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39 wrote:
前面說過了下手孰輕熟(恕刪)
可受公評之事,是否過重大家都有一把尺。
拜託,你是拿闖空門比車禍,拜託拿同等級的來比較。
其實偷千萬的車和偷10元,法院也有比例原則。
再來,是否有生命危險,闖空門被勒死那起沒有任何證據能顯示沒有,我們能猜測有生命危險也可以。這時老美的堡壘原則就用上了,不像台灣老用無罪推定,闖進別人堡壘就已經有罪。
但這起行車記錄器太明顯了,沒啥爭議。
當中間543對話一堆就難以構成義憤了
至於8+9怎樣是他家的事,惹出社會案件,被社會撻伐自己要承擔,和鄭捷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