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herblee wrote:
上述 基本上是正確的...(恕刪)


你寫了這麼多,但龜車永遠只看到一點,就是能以錶速和他心中認為的最高時速永遠開在內側。
思維那麼可怕,恐怕教育出的下一代或全家人也都一樣思維,造成別人困擾都不會不好意思,最後只能一直跳針,難怪台灣不會進步,永遠有自己的一套,不跟上世界規則。

宣導也沒用,封鎖他是最好的方法,管他怎麼開,他戰力不夠也不敢去我貼的那串FB那邊留言,思維太可怕了,只好送他機票讓他自己去自嗨。
breeze01
用足夠的速度持續行駛於內車道不回中線,早就已經確定是不被開單的行為;如果速度不夠,警察天天在開這種龜車單,無須你越俎代庖.....或念些什麼的.
breeze01
說真的,每次有幼兒園的學生提問 : 表速可以參用嗎? 我都會回他一句:如果你的表不能參用,你現在把你的表移除吧...................... 最好表速不能參用啦 真的是
herblee wrote:
上述 基本上是正確的...(恕刪)


要不要直接打一通電話跟高公局的人再確認一次
根據我打過數通電話及email確認,他們的說法都是「可以行駛於內車道」
總不能你的說法跟高公局不同,還要拗說自己是正確的,高公局是錯的

以下是回信內容,還有附上email address,不服就直接回信反駁他吧
hughkk
herblee 所以最後高公局怎麼回覆你?
breeze01
本樓最荒謬的就是論文哥,永遠說警察是錯的,錯誤行政...,他才是對的。 但又沒有任何作為(除了在這邊PO論文)............... 哀
hughkk wrote:
要不要直接打一通電話跟高公局的人再確認一次
根據我打過數通電話及email確認,他們的說法都是「可以行駛於內車道」
總不能你的說法跟高公局不同,還要拗說自己是正確的,高公局是錯的

以下是回信內容,還有附上email address,不服就直接回信反駁他吧
承辦人:洪秀菱
電話:(02)29096141#2313
傳真:(02)29093218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主旨:台端詢問有關國道內側車道車速及占道問題事宜,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109年4月27日致本局局長電子郵件敬悉。
二、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 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除規定大型車及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另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前揭內側車道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之規定,主要係考量高速公路車流量多,部分路段於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如內車道僅提供超車道使用功能,所有車輛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於尖峰時段,將造成道路嚴重壅塞,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四、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非屬違規行為,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如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後方車輛速度亦不應高於速限。

五、惟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認知落差,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並持續透過CMS、廣播、平面媒體、宣導短片、懸掛紅布條等各種管道,並在沿線多數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宣傳加強宣導用路人於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六、台端關心交通,並致謝忱 。
.(恕刪)

說很多年了
對於行政機關多年的錯誤函釋, 已經 依照每一點都有詳細說明其違反那一項法條, 違反那些法律事實, 違反那些法律原則 都說明了 , 對於違反車流理論 ,對於同車道的前後車,自行創造出天馬行空的 "稻草人謬誤(straw man fallacy)" ,責備不存在的"超速?" 也都說明過了
函釋是行政行為 , 行政行為在依法行政原則之下有兩個子原則,
一為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係指下位階法規範不可牴觸上位階法規範
另一為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指在沒有法律授權時,行政機關不能作成合法之行政行為
意即,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回信反駁沒問題 , 問題是要依據法律! 而非不依據現行法律條文 ,卻去抄10年前的回函 ?
當然可以公開來討論 這篇的內容是不斷抄前面10幾年來的不知道多少篇相同的 回函
千篇一律 ! 都沒有依據現行法規 !
問題是 ,94 年之後的高管規則已經改了! 改為 "超車道" 這是法律在指定內側車道之「路權 」
『超車道』 這是在說明 車道之 通行區分
法律指定排序,在單向的"車行道 Carriageway"所有車道Lane當中, 最靠左側, 最靠內側的那一條車道 供"超車"使用
這是法律在授予 內側車道 之使用權利(路權)
文章毫無路權概念 , 沒有依據法律授權 ! 居然照抄94年修法之前的舊回函 ?
文章自創提及法條沒有的 文字 ?
什麼『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最高速限是一定要遵守的限制義務!遵守了也不會有使用道路的權利(路權)! 法條那來的亦提供?
而交通法規所定義的 最高速限 白紙黑字 是 限5 標誌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85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這是正面解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告示是對向,對面的,反方向的,相反的! 把速限說成用路人的車速?這是反面解釋,是但書所禁止的倒推解釋 )。
這是限制! 無條件遵守! 那來的亦提供什麼 ?
法律沒有的東西如何變出來 ?
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下實施之特別"速限"! 此特別速限是相對於高管規則5規定之「最低-最高速限 」原則區間速限 !
法規條文當中那來的什麼 "持續" ?
且此為特別"速限" ! 特別狀況下豈會有什麼持續 ?
且但書限縮解釋 , 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請問"持續"這兩個字的明文在那裏 ?
法律沒有的文字如何自行添加 ?

