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的警察竟然開了第43條。之前我有過類似的狀況,是被往路肩擠。違規內容裡我把違反的兩條條款第幾條第幾項第幾款都寫好好的,第43條還寫在前面,後面才寫第33條。不過國道泰山那邊的警察只願意開第33條,不願意開第43條。只能安慰自己至少有罰3000也不錯了。
chang.d1210 wrote:轉頭也不是沒風險的,當轉頭角度過大,前方視覺短暫喪失,必須短時間再把視線移回前方,不然顧了旁邊,忘了前面...萬一前方緊急事故... 兩回事,就是因為轉頭會暫時忽略前方所以一定要確認前方有足夠緩衝空間才能轉頭切換車道也因此不能連續跨越車道也因為死角的存在,轉頭是個必要的動作不轉頭怎麼知道死角有沒有車? 是要擲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