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ohery wrote:
很簡單, 你先與令堂...(恕刪)
親子關係的確立,系因血緣關係而成立的
是不能放棄的,只有繼承的權利可以放棄
不要鬧了
不過如果版主所說為真,六親等在法律上是不能結婚的
很抱歉
你媽跟她媽是表姐妹的關係
所以你們在台灣是不能成親的
不過,不是真的沒辦法
只要沒有人提出異議
你們仍然是可以辦理結婚登記的
不過將來若有一方,據以提出婚姻無效訴訟
那這段婚姻關係,就不存在了
你們要想清楚,雖然實際上有婚姻關係的存在
但就像你們兩個人各伸一隻手捧著一個玻璃球
一但有一方放手,這玻璃球就會摔碎了
高雄也曾經發生過一個案例(不是上面提過的跟堂姑那個)
跟你們一樣是六等親的男女結婚了
婚前並不清楚雙方竟有親戚關係
而是婚後才發現
雙方父母也未因此反對
所以相安無事
但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搞外遇
在女方生完孩子之後(孩子沒有問題)
據以提出婚姻無效訴訟
另娶了外遇的對象
女方也只能含恨離開傷心地
這是很現實的,不是不能
若是你們真能白頭到老
這段婚姻關係就會跟著你們進墳墓
若是不能,也等於不存在
人生還很長,想清楚
天機不可洩漏,做莊的怎麼可能會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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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法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親等關係圖
http://www.ws2hr.taipei.gov.tw/cgi-bin/SM_theme?page=487d4f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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