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的狀況,真的很難,如果你老婆在外面只是愛跟一群女伙伴出去花錢找樂子,但都沒到跟異性通姦那程度,那你真的要調整心態,再重新跟你老婆相處!小一跟小四的年紀,還是有健全家庭較好!

Irene1058 wrote:
覺得樓主所描述的, 只是[果], 至於[因], 則完全沒提及,

對於老婆 ,也只是行為上的描述, 沒有心理上的理解,

感覺好像, 莫名其妙的, 兩人就突然相見如冰, 然後就分房,

樓主欠缺這一方面的描述, 鐵大人你以為如何呢........(恕刪)



我看這篇文的時候,不覺得是樓主刻意不提夫妻失和的原因、更不覺得是樓主避開他自己的問題,而不講清楚。

我看到的是,樓主只想講出目前他的考量和結論,並尋求意見,但是並不想再細數交代12年來彼此的過失恩怨、不想把多年婚姻中林林總總發生過的爭執和問題、到底是誰對不起誰這一類的原因,在網路上一一列舉、交代。

所以,你說"因",完全沒提及。
沒錯,樓主沒提,因味猜想他的用意根本不是想讓大家知道他跟他老婆發生了多糟糕的事,那些都是他們家的私事,我也不覺得樓主有必要去提"原因"!

樓主已經確定要離婚,何必再追問原因和過程?
那些原因料想又多又長,何必再網路上公審對方一次?!(不管怎麼寫,網友也是只能聽到一面之詞,不是嗎?)
他文中所寫的一點細節,也是為了讓網友知道他的立場和她的行為而已,才能知道他訴諸法律是否有用?

重點是,雖然沒寫原因和過程,但光是看到女方對家庭、孩子的種種脫序行為,以及只要"價碼"談得攏,就願意簽字離婚...等,大概就知道這樣的行為合不合乎一個為人母、為人妻的道德操守了。

重要的是,他們雙方看來已無心經營,只是一方刻意拖著,還說出就是不要讓對方好過的話...
這樣有意義嗎?不離婚,看女方的種種行為,這個家還能正常維繫下去嗎?

樓主並不是有小三介入,如果不是真的有很多苦衷,誰會突然莫名其妙的想要結束12年的婚姻?還帶著2個孩子!
尤其男人帶孩子,比女人更辛苦,將來遇到適合對象的機率也很低...

這樣思考之後,借用你的話來改一下:正常人會無緣無故就想離婚嗎?會寧願自己帶著2個孩子過生活,也不願意有個老婆一起分擔陪伴嗎?合理嗎?




鐵木真大人 wrote:
我看這篇文的時候,不覺得是樓主刻意不提夫妻失和的原因、更不覺得是樓主避開他自己的問題,而不講清楚。

我看到的是,樓主只想講出目前他的考量和結論,並尋求意見,但是並不想再細數交代12年來彼此的過失恩怨、不想把多年婚姻中林林總總發生過的爭執和問題、到底是誰對不起誰這一類的原因,在網路上一一列舉、交代。

所以,你說"因",完全沒提及。
沒錯,樓主沒提,因味猜想他的用意根本不是想讓大家知道他跟他老婆發生了多糟糕的事,那些都是他們家的私事,我也不覺得樓主有必要去提"原因"!

樓主已經確定要離婚,何必再追問原因和過程?
那些原因料想又多又長,何必再網路上公審對方一次?!(不管怎麼寫,網友也是只能聽到一面之詞,不是嗎?)
他文中所寫的一點細節,也是為了讓網友知道他的立場和她的行為而已,才能知道他訴諸法律是否有用?

重點是,雖然沒寫原因和過程,但光是看到女方對家庭、孩子的種種脫序行為,以及只要"價碼"談得攏,就願意簽字離婚...等,大概就知道這樣的行為合不合乎一個為人母、為人妻的道德操守了。

重要的是,他們雙方看來已無心經營,只是一方刻意拖著,還說出就是不要讓對方好過的話...
這樣有意義嗎?不離婚,看女方的種種行為,這個家還能正常維繫下去嗎?

樓主並不是有小三介入,如果不是真的有很多苦衷,誰會突然莫名其妙的想要結束12年的婚姻?還帶著2個孩子!
尤其男人帶孩子,比女人更辛苦,將來遇到適合對象的機率也很低...

這樣思考之後,借用你的話來改一下:正常人會無緣無故就想離婚嗎?會寧願自己帶著2個孩子過生活,也不願意有個老婆一起分擔陪伴嗎?合理嗎?


「樓主已經確定要離婚,何必再追問原因和過程?」

鐵木真大大說的也不是沒道理,

但是既然也說了:「何必在網路上公審對方?」,

卻又只憑樓主簡短、片面之詞,就認定「女方不合乎一個為人母、為人妻的道德操守了」,

這該說是雙重標準?還是同出一氣?

畢竟我們對女方為何會這麼做的原因並不了解....
鐵木真大人

怎麼看起來像是樓主的八拜之交,

樓主的事 ,他比樓主還清楚,

還是說一句 ,一面之詞 聽一聽就好,

免得誤人又誤己.
她如果堅持不離婚,是真的很不容易離得成!
以上的 網友 回覆,

我很感謝你們的回文, 事情 當然有 因 與 果. 我想再怎麼說, 各位也都是 聽我的說法.
我現在, 只求 離婚, 不願意再說太多. 我對"家" 是很負責, 我對"她" 不會很差.

只是, 個性上, 無法溝通. 就是那麼簡單.

PS: 我不會再教女朋友或是再婚. 只想把 家 用安靜點. 讓大家生活快快樂樂, 我有責任去負責.

再次感謝.

luther163 wrote:
故事, 是這樣. 跟...(恕刪)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夫妻間有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 可以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所以只要有你老婆的通姦記錄就可以訴請離婚了, 否則他目前還是跟你同居,
並無其他方式可以讓法院判離。
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曲膝,那我就讓你們看見野蠻的驕傲。
樓主多跑跑東眼山呼吸一下新鮮空氣吧
心情會好點...
樓主沒盡做丈夫的義務

女方有生理需要往外跑樓主當然不能阻止

倘若雙方已無感情或長時間沒有夫妻生活屬實

向法院訴請離婚是會允許的

屆時只是贍養費以及孩子監護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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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想跟他當朋友?你傻了阿你。
你既然選擇家庭,你最好跟外面那個斷的乾淨,不用在見了。
否則我認為你只是想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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