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eros1122 wrote:
岳父岳母 原本不跟...(恕刪)
樓主和岳母互看不順眼??
和岳父母不合 ,婚姻只有死路一條
順便提一下,法律問題
你們跟岳父母同居過, 以後他們可以合法要求你們要奉養他們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 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條(扶養方法之決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依民法相關之規定,子女成年後(滿二十)應對其父母盡扶養之義務
因此你們兄弟二人都負有盡扶養父母之義務,不能由另一方獨立扶養父母
依民法第1120條之規定,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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