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zzyman wrote:
根據我實務有遇到的說...(恕刪)
請問版大是做哪一行的?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這是有號誌的交岔路口 並非無號誌路口
以上是經驗分享,不相信的自己去撞撞看就知道了
(記得一定要受傷,受傷才會贏!)
勸大家還是多保個第三責任,以免車禍發生夜長夢多,對方敲不完!
請問您是保險業的嗎?受傷才會贏?要不要乾脆掛掉 反正在水果日報上的標題上男生一定變孝子 女生一定變正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