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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 有關本案經審核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規定,將依規定逕行舉發。 感謝您對本市交通的關心,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有關違規「停車」、「臨時停車」,違規態樣檢舉,所檢附證據資料(影、相片)應有時間、日期格式,並包含違規車輛自停止至駛離時間,是否逾(未)越3分鐘,以明確查證車輛違規狀態。事渉違規事實及舉發條款之不同。
這樣是沒有成功
細則20條
有啦
有成功
將依規定逕行舉發
第20條 規定,將依規定逕行舉發。

檢舉成功
"細則第20條 規定,將依規定逕行舉發"

人話: 有沒違規我們機關會裁奪,你自己參考下法規吧~有就有,沒就沒,至於要不要送罰單我們機關決定~
joe2892173
將依規定逕行舉發=有成功開單


事渉違規事實及舉發條款之不同=但是開單不是你檢舉的違規項目???
joe2892173
我也不是很懂

最後的說明是罐頭訊息,補充說明而已。
你連這個都看不懂
會被違規魔人笑檢舉魔人程度就是這麼低
所以才會愛檢舉
joe2892173
我通常只檢舉那種帶車流量大的小路上面臨停的
joe2892173 wrote:
親愛的市民朋友您好:...(恕刪)


這是去年底選舉前政府怕影響選情
勒令警察單位針對違規臨時停車如果沒有持續錄影三分鐘
不得受理
所以台灣目前違規臨時停車實質上已經全面禁止民眾檢舉
即使修法開放但是警方不受理
joe289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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