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所謂的3公尺標準,充其量就是內規而已,根本不是法律
按目前法律的意思,斑馬線上有行人就該暫停讓行吧.
這種搞法,連行人都無法自保

甚麼人本交通、加速汰除不適任駕駛根本是鬼話吧~

先生(女士)您好: 一、按「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 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 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44條第2項分別載有明文。 三、又路口無人指揮時,取締認定標準為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標準。 四、經檢視採證影像檔,其拍攝角度是從檢舉人往行人穿越道行進拍攝,因此,該影像檔無法正確呈現指陳機車與行人之間的距離,並因拍攝角度而有使人認為該機車與行人距離甚為接近之效果。而且,影像檔未能呈現該機車前懸最初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的距離。是以,依從影像檔的拍攝角度予以認定,本案證據並不足以確定該機車有違規事實,故尚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感謝您的來信,並祝安康。 臺東縣警察局 敬啟 109年07月30日
接下來看看本座是怎麼依法讓行人先行的
有號誌的路口,行人、車輛共用時相,要依3公尺標準去做判定我沒意見
但是無號誌的路口,如果車子一直來來往往,行人根本不敢踏出第一步,只能站在斑馬線兩端乾等,如果是連假的車流,在花東縱谷無號誌路口過個馬路可能要等10分鐘才有空擋吧zzz
所以,無號誌的路口,只要有行人站上斑馬線的兩端,所有車輛不暫停的,就該處罰才是人本交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