再細查其函釋內容, 很多用語皆引用自早已廢止的"歷史法規", 說法牴觸現行法規, 也違反一般法律原則 。

這一篇和您引述的說法相反,較為接近 原本法條的"超車道路權"主旨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一、台端109年4月27日致本局局長電子郵件敬悉。
二、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 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除規定大型車及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另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上述的 二 、根本就沒有完全列舉 高管規則8 的所有文字 , 條文沒有全數看完, 僅斷章取義
事實上, 交通法規是這樣寫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是只有寫後一句
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嗎 ?
不是! 前一句還有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 , 這整句在說什麼? 在說 90最高速限行駛速率80公里= 有10公里之 『速差』←這是負的加速度 = (V2-V1)= -a , 此負的加速度-a會衝擊到整體車流 ,造成車流擾動, 形成衝擊波 ! 所以有10公里速差的較慢速車要離開去外側車道 , 以避免生成衝擊波

明明法條就區分了 最高速限行駛速率 兩者不同 !

法律條文明文規定的, 就是"最高速限" , 這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法條是不是說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內側車道供超車使用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才會去看 8-1-3 本文及但書
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授予使用內側車道權利(路權)
超車者取得路權, 有使用內側車道之權利 , 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如有55m車距,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此時內側車道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
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後一句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說的是速限
這不是路權分配 ! 是無法拿來使用的遵守義務
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高速公路明明都有設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路權),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但書 什麼 「『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是限制去做什麼! 根本就不是提供去做什麼! 怎麼會變成什麼『亦提供』?速限並不能變身成"路權"???? 遵守了也不會有任何權利!
麻煩看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標誌寫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區分三個車道最左邊的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 速限有二種 ! 有 最高速限標誌「限5」! 也有 最低速限標誌「限6」
速限規定也有兩條
(1)高管規則5 : 依速限標誌(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指示。←這是區間 速限
(2)高管規則8-1-3但書 :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僅限於內側車道之單一速限
不同車道 有不同速限!
同一內側車道在 堵塞 VS 不堵塞 也有不同的 "速限" !

不堵塞 的 LOS A, B , C 才能開快車 ! "堵塞"的LOS D E F 會塞住,根本無法開快車 , 無法單一"最高速限"! ,只能降為 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這個區間

現在只是 主管機關 指定 最高速限標誌「限5」此種速限 !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駕駛人的車速並不是路邊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所豎立之 最高速限 ??? 車速並非8-1-3但書所說的『最高速限 』 !

8-1-3但書 是授權主管機關去改變速限, 改最高速限! 不是在說用路人如何遵守速限? 無關

怎麼會以為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得以在車流狀況不堵塞 的 LOS A, B , C 行車之狀況下,將速限設定為單一的100km/h , 就變成了用路人有權佔用?

法規對於車道之使用(路權, 誰能使用)明白區分了 設置之交通標誌 及 無設置者,應依的不同規定︰
根本不是去看 "無設置者"應依的下列規定︰ 8-1-3 但書

把"速限"原本無條件遵守義務的限制,以反面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但書法規是在說,○○(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那一種速限 ! 但書限縮解釋 → 是單行道, 不能反過來解釋!
最高速限 又不是"用路人"能控制的? 請問要怎麼控制"可以"最高速限"和不能"最高速限"???
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最高速限 ?

以我為準?聽我號令?我就是"最高速限"????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能把自己的車速儀表掛到路邊標誌上去取代"最高速限"標誌? 然後要求所有用路人依照"自己個人儀錶"的車速 來當成"最高速限"??

