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監護有聽過,至於您說的一星期各照顧一半,並不在共同監護的規範,是雙方約定對小孩的扶養方式,依我看離婚後若雙方住的不會太遠,可以一週各半來分,但實務上很少人會這麼做才是,大多是各半年,可能連各半個月都會讓人覺得有困擾。至於共同監護,大致的意思是,在成年以前,若是有對小孩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情之前,都必須要擁有監護權的兩位在文件上簽署方具有效力,如此對於小孩的教育上,有時候也會造成某方面牽制的效應。
alice1979 wrote:問各位一個問題如果因...(恕刪) 國外很流行啊,法官會依照雙方的狀況來判,如果判給女方,男方一個禮拜可以有X個小時,以此類推. 國外電影不就常常看到離婚後,爸爸周末去接小孩,到了周末結束再送回去的劇情嗎? 如果雙方都很配合,不會很複雜才對..
國外很流行啊,法官會依照雙方的狀況來判,如果判給女方,男方一個禮拜可以有X個小時,以此類推. 國外電影不就常常看到離婚後,爸爸周末去接小孩,到了周末結束再送回去的劇情嗎? 如果雙方都很配合,不會很複雜才對.. 在美國 上面這種案例通常是小孩監護權判給媽媽爸爸僅有探視權 為小孩做出重大決定時 法律上無權參與若是共同監護法院有可能判決爸媽分擔撫養責任 並且分享決定權這樣的話 雙方的態度和共識更加重要否則會經常鬧出糾紛共同監護撫養的形式 看實際狀況有些也像上面提到的 上課天一邊 周末另一邊有些是六個月換邊住甚至有小孩不動 留在原來家中 爸媽輪流進駐
不建議共同監護我是過來人共同監護也就表示未來你的小朋友,不論做任何規劃都需要另一方的同意而你說的一週輪流那是探視權是不同的,這個在離婚前是可以溝通的世界那麼大你可以確定未來都找的到人嗎?或未來對方會願意為了小孩想嗎?單純點不用去想,如果小朋友是跟你的就由你負責監護比較好以免以後又有什麼風波出來這樣對小朋友也不好.
daniel sz wrote:不建議共同監護我是過來人共同監護也就表示未來你的小朋友,不論做任何規劃都需要另一方的同意而你說的一週輪流那是探視權是不同的,這個在離婚前是可以溝通的世界那麼大你可以確定未來都找的到人嗎?或未來對方會願意為了小孩想嗎?單純點不用去想,如果小朋友是跟你的就由你負責監護比較好以免以後又有什麼風波出來這樣對小朋友也不好....(恕刪) +1
在美國,小孩監護權分成 physical custody 和 legal custody 。physical custody 指的是小孩跟誰住,是實質上的監護權。legal custody 指的是諸如決定小孩上什麼學校之類的問題。visitation (探視權)則是指沒拿到 physical custody 那一方,有權利去探訪孩子,另一方在沒有合法理由下不得拒絕。這些事情,端視離異雙方如何協議,或法院如何判決,沒有個標準。臺灣的情況我不清楚,不過應該也是看離異雙方如何協議的吧?至於會不會牽扯不清,就看如何執行了。題外話,孩子還小的話,儘量不要把協議搞得太複雜,受罪的是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