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LAN999 wrote:又有人問這類的問題了...(恕刪) 沒有不知道這是什麼奇怪的觀念,女婿不能和女兒一起去岳父的墓掃墓我爸也常去拜我外公,我也陪老婆去岳父的塔位好幾次也沒有遇過什麼奇怪的事
我(男)覺得平分也沒什麼大不了的反正父母給我正常的身體,正常的腦袋我自己會賺但是如果其他兄弟姐妹在家務,經濟等方面都沒有幫助到家庭他們憑什麼有臉分(雖然法律規定是平分啦)----------------------------------------------像是我家有一個姊姊工作後結婚前,不曾給過孝親費結婚後搬去夫家住,生了孩子孩子也給我媽媽帶,也是一毛都沒貼補後來她和我媽說:"他要回家附近工作",所以就此住在娘家中回家住後就像是個客人,家務全部不需動手自己的東西找不到還問我老婆像這種人一點付出都沒有的也能分的到真是會讓人槌心肝阿!!!
eddie9696 wrote:(恕刪)...如果你是外國人那當然就沒這個問題了 你以為國外就沒有重男輕女嗎?世界最重男輕女排行的國家,前3名都歐洲包辦了,中國和印度連前三都沒搶到,台灣根本沒上榜歐美光女兒嫁出去連姓都得改成夫姓,你以為這種社會可能會沒有重男輕女??美國有的家庭女兒的學費只會供到高中畢業,有的比較嚴重的家庭還有可能要女兒輟學去打工賺錢給哥哥弟弟繳學費有些國家結婚時,婚禮費用全由女方包辦,男方一毛錢都不用出至於分財產來說,就拿美國為例,有立遺囑,就是遺囑中說了算不過如果有立遺囑的話,一般女兒拿不到或拿比較少的可能性很大(不要以為只有台灣有,在國外也是很常見的)沒立遺囑的話,就是配偶和兒女分,但配偶不能少於三分之一,也就是說,如果只有一個子女,那就是一人一半如果說,前妻生個2個,第2任生了2個,現任沒生,那現任配偶拿三分之一,其他子女各拿六分之一
eddie9696 wrote:如果一直都不分聽說...(恕刪) 依照現行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死亡超過1年沒有辦理繼承移轉登記者,地政機關將會在每年的4月1日,在各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及不動產所在地公所公告3個月,並同時通知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移轉登記,如果公告期滿後仍未辦理者,將予以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則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保管10年未領回者將收歸國有;因此如有祖先遺有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切記趕快辦理繼承登記,以免遭受列管、拍賣命運。
eddie9696 wrote:依照現行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死亡超過1年沒有辦理繼承移轉登記者,地政機關將會在每年的4月1日,在各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及不動產所在地公所公告3個月,並同時通知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移轉登記,如果公告期滿後仍未辦理者,將予以列冊管理15年,期滿仍未辦理,則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價款保管10年未領回者將收歸國有;因此如有祖先遺有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切記趕快辦理繼承登記,以免遭受列管、拍賣命運。 如果無法取得共識,一直沒辦理繼承,可以先辦共業繼承,就不用擔心被收歸國有,等協調好再辦理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