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行人過斑馬線到底如何蒐證自保?

無號誌路口,根本沒有要暫停禮讓行人的意思,竟然還不舉發.

現行所謂的3公尺標準,充其量就是內規而已,根本不是法律

按目前法律的意思,斑馬線上有行人就該暫停讓行吧.


這種搞法,連行人都無法自保

甚麼人本交通、加速汰除不適任駕駛根本是鬼話吧~






請益,行人過斑馬線到底如何蒐證自保?

先生(女士)您好: 一、按「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 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 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44條第2項分別載有明文。 三、又路口無人指揮時,取締認定標準為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標準。 四、經檢視採證影像檔,其拍攝角度是從檢舉人往行人穿越道行進拍攝,因此,該影像檔無法正確呈現指陳機車與行人之間的距離,並因拍攝角度而有使人認為該機車與行人距離甚為接近之效果。而且,影像檔未能呈現該機車前懸最初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的距離。是以,依從影像檔的拍攝角度予以認定,本案證據並不足以確定該機車有違規事實,故尚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感謝您的來信,並祝安康。 臺東縣警察局 敬啟 109年07月30日





接下來看看本座是怎麼依法讓行人先行的






有號誌的路口,行人、車輛共用時相,要依3公尺標準去做判定我沒意見

但是無號誌的路口,如果車子一直來來往往,行人根本不敢踏出第一步,只能站在斑馬線兩端乾等,如果是連假的車流,在花東縱谷無號誌路口過個馬路可能要等10分鐘才有空擋吧zzz

所以,無號誌的路口,只要有行人站上斑馬線的兩端,所有車輛不暫停的,就該處罰才是人本交通吧.
文章關鍵字
違規成癮不要放棄治療 wrote:
無號誌路口,根本沒有(恕刪)


開車 騎車有行車紀錄器

走路也有隨身密錄寶
打擊熊貓眼!!!!!
Affettuoso wrote:
走路也有隨身密錄寶


重點是執法單位不認第一人稱視角的舉證影片,帶了也沒啥用.


行人真的很可憐

孤身一人,夜晚走在無號誌的斑馬線,遇到不讓行的車輛,只能依趨吉避凶部長的指示退3大步
很多無論開車、騎車的人

他們的腦袋,總以為自己的祖宗八代、親戚、朋友,從來都用不到過馬路

所以"禮讓"對他們來說是 浪費時間
部長名言,作為一個聰明的用路人...
我很感謝會禮讓我的駕駛人,我也會禮讓在斑馬線上的行人。

但是,違規穿越馬路的行人請讓我『看到』你並且讓我有足夠的反應時間,不要挑那種晚上下雨又穿黑衣服不走斑馬線違規穿越馬路!
算了吧,不要說無號誌路口,就連有號誌路口我去檢舉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未讓行人先行,行人怕被一直開過來的轉彎車撞死而在斑馬線上停下來讓汽車刷卡先過,都能回覆不舉發了,這種法規還能保護什麼行人。
假設被撞到了滾也要滾到行人穿越道上!
選我正解!
注意!車輛未與行人保持3公尺距離 台東警方取締開罰
2020-07-31 09:37 聯合報 / 記者尤聰光/台東即時報導
適逢暑假旅遊旺季,台東各地及市區遊客量暴增,民眾行走行人穿越道上常有車輛未禮讓行人,甚至發生交通事故,為此,台東縣警察局即日起加強取締車輛未與行人保持3公尺距離,最高罰7200元。

縣警察局表示,統計分析本縣近5年來65歲以上高齡者交通事故死亡計34人,其中行人有19人,比例高達55.88%,顯見車輛未注意及禮讓行人,以及行人未依規定穿越道路仍為行人事故主因。

其中,省道台9線及台11線等道路筆直及車速較快,行人應提高自我防禦意識,在穿越道路口要有「車不會讓」危機感,保持警覺觀察左右來車。市區也要注意左右來車,尤其違規紅燈右轉來車更應特別注意。

縣警察局表示,車輛未與行人保持3公尺距離,將開罰1200元至3600元罰鍰,如果在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將加重到2400元至7200元罰鍰。

警察自己抓
這樣比較有證據效力
樓主可以接受嗎?
我的出門標配,上法院自己的行車記錄器可當證據,自己的(行人)記錄器當然也可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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