到底是在說什麼??

三、前揭內側車道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之規定,主要係考量高速公路車流量多,部分路段於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如內車道僅提供超車道使用功能,所有車輛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於尖峰時段,將造成道路嚴重壅塞,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這段話完全違反車流理論的常識
高速公路車流量多 , 流量高車多是要降低速限, 才能容納更多車

算一下 17車/km 的狀況就能知道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這個錯誤是誤以為Q無限大嗎? 以為不論擠幾台車(D)進來? 都不會影響到車速(V)嗎? 以為車距取之不盡用之不竭?以為(D)是無限大嗎?可以定速(V)110而毫無限制嗎?
前面卻又說 "高速公路車流量大"?
Q超負荷運轉"? 卻又定速(V)110 ? 說法豈不前後矛盾? 此說法也和法規不符!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法規是換速限,在16車/km以內不堵塞的條件下,換成"最高速限")
如HCM2000所示 ,因為降低車速90能有最大車流量1750車, 但是保持原110km車速,最大車流量反而只有1459車

在車流量大時, (V)車速越高, (D)密度/安全車距必須拉得越大, 車流量Q反而下降
降速反而能拉開車距, 放大車流量Q , 反而不堵塞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行駛, 前方必須有55m車距
1000m均分給16台車, 有安全車距55m (不堵塞) → 可以加速到最高速限 110km/h(符合高管規則8-1-3但書 ,為速限之例外)
1000m長的車道分給17車,並無安全車距55m(堵塞), 若車距50m → 降速為100km/h, 若車距40m → 降速到 80km/h(符合高管規5: 60←→110km區間, 此原則速限)

車流量高反而是要降低速限 !, 回到高管規則5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怎麼會說成 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LOS A, B , C 不塞車 , LOS D 接近飽和,為同步車流 , LOS E , LOS F 塞車 , LOS E走走停停 , LOS F完全塞住不動

LOS D之 17車/km/ln 時, 車距 53.8m (不足55m) 最高速限行駛是不成立的!
若不想降速硬撐"最高速限"?? 這53.8m卻以110km行駛?就是違反高管規則6, "未保持安全車距"
官方此種說法明顯違反了法規條文 高管規則6
前方只有53.8m車距?壓縮車距能不能達到110km行駛, 當然可以, 但安全車距不足, 就是內車道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道路空間有限, 每公里長的車道, 只能同時讓16台車, 以保持55m車距的狀況下,以110km/h行駛
多一台都不行!
這超過16台車/公里以上這種狀況, 就沒有55m車距了, 並無法110km行駛,除非違法! 此時想要「最高速限」行駛也是無法執行的!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無55m車距!必須降低速限範圍為『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原高管規則5速限),仍然可以行駛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 此時的速限是降下來為 『區間』! 不是 "最高速限"?

如此逆於全世界高速公路的操作? 去講什麼法條沒有的亦提供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 ? 不知道車流量高時反而是降速限才能放寬 Qmax ?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此時更應該運用超車道, 怎麼會廢止了超車道? 變成全都是行車道?
實際上, 台灣的車流量 比起德國還差很多, 為何德國仍然超車後就離開?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
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
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
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
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
(太多了,以下省略)
德國就是超車完,喪失路權, 回到原車道
"塞車"也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依高管規則6,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有55m車距)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車多更需要超車道 ! 怎麼會反過來講? 鼓勵塞住超車道 ?
超車道是車流的疏洪道 , 是一個繞道bypass , 繞過去讓車流順暢, 本為高速公路上設計用來防止塞車的措施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荷蘭的法規,就是超車完就要離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單位時間內,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超車道"容納的車更多, 更有效率!
國外是超車完都離開了! 最後"超車道"才會車道淨空
超車道是疏洪道,洪水來時會溢滿, 洪水退去自然空出來
現在號稱 的 "最高速限行駛"就佔用車道 ? 鼓勵往內車道塞?所有車道都變成行車道Travelling lane ? 沒有超車道了
台灣反其道而行,不要那個 超車道1.5 倍的車流量 , 不要多出來的0.5倍?硬要放上去一個路隊長?硬要把車流量降下來?
所以車流量就降了 30%
車多不降低速限去容納更多車? 反而堅持最高速限行駛? 車流量高還廢止超車道 ? 讓車流量下降?
完全看不懂是什麼操作 ?

