」這種你認知中的情有可原,到底佔了所有違停事件中多少比例?
69樓已經拿數據告訴你:台灣80%的違停,都是這種自己方便就好的違規
請問你:法律有甚麼理由因為有極少數的情有可原,而去無視80%以上對其他用路人造成損害風險的違規樣態?
你這不是在做道德綁架是做甚麼?維護正義嗎?你才是正義魔人吧!!
因為你的公民道德素養實在太奇特,所以我不厭其煩的再告訴你一次
你要是真的覺得自己的違停是情有可原,
現行的法規制度,針對你這種少數中的少數,也提供了行政救濟的管道,
法律完全有照顧你哦,你真的沒甚麼好不滿的
至於被你影響到的用路人,有沒有義務要對你保有同理心?
呵呵,你覺得我們守法的用路人,要不要對這個新聞裡的婦人保有同理心??
基於你的法律素養實在偏離現實太遙遠,我也不厭其煩的再次告訴你
「不法之平等」:意旨,當你違規時,法律對你得平等保障就消失了
檢舉人本身到底有沒有違規,不會讓你的違規變得合理
你要是不滿,可以去跟主觀機關申訴,看人家願不願意理你
「don't hate the player hate the game」
你連遊戲規則都搞不清楚,乾脆別上路好了!
至於道路標線繪製不完善的問題更是牛頭不對馬嘴阿,
法規是中性的,是一體適用的,基本原則是不會因為遇到不同人,描述就轉彎了
這種龐大複雜的問題,跟你所描述那種違規理由,明顯也沒有太多關係,
並不會因為某些道路設置有問題,就讓法律在其他設置沒問題的道路上一起消失!
全台光是公路,包含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及專用公路,就計有2529條,其他各縣市大大小小道路數以千萬計;若你無法舉證:「台灣道路高比例有標線設置缺失,致大多數用路人不得不違規」,你那種「紅線繪製不完善」的論點如何立足?你有數據嗎?真正的數據告訴你,多數用路人還是可以盡到守法義務的,為何你不行?
退一萬步說,若道路設置問題需要被改善,那也無妨礙你是不是要遵守義務;依你的邏輯,難道在道路問題被改善前,交通法規就不需要了,大家隨便開隨便停?
再說一次:
「don't hate the player hate the game」
所以你現在到底是在說道路設計不良?還是在說你長輩行動不便?還是在說檢舉人找你麻煩?
你專挑你自己能接受的畸形觀點講,然後對於更高比例影響社會大眾違規行為視而不見,
幸好,法律可不是站在你這邊,
讓我好心教教你一個健康的用路人心態應該要是甚麼樣子
1、盡可能遵守相關規定,你領到駕照上路的那天起,遵守道教法就是你的義務
2、真的想圖個方便而違規,也不要太白目,數據告訴你因檢舉人檢舉而舉發的比例,只有三成;你不要太白目,被檢舉的機會就大大降低;被舉發了就認了,這是你自己選擇的,沒人逼你
3、能舉發,表示你違規的事證很明確;你大可以跟警察抱怨、跟主管機關抱怨、跟法官抱怨,爭取你認知中的「合理」,而不是上網抱怨,你的理由再充分,體諒你都不是其他用路人的義務,何況你的理由一點都不充分!
4、數據告訴你,真正的「檢舉魔人」占比連1%都沒有,多數台灣駕駛人,一個人在一年內所作的檢舉,平均下來是人均0.4次,如果你真的老是被檢舉,你該檢討的是自己的駕駛方式是不是太自我,而不是檢舉人太多!太自我的違停,就算沒有檢舉人制度,你一樣會被警察開單!
5、比起圖個方便而違停,你還有很多種不違規的方式可以做選擇,如果你選擇加價坐搖滾區,問題是出在你身上,沒有人逼你;如果你看到很嚴重的違規事項,事證明確下,你同樣可以檢舉,是不是開罰那是執法單位的認定,很公平!你檢舉了,也可以看作是功德一件,當成為你自己平常的違規事項消業障,不覺得挺好嗎,呵呵
那我就發揮一下公民與道德,幫樓主科普一下甚麼叫做「世界運作的原則」
1996年,「道交法」增訂7條之1
會議記錄清楚載明立法理由,由交通部長所述,一字未改:
「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2021年12月,立院審議道交法7條之1修法限縮民眾檢舉,
會議記錄16為交通委員針對7條之1修改所作之決議,一字未改:
「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相關條例有功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其存在之必要,不得廢除」
看到沒有,檢舉制度是為了彌補執法面的不足,
「法」的制定是針對「群體」,而不是個體,沒有哪一條法會因人設事
所謂群體行為就是:
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
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
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
樓主阿,你說明一下這個立法理由,跟「長輩行動不便」到底有多少關係阿?
不要一直逃避問題啊
法律當然可以考量你個體的特殊性,也給了你管道去做行政救濟了
為何你要一直拿「少數個案」,要求「法對少數案例的讓道」必須擴及到所有「違規常態」?
你的邏輯是丟在地上撿不起來了是嗎?
這個新聞我再貼一次:人行道違停遭開罰! 7旬婦竟突暴怒襲警
這種自以為方便就好違規才是常態,你家人行動不便的違停只是少數個案!!
請問你是不是要求用路人對這個婦人的違停行為保有同理心??
請問你是不是要求用路人對這個婦人的違停行為保有同理心??
請問你是不是要求用路人對這個婦人的違停行為保有同理心??
回答這個問題不難,麻煩樓主回答一下嘿
拿這種少數極端個案來做道德綁架,
本質上就是掩蓋不了你影響到其他用路人的事實,你甚至可能害死人!
