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呆群 wrote:
正解轉彎車本來竟應...(恕刪)</blockquote
this is entirely accurate viewpoint.
小展0057 wrote:
喔~我只是剛好坐在...(恕刪)
所以下面連結的照片裡,是修圖?
不是現場?
你能再重複說一次,肇事路口是直線且視線清楚嗎?
連結
katana057 wrote:
看了很多各方的言論...(恕刪)
也許答案不是符合有人願意看的,但就這件事,既然你上來問,我也很有心的去請教了職業中大型車的駕駛人的看法,他們的答案是,
兩方都有錯,最終要看鑑定出來,誰錯得多?比例問題。
如果,以一個40幾年無肇事紀錄的駕駛告訴我:停車再開是正確的,也是必需的,只是不要把車頭伸出安全島寬度範圍外,侵入對向車的車道,這樣的方式是安全的駕駛方法,一旦確定沒車,就一定要加速通過!就還不致於會撞擊到,如果侵入到直行車的範圍,再根據對方的速度和反應來判斷鐵定撞到!
從相片看來這路口車子不多(在台北新北市區這樣的路口,不管直行或左轉車,車速絕對快不了,大家都有防備的在行進中,事故絕對還是有,但直行車一般會作閃避動作,最多就是左轉車傷到右前葉子板),才會發生這麼嚴重的事故,若平心而論,有關視線上問題並不大。
我一開始就言明,答案不見得合人心意,完全是我請教了三位資深駕駛聽來的!若有不同論調的回應者,請勿討伐我,我也只是把聽來的寫在這裡而已!
katana057 wrote:
看了很多各方的言論...(恕刪)
8924132 wrote: 如果在路中間的是老太太拜託,請不要把交通工具之間「互相」發生事故與交通工具與行人間的事故混為一談。駕駛交通工具需要許可證(permit ),可是行人走在路上卻不需要任何許可証。這樣有沒有瞭解當中的差異?
依那個速度,迴避的機率有多高呢?
馬路本來就充滿不可確定的因素
不然要限速作什麼?
原來路又直又寬就可以用來測試車輛性能了
在美國有一個著名的判例,法官將交通工具視同武器(considering as a weapon),這就類似手無寸鐵互毆與拿槍互射,完全不能做比較。
超速必須經過精密的儀器計算與確認,否則就算收到罰單都會被撤銷。這部分千萬不要人云亦云、或是僅憑目視就加以斷言,這要由T車駕駛自己聘請律師來舉證;正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讓我們看法院的最終判決再來定論吧!
昨天我也舉了前陣子泰山中山路所發生的A1車禍為例,小貨車超速與機車闖紅燈發生車禍,造成機車上面一死一癱,機車向小貨車求償逾2000萬,最後呢?機車敗訴全責,一毛錢都拿不到、機車敗訴全責,一毛錢都拿不到、機車敗訴全責,一毛錢都拿不到。機車駕駛家屬鬧上媒體,但又如何,這已經是最終判決定讞的結果。
所以奉勸各位不要再拿對方超速當做藉口而忽視路權的重要性,超速(甚至魯莽駕駛)可能最終表現分攤部分肇事責任,但是無路權之一方絕對會負「主要」肇事責任。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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