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ariete wrote:
阿~~我是說"不讓車"這件事犯不犯法是沒有法源依據的
但不讓車造成的後續問題是不是犯法呢??如何蒐證??

我大概知道你在講啥

不過
法規沒有規定不讓車是犯法的

不讓車當然是不犯法

再加上最高速行駛內線是法規明訂合法行為

自然沒有讓不讓車的法律問題

所以 依法不用禮讓後車

這邏輯你懂吧?


要處罰不讓車的最高速限前車才叫沒有法源依據


【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主管機關都這樣說了 要怎罰?


最後
國道警察一直有在取締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線的車輛

你不會不知道吧?
黃色小鸭 wrote: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恕刪)

從這句話就知道台灣的公務員對於行車密度之無感
因為只要達到臨界密度,後方跟隨的車輛就會越來越慢而達到堵塞的"目的"
這也是為什麼就算沒有事故&交流道也會塞車

如果真的要抓需要跟車攝影,而且一次會罰一整排
絕對會上蘋果日報&被痛罵政府搶錢,然後就不取締了......
所以我也不細說要怎麼蒐證了,去日本租車體驗一次就知道了(北海道不錯唷)
要解決內側密度過高的方法只有自主性超完車讓出內側車道一途
ariete wrote:
從這句話就知道台灣的公務員對於行車密度之無感
因為只要達到臨界密度,後方跟隨的車輛就會越來越慢而達到堵塞的"目的"
這也是為什麼就算沒有事故&交流道也會塞車

換個思考方向

後方跟隨的車輛為何不從右線超車

你說的達到臨界密度不就是答案了?

有可能內線達到臨界密度而右線卻沒有嗎?

當然啦
你可以說右線有車併排...

ariete wrote:
如果真的要抓需要跟車攝影,而且一次會罰一整排
絕對會上蘋果日報&被痛罵政府搶錢,然後就不取締了......

依你的論點

那只會抓第一台...

因為後車是被堵塞的...
黃色小鸭 wrote:
國道警察局也說過:
台端之電子信件,本局敬悉,茲說明如下:
一、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摘要如下:
(一)原則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指僅供「超車」行駛。
(二)但例外為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這個"例外",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提到的是"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是相對於"最低速限"

其所因應的例外, 是針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寫60km-110km", 這是一個區間, 同時有最低/最高速限, 是一群的數字
依據"速限"的特別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 "小型車於F車流或S-stable車流之下"
"內側車道" 此時只有最高速限, 沒有最低速限,速限為單一數字 110km
這個例外是針對"最高速限","最低速限",速限區間的例外, 不是針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例外

這並不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例外, 這會錯誤將超車道變更為法規沒寫的"最高速限道",將"超車道"錯誤變更為"行車道"

黃色小鸭 wrote:
我大概知道你在講啥
不過
法規沒有規定不讓車是犯法的
不讓車當然是不犯法
再加上最高速行駛內線是法規明訂合法行為

自然沒有讓不讓車的法律問題

所以 依法不用禮讓後車

這邏輯你懂吧?
...(恕刪)

速限是速限, 路權是路權 , 這是兩回事
兩者都要遵守

無超車行為,無論車速為多少, 都沒有路權, 路權為欲超車的後車所擁有,前車必須退出

這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無超車行為"行駛於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寫錯了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寫"最高速度", 卻沒看原條文是寫"最高速限"
也遺漏了"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一句

把""未依規定行駛車道-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寫成 "最高速度"
"後面的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寫的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其內容完全沒提到"最高速度"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才符合原條文所說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黃色小鸭 wrote:
要處罰不讓車的最高速限前車才叫沒有法源依據
【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主管機關都這樣說了 要怎罰?
...(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四項 所授權的, 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並不包括改變,更動條文的文字內容,或對違規事實之認定。
如果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或有逾越職權而發布,其法規命令應不發生效力

原條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第一項第三款就有"法源依據"

對違規事實之認定,不是依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則是另外一個法條

黃色小鸭 wrote:
最後
國道警察一直有在取締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線的車輛

你不會不知道吧?
...(恕刪)


但取締標準是不符法規的,不能自動降10km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是違規,但依據這條法規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

未達速限是沒有寬限的,這是把法定速限自動下調10km

黃色小鸭 wrote:
換個思考方向

後方跟隨的車輛為何不從右線超車
...(恕刪)


法規中從來不存在"右線超車"

說到"右側超車"的, 都是違法要處罰

法規中描述的,沒說什麼車道,只要前行車之右側就是不行
都是左側超車, 根本沒有"右側超車"的可能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外側是在右側,如果遵守法規,右側車速比左側慢, 要如何超車?

去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不看
只看高公局認可的,有寫"高速公路"的條款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前項道路(指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超車不走超車道, 違反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還有,如果行駛在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的路段, 卻不使用超車道超車.
也違反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5.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是最右邊的車道,它的右邊就是路肩, 路肩不稱為"車道"
所以,不是右邊, 那就是左邊緊臨的車道。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這個超越就是 "左側超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個超越也是 "左側超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守法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所有的規定全部都是左側超車, 沒有一條法令可以"右側超車"
如果依照法規行駛, 車速是內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左邊車速高於右邊, 怎麼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前面5條合於"左側超車"的法規全都不看,... 有合法的"右側超車"法規嗎?
不合於法規的能做嗎?