長輩行動不便,所以違規停車,你認為這種案例叫做無傷大雅,不該被開罰的案例,
說白了就是自私,而且根本沒考慮過可能對其他用路人的影響
以下案件,都是只是紅黃線違停,甚至不是當事人,卻須負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人於死之刑責:
「最高法院88台上4360號、高院109交上易230號、雄高院111交上易2號,南高院110交上易519號判決」
因為某些人自以為「必須被原諒的違規停車」,所導致的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
你去問問這些受害者的家人,他有沒有辦法對這種違停保有同理心??
如果是發生在你家人身上,請問你有沒有辦法保有同理心?請你正面回答!!
很多人真心覺得無傷大雅的違規,事實上也真的無傷大雅,
但多數心態良善的用路人,可不會在違規的同時,還滿世界求認同,認為自己違規是正確的、是該被原諒的,
你的認知,不止違背了法律,而且對於社會所追求的道德,示範了極其惡劣的負面印象
很多人都覺得自己的行為情有可原不該被罰,
長輩行動不便違停的、帶家人送醫所以超速的、老婆臨盆所以闖紅燈的,
這種聽起來很「合理」的理由,根本就是少數個案,
人家是因為真正有需求,所以不得已;
但你這種人卻拿別人的「特殊性」來為所有的不守法解套,
我就沒見過哪個跟你一樣的人,敢貼出罰單說明自己真的是不得已,拿的全都是別人的例子,很可笑!
另一個層面的問題,就算你自以為「合理」,不代表「合法」,
你自己為合理的不合法行為,相對就是增加其他用路人的風險
而你這種人對於增加別人的風險這件事,可以說是一點歉意都不會有!
舉例:
個案一:送女兒緊急就醫闖紅燈,罰!
新北市曾姓男子,在開車途中女兒在車內痙攣突然發作,曾男急於帶女兒就醫,但在抵達醫院前,女兒狀況稍有好轉,於是回家觀察。並附上女兒過去就醫診斷證明書及藥品明細等文件資料為證。請求撤銷罰單。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一般痙攣並非緊急危難的病症。縱使曾男因為擔心女兒或愛女心切,但曾男也承認女兒在幾分鐘之後好轉,顯然依此痙攣之情況,並非重大緊急危難之病症,曾男無從逕自為認定確有達到緊急危難之程度。另曾男也無確實證明當天真的有這樣的情況發生。故駁回曾男之訴。
個案二:虎頭蜂叮就醫闖紅燈,罰!
新北市陳姓男子,在被虎頭蜂螫後,欲至台北三軍總醫院就診途中,在水源街口見前面紅燈右轉至機車待轉區再右轉,遭到開罰,陳男主張由於擔心自己會休克,非故意違規,懇請准予免罰或罰紅燈右轉再右轉輕罰600元。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陳男提出的資料難以認定他在違規當日有至台北三軍總醫院就醫的紀錄。況且,若陳男擔心自己隨時可能休克,就不應自行騎車前往,應改搭乘計程車或救護車,抑或是請親友幫忙駕車送醫。倘若陳男真的在途中休克或因違規駕駛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可能導致其他用路人之車毀人傷或死亡,不得輕縱。故駁回陳男之訴。
個案三:腸胃炎超速,罰!
嘉義魏姓男子,駕駛媽媽的小客車前往彰化工作時,因罹患腸胃炎,腸胃不適急於找廁所,在高速公路狂飆173公里。魏男表示在休息站時並不想上廁所,但在行駛過程中腹部絞痛難耐,當下有考慮過在路肩解決,衡量當下無法拿三角警示牌再要走50公尺,而當時前方並無車輛,故選擇繼續開車,當下也不知道自己超速。但最後因為塞車還是大在褲子上,並附上請假一小時請他人洗車的相關資料。
由於該車輛為家中唯一車輛,媽媽需要用這輛車去照顧長期生病的外公,故魏母請求法院撤銷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的處分。
彰化地方法院認為腸胃炎而導致腹痛,並非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緊急危難,魏男可以下交流道或休息區解決,甚至當場排便,事後清理亦未嘗不可。總之,超速行駛並非「出於不得已之行為」。雖然魏男的情況令人同情,但高速公路違規,將可能導致重大交通意外傷亡,故無從解免本件違規責任。駁回原告之訴。
2016年交通局副局長林炎成也提供過一個個案:
個案主張緊急避難,駕駛人指稱搭載精神病發作友人就醫,超速六十六公里,但因僅能證明載友人就醫事實,難認定當時所載友人確有危及他人生命、身體的重大緊急狀態。此外,該車高速行駛下,車輛非救護車、警備車等特種車,也未配備任何警示措施,導致提升其他用路人不特定風險,經法院認定敗訴。
以上案例,全都來自於判決內容,全是法院判決,沒有一個字是超譯亂解讀
看見了沒有,法官沒這麼濫情!
是否要罰,從來不是考量你的理由如何充分、如何情有可原
法官斟酌的要點從來都是「必要性」為主要考量,
當你沒有必要透過違規來解決你的問題的時候,
法律就不會放任你徒增別人的風險,還濫情的認為你不該被懲罰
你都造成別人的風險了,你有甚麼理由認為你可以吃無敵星星還不用內疚?
這就是社會運作的真實狀況,你要是玩不起,你就不要上路,
你自己玩死自己無所謂,但不要害了其他守法的人!
世界上沒有這麼多正義魔人,
普世價值是:大多數的人都能判斷對錯,小惡被抓到了,都願意承認自己理虧
而你這種要求全世界體諒你,卻把別人的風險置之度外,認為自己絕對沒錯的觀點,
是對於「法律之於人情的舉措」,所做的最大汙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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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8692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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