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不是我,是我長輩.....

長輩跟前男友分手後

前男友一直想找長輩

但長輩不予理會


有好幾次長輩家門鑰匙孔被灌膠

後來因為沒證據,也沒辦法證明就是那男人用的


所以裝了監視器

今天錄到監視器被那男的破壞


長輩為了要躲他,已經很久沒回該住處住了....



請問這樣能告毀損以外的罪嗎?

告的了恐嚇嗎?精神傷害?


告他並非要求他賠償!而是想讓他被判刑進去關..............
文章關鍵字

82456011 wrote:
事主不是我,是我長...(恕刪)


同居過的話,找律師,申請家暴保護

ytr654 wrote:
同居過的話,找律師,...(恕刪)


沒有同居過

但一同工作過很長很長的一段時間

82456011 wrote:
沒有同居過但一同工...(恕刪)


到派出所報案,問警察
問社會局
家暴防治應該也適用


轉載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123/37027973/

家暴保護令放寬 非同居情侶也可聲請
2016年01月23日
【唐鎮宇╱台北報導】目前配偶或同居情侶間若有暴力或騷擾行為,可聲請保護令,不讓對方接近或聯絡,但非同居的男女朋友或伴侶則無法可管。衛福部昨指,《家庭暴力防治法》去年修法通過擴大適用,下月4日起生效,把沒同居的男女朋友和同志伴侶,也納入保護令適用範圍,屆時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臉書即可證明關係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昨說,《家暴法》1998年上路時僅規範配偶和家屬,2007年將沒有婚姻關係的同居關係納入適用,下月4日起將沒有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也納入,未來情侶包括男女朋友和同性伴侶間,若發生暴力或是跟蹤、騷擾等糾纏不清情況,將有法可管。
真的是很可惡....
這種人真的拖出去揍一揍~~~




82456011 wrote:
事主不是我,是我長...(恕刪)


網友不是檢察官,問了也不見得有幫助
如果真的要告,警察局直接報案即可
該告什麼,該怎麼告,由警察單位交由檢方來處理
至於會不會抓去關,那是法官說了算
你只要負責蒐證,然後跟著跑程序就好
仇恨只會令人厄運纏身,而那些獲得幸福的人,往往更懂得口出善語,對他人衷心祝福
家暴法已經修法了
只要有親密關係伴侶就可以聲請保護令
這叫恐怖情人條款

82456011 wrote:
事主不是我,是我長...(恕刪)
在崇尚鋒芒的世界裡,溫柔是我最深邃的抵抗。
要他進去關較困難,要他去醫院還是太平間報到較容易= ="
毀損應該成立,
精神傷害之類的就請你那位長輩去精神科請該科醫生診斷並開個證明,
剩下的就提告之後跟程序跑以及持續蒐集證據!

對付恐怖情人的方式就是一次就讓他不敢有第二次,
我是採取以暴制暴的方式,不過風險跟代價很高,請謹慎考慮= ="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82456011 wrote:
事主不是我,是我長...(恕刪)


這個看起來頂多告毀損

至於導致被害人害怕之類的。
應該是很困難啦。否則就不會有人連續被跟了5-10年也拿對方沒轍。

你可以去各區公所的免費法律諮詢處問想要的法律問題。
或者上網找免費的法律諮詢網站,也是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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