曉得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1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按照法規只要手持,
即使沒有滑動,
都算違法
安裝在手機架上滑手機,
只要警察認定未影響行車安全,
就不違法
兩個要件
1.手持
2.使用
看手機不能算"使用",滑手機才算"使用"
逆轉!「僅看手機未使用無礙駕駛安全」法官判女騎士免罰
https://tw.news.yahoo.com/%E5%83%85%E7%9C%8B%E6%89%8B%E6%A9%9F%E6%9C%AA%E4%BD%BF%E7%94%A8%E7%84%A1%E7%A4%99%E9%A7%95%E9%A7%9B%E5%AE%89%E5%85%A8%E6%B3%95%E5%AE%98%E5%88%A4%E5%A5%B3%E9%A8%8E%E5%A3%AB%E5%85%8D%E7%BD%B0-234044488.html
法官認為孫女只是看有無來電,非進行撥接、通話或數據通訊,不符有礙駕駛安全行為的處罰條例規定
看看人家日本的取締方式..台灣刁民一定沒辦法接受.
https://www.facebook.com/reel/714768873977685
https://www.facebook.com/reel/3536652829922073/?s=single_unit&__cft__[0]=AZWskpfSXmS5f4zdox4Ho8zyEeq3Cr0ay6CGevRHEFDkq9STpvKZ7HmDkvnRyWr-IkLlj_opLffKViQR0gwVrz90iDnQiGLJj-aQ9qjUbIr7-OmwkBHSlA7sjJWRgaH50-x85X9QmK3ck2sblNZ0Y5yP98yUzmUuN5Zz0qkbW-g9cjOou4nej3CdDyGHVk6KXkA&__tn__=H-R
原來日本警察取締也是偷雞摸狗見不得人的啊?
抗議!
連取締也沒有一定距離前告示.更過分的是用外觀是一般民車假裝.這個要是在台灣一定會要警政署長下台吧?
取締就取締.偷雞摸狗的.不講武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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