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 都走到法律程序, 你還電話給他幹麻?

法庭上, 還不是他講他的, 你講你的, 法官自己會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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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的證人? 他們都看到了? 就算夫妻之間都會判性侵害,
那些證人應該沒啥用處, 除非他們當時都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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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只是小弟簡單的見解~
性發生的第一次,樓主的女友可能在來不及反應之下,做了選擇
性發生的第二次,她可能因為不安或其他因素之下,又做了選擇
在之後的幾次,又做了甚麼選擇呢?.....這答案真的很清楚了....

只是樓主你呢?....你現在的選擇?

prosound1970 wrote:
在之後的幾次,又做了甚麼選擇呢?.....這答案真的很清楚了....

不能這樣說

這裡真的沒多少人對心理學有涉獵.....

女主角是不是有惡意欺騙或是劈腿?
這真的很難說


感情,是很原始的行為,
沒有什麼制度規範


我覺得01很多版友,都好像道德法官.....
各種可能都有,不是嗎?


根本的問題,既然選擇要在一起,
就好好對待對方,不要昭告天下一般的一直提醒自己,有多愛對方,對方怎樣笨,那個人怎樣壞,
這些都對感情沒有幫助的

若是不嫌棄我這個朋友的,到msn聚首吧~ [email protected]
女友心態是怎樣? 到時候說是兩情相悅 你就會非常快樂了

而且當事者是你女友 我在你文章完全看不出他有任何想告他的念頭

至於那個喜歡放話的B男.........就可以無視他了

最重要的是女孩子在想啥?

開文的網友 之前也說過自己爸媽也知道了 .......我也不相信以後吵架不會找這話題來刺激對方 反正網路能幫你的就是先找你女友確認一下要控告他的事實

警察吃案報水果日報 反正他們沒事幹 如果那個B男沒虎濫那更好 數字週刊最喜歡報有名氣的人
jack wrote:
性侵害現在是公訴乃論...(恕刪)


看到樓主更新忍不住再搬出之前寫的再說一次

性侵害防治法跟刑法修正條文裡面
除了對配偶跟未成年還有模糊空間以外(第 229- 1 條)
並沒有所謂已經是男女朋友就可以為所欲為的定義
即使是男女朋友只要犯了就是得法辦

甚至還有這一條:
第 229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支持你的女友勇敢面對並且堅持下去
不要姑息養奸讓這種人以為真可以為所欲為


^女乃~ 井瓦^ wrote:
聽到這段.當場很想直接殺到東勢去.問他有沒有本事跟我打一場 ...............


既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 (或是說,已經想交給法律來處理了)
版大何必一直再去找被告"聊天"?
互相放話、互相嗆聲、互相虛張聲勢,對事件有啥幫助?

好吧,那麼他跟版大打一架好了,
版大贏了又如何? 輸了又如何?
輸贏都無法改變已經發生的事實。

且不論之前發生的事情誰是誰非,
單單就版大在上班時間"烙人"直闖人家的辦公室、談判錄音、打電話問候.....
我想,被告若是個混混小輩,版大的行為也好不到那裡去!



看完版大故事的第二章,
發現版大心情還是一樣的,
還是很衝動莽撞的,還是只想著自己的。

令人灰心的是,看完第二章,
也明顯發現,版大似乎動搖了,
字裡行間非常在乎被告的說法,非常介意被告的一字一句,
甚且,
也已經開始在替女友(應該說是替自己吧)找理由、找藉口,找網友的觀點來塗抹坑洞了。
很遺憾。

法律,是依照事證來斷案,
而版大和女友之間的感情,則需要靠心證來支撐;
如果版大真的那麼愛女友, 就該儘快擺脫『他』的影子的糾纏。

時間並不會沖淡一切,
如果版大現在做不到"放下",那麼建議找女友促膝談一下吧。
放心,女人沒有男人那麼脆弱。





理論上,樓主你已經自爆文了..
後面進來的根本看不懂你在寫什麼了
因為你前面已經完全砍掉了...
懂我在說什麼嗎?去看看板規....
樓主請把之前的原文貼在後續補充文的前面或後面,以免後來的網友看不懂,或被版主刪掉討論串。
請各位網友重新觀看一下.新的段落.其他的等我晚上處理完事情.再來一一回答
這邊提醒您後續只要能有繼續蒐證的機會
就一定一把握住
包含本來已經有的以及新有的都要準備好
在不做任何更動的情況下1:1複製再拿出去給其他幫助您的人

至於是不是做假
台灣警察就算在大部分人眼中就算不太負責
他們的鑑識技術還是很厲害的
不用太過在意對方如何放話

如果你跟女朋友願意好好打這份官司
個人認為
對方很有可能在上法庭時用其他方式企圖你女朋友情緒崩潰
導致後續發展往其他方向偏過去
最好要跟女朋友說好
一定要勇敢的把這件事情給漂亮的結束掉

不要太在意其他的事
失去的東西就算要不回來了,還是不能被別人再看作是傻瓜

其他要是有想到什麼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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