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是問題,因為是民法,大不了婚姻關係無效,但這不會影響你們的婚姻生活。
至於孩子,會變成非婚生子女,但你可以辦理認領,恢復與孩子的法律關係,
女方與孩子不會有非婚生關係。因此你們夫婦倆人會變成在法律上無婚姻關係,
但子女與你們的關係不會有問題。
最後生孩子會不會有遺傳疾病的問題,前面已經有位網友用很科學的方式統計過了,
93~98%的健康比率,已經跟一般人一樣了,如果是我,我不會在意的,
因為就生物統計來看,六等親已經夠遠了。
但如果你們還是擔心,或是家族長輩擔心,那可以辦理收養孩子。
所以樓主真正的問題是家族的接納而已,這個可能需要努力去溝通的,
法律的問題是屁,不用在意,但因著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將來也就沒有通姦、妨害家庭的條件,
但我相信,我也希望你們的婚姻關係是幸福的。
要用到法律關係基本上都不是好事情,如果婚姻關係幸福美滿,誰管他法律的屁事。
Timas wrote:
為什麼不直接寫(六親等以內), 或是寫(二親等,四親等及六親等), 莫非收養的二親等可以?...(恕刪)
別鬧了,收養的二親等可以?
以前有同學被老師教訓過:法條沒有問題,是解讀的人中文能力有問題。讀文字,特別是法條,不能斷章取義,要整條一起看一起消化。
收養請見民法1077條, 親等計算方式,請見民法968條。
根據民法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所以親等計算還是回歸民法968條,但隱含了收養關係。
民法983-2前半段「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是表達:六親等以內(含六親等)是不能結婚的。
民法983-2前半段告訴我們:非收養的旁系二親等是不能結婚的。
民法983-2後半段這個叫做但書:「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從中文的用法來看,不能把「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拆成「(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而應該是「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請注意句中的第一個逗號。這是我們的日常語言,應該是不加解釋就能理解,怎麼會誤解咧?
如果是拆成「(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後面的「輩分相同者」是不是等於也被逗號拆開另外看待了?那不就變成:
但
1.(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
2.(六親等旁系血親)
3.(輩分相同者)
不在此限
第2就和民法983-2前半段衝突矛盾。所以,不能這樣解釋。
Timas wrote:
如果是: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這樣樓主豈不是自擾??...(恕刪)
因為會和民法983-2前半段衝突矛盾,光從語意上的詭異也知道解讀方式不對。
這條法條表達的是,雖然前面說1~6親等是不能結婚的,但如果是收養關係造成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而且是輩分相同,就網開一面了。只有放寬四親等和六親等而已喔,沒有二親等。
民法983-2後半段告訴我們:收養的旁系二親等還是不能結婚。
所以整合983一整條來看,不管是收養還是非收養,直系還是旁系,二親等通通都是不能結婚的。不光只是血統問題,還有倫常關係。
不知道要簽什麼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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