所有車輛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於尖峰時段,將造成道路嚴重壅塞,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
這段話並沒有依據法律 !
我國法律 , 法規命令 , 標誌 ,寫的都是三個字的 『超車道』! 不是寫二個字的動作 超越 ! 也不是寫 超車

不是同車道的後車對前車超車!
三個字的 『超車道』是 車道VS車道 ! 法律指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這個內側車道的車,對位於它右邊的中/外車道上,不同車道上的車"超車"

"所有車輛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 " 這句話並不為真 !
請看法條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道路交通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 , "超車"是前後車互換"位置", 把車速慢的車和車速快的車互換, 對調"位置" , 把快車放在前方,慢車調整到後方, 以避免前車慢而後車快(V2-V1)=-a產生了負的加速度

法規明確定義 ,『超車』必須駛回原行路線 , 過程是在左側超越, 但是 最終 兩車在同一路線上

當同一車道前車慢後車快, (V2-V1)= - a 是在同車道上產生了負的加速度,引發的 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 , 因為車距縮小,能量波無法完全被車距吸收 ,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加諸於後面那一台車, 一台一台車傳下去, 越後面的車踩下煞車的"反應時間"遞增, 空走距離遞增, 就看到車距越縮越小了, 後車眼看要追撞了, 只能被『制約』而睬下煞車 , 而終至完全停止被塞住
此時就需要有一條 "超車道" 繞道bypass, 繞過慢車, 來避免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加諸於車流

『超車』是將"快車"和"慢車"更換/對調前後位置。不是只有車速上的快慢(超越)而已, 還包含有『位置』上的改變
『超車』最終必須駛回原行路線 ,是為了補滿右邊車道的空間,騰出左邊更大的空間 ,以容納更多的車。 過程左側超越,是避免衝擊波連貫 , 超越必然發生於不同路線。因為車流次序為左快右慢, 超越才規定於"左邊" , 但最終 當兩車回到在同一路線上時, 要有"安全車距"吸收 速差(V2-V1)=-a產生衝擊波 , 才規定有安全車距駛入原行路線
每一項規定 , 都有後面"車流理論"的科學依據

法條絕不是寫所有車輛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 ,而是有安全車距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 及 超越 讓 速差(V2-V1)=+a,此"速差"發生於不同車道 , 左側超越繞過去 ,是讓左邊的車速永遠大於右邊
之後回到原車道, 而同車道為零速差(V2-V1)=0(保持不變的車距) 或+a(拉開車距) , 以避免引發負的加速度-a,製造出 衝擊波"backward travelling wave"

依法,沒有安全車距當然不必回原車道 , 而是繼續超越右邊 "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上述官方說法在法條引用僅斷章取義, 只截取法條的一小部份, 未呈現法條的全貌, 這樣推論能為真嗎?


四、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非屬違規行為,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如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後方車輛速度亦不應高於速限。

完全不知所云了
依據 跟車模型理論(Car-Following Theory) 描述
一列車流保持 (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安全車距...車 )佇列行進 ,
Newell's car-following model跟車模型
車流被描述為一列無法超車, 佇列而行組成的許多車,彼此以"安全車距" 相隔前進
1960年美國通用汽車公司動力實驗室模擬。單一車道交通流有可壓縮性,即第+1輛車的駕駛者在某一時刻i對前車(第 0 輛車)的加速、減速以及兩車間的距離變化都會作出反應。

依法, 每台車都要保持安全車距, 同一車道的前後車是保持安全車距的關係 ! 後車要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 車速受前車制約 , 既然肯定前車的車速是『已以最高速限行駛?』要如何發生超速 ?
前後車是存在 "安全車距" 的問題 ! 不發生 超速 的問題
怎麼會發生什麼 "因已以最高速限行駛,如再提高速度即屬超速?"
所以這個 超速 的論點是自行幻想出來的 !
藉由 "超速" 不對 ! 壞 ! 鞭打『超速』 這個不存在的稻草人 ?來否定超車道路權?鼓勵佔用超車道?
責備不存在的"超速?"此種論點有邏輯上的誤謬 , 屬於 "稻草人謬誤(straw man fallacy)