日本也有速限100km
警車上都有這些"後部電光掲示板",
日本的 バトカーに 続け 警車執法中,要求跟隨
(違反車誘導中)
バトカーに 和 続け 會交替閃動

這台車佔用"追越車線", 被要求靠邊
這台警車還是"覆面車"(偽裝車), 開到違規車前方,閃動"後部電光掲示板", 要求跟隨靠邊

不是因為車速, 只要無超車行為, 快車,慢車都要離開
這台Toyota也是因為佔用內車道, 被覆面白色警車要求跟隨靠邊

通行带違反

這位老太太完全搞不懂, 日本警察還笑容可橘,畫圖解釋
再開單,解釋反則金6000円
影片後段也解釋了追越車線,走行車線............
黃色小鸭 wrote:
換個思考方向
後方跟隨的車輛為何不從右線超車...(恕刪)

看到這邊就知道您沒有車流的觀念
假設有ABCDE五台車排成一道超越外側車道車輛,
超完車後B車主動到右側車道去,
對C車來說就是前車"不管時速多少 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的概念
剛好跟本文題目一樣

黃色小鸭 wrote:
有可能內線達到臨界密度而右線卻沒有嗎?...(恕刪)

有,台灣任何一條國道皆是如此,所以外側車道都被拿來超車了

黃色小鸭 wrote:
只會抓第一台...因為後車是被堵塞的...(恕刪)

如果警察找的到第一台那也OK呀,但實務上辦不到
同第一個問題,以台灣的車流量來說找不到第一台的
因為最前面那一台會追到更前面的車陣,然後他前方的行車密度也提升
最後他也被堵住了
herblee wrote:
速限是速限, 路權是...(恕刪)

一直詭辯有何用?

不如你去函葉立委詢問立法精神及法條原意

再來告訴我們廣大的用路人吧
ariete wrote:
看到這邊就知道您沒有車流的觀念
假設有ABCDE五台車排成一道超越外側車道車輛,
超完車後B車主動到右側車道去,
對C車來說就是前車"不管時速多少 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的概念
剛好跟本文題目一樣

這樣啊?好像蠻有道理的

那麻煩PO個內線前車最高速限行駛造成後方塞車的影片來看看好嗎?

眼見為憑

不然理論大家都會說 你說是吧?

ariete wrote:
有,台灣任何一條國道皆是如此,所以外側車道都被拿來超車了

皆是如此?

真的嗎?

你離開天龍國看過嗎?

為何我看到的不是這樣?

我台中-南投常在開 內線大多比右線快

光交流道進出和大型車 能說外線一定比較快?

ariete wrote:
如果警察找的到第一台那也OK呀,但實務上辦不到
同第一個問題,以台灣的車流量來說找不到第一台的
因為最前面那一台會追到更前面的車陣,然後他前方的行車密度也提升
最後他也被堵住了

怪了

01罵內龜超佔的發文和影片一堆

警察會找不到?



黃色小鸭 wrote:
皆是如此?真的嗎?你...(恕刪)

您考慮到因為交流道的速差造成的車流量下降問題
跟這邊討論的行車密度是不相干的車輛運輸問題
交流道間隔距離也有其臨界密度的問題,就不要混為一談了
至少在苗栗以北我開的高速公路我都可以在外側車道找到縫隙超越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進的車

至於龜車,如果偵查車的密度跟網友一樣多的話,就可以一發現龜車就取締
但顯然不是,偵查車是跟著車流行進的,頂多看到前後各100m就很厲害了
如果每200m車流內部屬一輛偵查車,台灣國道長度約1000km要部屬五千台
這是有可能辦的到的嗎
ariete wrote:
至少在苗栗以北我開的高速公路我都可以在外側車道找到縫隙超越內側車道以最高速限行進的車

外線超速找縫隙超越內線最高速限車有誰辦不到?

而且你不是說外側車道行車密度比較低 怎變成要用找縫隙方式才能超車?

所以這樣就可以認定外線平均車速比內線快?外線平均車流密度比內線小?

黃色小鸭 wrote:
外線超速找縫隙超越內線最高速限車有誰辦不到?
...(恕刪)

能超車是因為速差, 不是超速
每台車都定速為110km,同時出發,會同時到達終點嗎?不會,每台車都會跑出不同的距離, 這就是"速差"
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98633&p=31#49008985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雷射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有每小時+2到-3公里的誤差值
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在立法院備詢也表示,雷射測速儀是有誤差的
所以 ,107 ,108,109,110,111,112km , 全部被視為是 110km,全都是最高速
所以在儀錶指出來的絕對車速, 通通是 110km 速差(v2-v1)=0

然而, 實際的車距,最大 (v1-v2)= 5km/h =1.38888m/sec=a
這是每秒1.38888m/sec 的加速度
只要 36秒, 就拉開成為 50m 的安全車距 , 足以超車

但是左圖 107km 和右圖 112 km , 兩者只要一秒, 就產生1.38888公尺的速差
然而,最精密的雷射測速,在儀錶上的速度,卻不是107或112,明明兩者都是 110km,都是最高速限
但是用肉眼看, 可以發現兩台車,一前一後, 和後車的車距就是不同,車距一長一短,不是等距
兩車的車速, 卻都是相同的最高速限

只看代表"絕對車速"的"最高速限",是看不出"車距"有變化的
一般的錶速和實際車速, 又有 7-10km 的差距 。
要看"相對車速"(一台112km對比另一台107km), 或速差(5km), 才看的出"車距"的變化

以路權來解釋, 根本不會有"速度(絕對車速)混淆"的問題
行駛那一條車道? 應依據路權規定,不是依據速限規定

發生速差時,車距36秒被拉開50m,就需要"超車",由後車補滿道路空間

否則,後車無法超車,反而製造了車羣, 一個個的車羣,切割許多"閒置無車"的空間(如圖黃框), 造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蓋再多道路都比不上這種浪費

黃色小鸭 wrote:
所以這樣就可以認定外線平均車速比內線快?外線平均車流密度比內線小?
...(恕刪)

很簡單, 只要發生了您所說的"右線超車"
就表示 右側車速比左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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