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xor_w wrote:
2020盪生哥告夯妮(恕刪)
作為沒跟上大部分故事(沒有跟到原始文串跟書)的吃瓜群眾,這裡
簡單以法律外行的角度嘗試挑一下重點:
二審宣判(原告敗訴)被推翻(因為二審沒有確認盪生哥是否屬於"無法維繫婚姻關係之重大事由"的可歸責方),
然後夯妮確定非屬可歸責方
簡單來說,
1.如果這個造成"無法維繫婚姻關係之重大事由"不是雙方任何一方造成的(不可歸責於任一方),那麼雙方都能提起離婚
2.如果是可歸責於其中一方的,只有另一方可以提起離婚
3.如果是可歸責於雙方的,看誰的責任比較輕微,他可以提起離婚
所以現在就是看1.還是2.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