速限規定明明有兩條 , 沒有符合條件(不堵塞),而使用了錯誤的速限規定 , 就是違法! 何來非屬違規行為?
因為 高管規則 6 明文規定 車輛速率 和 安全距離 存在 2 : 1 的比值 。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Q 是有上限的 16車/每公里
當車流量Q的數值大 , 超過了每公里16車 ? 17車/公里, 車距就只有 53.8m (不足55m) ,此時最高速限110km行駛是不成立的!
速限規定必須回到適用高管規則5之最低60-最高110速限區間 , 才不會牴觸到高管規則6
因此,何來 『 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非屬違規行為 』 ?
明明違反了 8-1-3 但書設定之不堵塞(有55m車距)→最高速限110km行駛
高車流量之下,明明就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17車/km含以上沒有55m車距 ,此時『速限』是適用高管規則5 , 不適用8-1-3但書! 如何能說成非屬違規行為?

況且,法規說的是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都有 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車道之使用即車道之路權 , 路權都以單一擁有為原則! 就是超車 !

但書 "速限" 規定是 無條件遵守義務 ! ←該回函卻倒推但書? 錯以為這是例外? 以為推翻 本文的路權規定 ?
卻不知道此種句式 為 『但...得』之但書 ,根本就不是例外 !
這是 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此但書句式為「但... ...得」。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速限)。
"立法程序與技術"(2014) 一書 (五南圖書)作者:羅傳賢 (經歷: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178頁的第五種 但書 型式
該書 176-178頁, 對於但書「句式 」有清楚的區分為 5種之說明
1 .明確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得」。
2 .隱含例外相反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 ...不在此限」。
3 .明確例外相反並肯定指示性質之但書:句式「但有...者依(從)其....」
4 .限制性質之但書:其句式為「但以... ...為限」。
178頁
(五)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其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何種「句式 」為例外? 何種「句式 」為 限制 ? 何種「句式 」為"附加補充性質"? 皆條列得很清楚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而是 附加補充「速限」規定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所以限縮解釋,但書是禁止類推擴大解釋的!
明文在但書規定就是"速限"! 什麼狀況下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 的限制 !
根本不能把一面速限標誌說成是用路人的車速 ?
但書是補充「行車時速之限制」,指定去遵守那一面 "速限標誌"

所謂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我國根本沒有這種法規 !
持續 是從那裏來的 ?8-1-3但書根本沒有這兩個字 ! 完全無視 明文規定 自創 ?
就算是8-1-3但書 :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的這個條件下), 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非路權, 而是無條件遵守義務, 遵守了也沒有路權

法規命令 高管規則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
車道之使用 , 白紙黑字寫於 高管規則8
處罰條例 33-1-3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沒有車道之使用權利,卻佔用超車道拿來定速行車 ?? , 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法規命令 高管規則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線、號誌指示,
標誌優先於規則

上述回覆之說法 , 公然違法
(a)違反高管規則6,超過16車/公里,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b)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後有安全距離,一定要回原車道 !
(c)違反了高管規則第 11 條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超車道依法為左側繞道bypass , 路權是有範圍(安全距離)的, 此一繞道行至安全距離後要離開 , 依法並不可能持續行駛 !
(d) 違反了高管規則第8條第一項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e)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85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這是正面解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告示是對向,對面的,反方向的, 把速限說成用路人的車速?這是反面解釋,是但書所禁止的倒推解釋"最高速限" )。
以為是"最高速限"? 永遠轉向轉成 "用路人的車速"?
兩者 是正反方的 對應關係 ! 不是同一件事 !

完全違法 !

所提及的法條都是斷章抽取一段出來 取義 ? 依據的法條都錯了, 推論能對嗎 ?
breeze01
可怕的論文哥,文字越來越多 ;但 文字多並不會讓你的文字變成有效的。迄今為止,警察不會針對下面行為開紅單 : 速度足夠的小汽車,持續行駛於內車道,而不回中線。(幼兒園同學會問:速度要多少..哈)
breeze01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這文已經被後文蓋掉了,論文哥你還在用? 我對你的蔑視如滔滔之江水阿.....
herblee wrote:
所提及的法條都是斷章抽取一段出來 取義 ? 依據的法條都錯了, 推論能對嗎 ?


打電話或寫信去電爆高公局
請他們公開道歉,承認引用錯誤法條,誤導民眾
並且修正網頁上的文章

等你好消息
breeze01
不要再刺激論文哥了,他會繼續PO論文上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6)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