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事了 感謝各位

謝謝大家提供很多資訊^^

陳阿搞 wrote:
我阿嬤跟她阿嬤是姊妹...(恕刪)


先說我的答案不見得是對的,照我的推算你女友跟你是4等親.
一般來說5等親之內最好不要結婚,因為血緣過近很容易讓下一代有遺傳性疾病.
古埃及法老就是近親交配,所以一堆法老都是有先天缺陷.

愛,不要禍延下一代.

依優生學來說,基因離越遠越好,越可以培育出健康優秀的下一代.
血親之親系及親等表-五等親圖表
http://www.hlongjing.taichung.gov.tw/p4_09.pdf


應該是六等親

陳阿搞 wrote:
我阿嬤跟她阿嬤是姊妹...(恕刪)


親等的算法要依照民法第968條,一世一親等,算至同源求其合,按照這口訣


曾祖父母
↓ ↓
阿嬤 阿嬤姐妹
↓ ↓
你父親 阿嬤兒子
↓ ↓
你 女友

次依民法第983條第一項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以內者。


如果你給的資料無誤,你女友是你的六親等旁系血親

稱以上以下或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也就是六親等也算在內

依照上述規定,很遺憾算是禁婚親的範疇。


不過建議你還是去法律諮詢以下。給你的只是參考
好像是旁系六等親吧.這算遠還是近 要查民法.
親等的算法要往上算到同一個源頭,再往下算,所以樓主應該往上追溯到阿嬤的爸爸,也就是外曾祖父,這樣是三親等,再往下算到女友再加三等,所以合計是六等親,依照民法規定,四等親堂表兄弟姐妹婚姻是無效,四親等以上如表舅和表外甥女雖然是五等親,但有輩份高低,有倫常之礙也不能成婚,但樓主與女友是六等表親且無輩份高低之差,婚配是許可的。但如同二樓所言,以優生考量,血緣愈遠,愈無近親繁殖的缺點,歐洲皇室為了門第彼此通婚,英女皇維多利亞有歐洲祖母之稱,但是她的血友病基因因此帶入俄羅斯羅曼諾夫王朝。

民法六等親之限制,表兄弟姐妹不在此限,詳見983條2款。
杯具了,看起來是結婚無效
看起來很糟,不過還是去法律諮詢一下比較好
陳阿搞 wrote:
我阿嬤跟她阿嬤是姊妹(一樣同姓),也是都嫁給姓陳的(不過沒血緣關係)

我阿爸跟她阿爸,算是堂還是表兄弟吧

我跟我女友,算是幾等親呢?

我>我爸>我阿嬤>我阿嬤的媽媽>我阿嬤的姊妹>生的兒子>我女友

昨天忽然她爸爸再問才發現好像血緣沒有很遠...
請問一下法律上是幾等親之內不能結婚呢?
我跟我女友算是遠親嗎?

如果是近親,該怎麼辦...



民法第983條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


   曾祖父
  祖母 女方祖母
 父親    女方父親
男方        女方


這樣樓主與女友算起來是六等親,如果結婚,婚姻自始無效。可參考:結婚前先三思,結婚無效,父母欄空白,是否叫子女的擔子太過沉重呢?

民法第983條第2款但書:「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是指「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而且輩分相同者」,才不受限制,畢竟收養並無血緣關係,規定就比自然血親寬鬆。

所以最後一個機會,就是看看樓主或女友是不是被收養的?
最好不要,因為只稀釋過兩次,
生下來的小孩,
遺傳性疾病發生的機率較高,
長痛不如短痛


陳阿搞 wrote:
有遺傳性疾病

我的飯碗好小 wrote:
杯具了,看起來是結婚...(恕刪)


要嘛就不要結婚, 找下一個

要嘛就不要生
邏輯對了,方向就不會錯到哪裡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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