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搞 wrote:我阿嬤跟她阿嬤是姊妹...(恕刪) 先說我的答案不見得是對的,照我的推算你女友跟你是4等親.一般來說5等親之內最好不要結婚,因為血緣過近很容易讓下一代有遺傳性疾病.古埃及法老就是近親交配,所以一堆法老都是有先天缺陷.愛,不要禍延下一代.依優生學來說,基因離越遠越好,越可以培育出健康優秀的下一代.
陳阿搞 wrote:我阿嬤跟她阿嬤是姊妹...(恕刪) 親等的算法要依照民法第968條,一世一親等,算至同源求其合,按照這口訣曾祖父母↓ ↓阿嬤 阿嬤姐妹↓ ↓你父親 阿嬤兒子↓ ↓你 女友次依民法第983條第一項規定: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以內者。如果你給的資料無誤,你女友是你的六親等旁系血親稱以上以下或以內者。俱連本數計算,也就是六親等也算在內依照上述規定,很遺憾算是禁婚親的範疇。不過建議你還是去法律諮詢以下。給你的只是參考
親等的算法要往上算到同一個源頭,再往下算,所以樓主應該往上追溯到阿嬤的爸爸,也就是外曾祖父,這樣是三親等,再往下算到女友再加三等,所以合計是六等親,依照民法規定,四等親堂表兄弟姐妹婚姻是無效,四親等以上如表舅和表外甥女雖然是五等親,但有輩份高低,有倫常之礙也不能成婚,但樓主與女友是六等表親且無輩份高低之差,婚配是許可的。但如同二樓所言,以優生考量,血緣愈遠,愈無近親繁殖的缺點,歐洲皇室為了門第彼此通婚,英女皇維多利亞有歐洲祖母之稱,但是她的血友病基因因此帶入俄羅斯羅曼諾夫王朝。民法六等親之限制,表兄弟姐妹不在此限,詳見983條2款。
陳阿搞 wrote:我阿嬤跟她阿嬤是姊妹(一樣同姓),也是都嫁給姓陳的(不過沒血緣關係)我阿爸跟她阿爸,算是堂還是表兄弟吧我跟我女友,算是幾等親呢?我>我爸>我阿嬤>我阿嬤的媽媽>我阿嬤的姊妹>生的兒子>我女友昨天忽然她爸爸再問才發現好像血緣沒有很遠...請問一下法律上是幾等親之內不能結婚呢?我跟我女友算是遠親嗎?如果是近親,該怎麼辦... 民法第983條規定︰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 曾祖父 祖母 女方祖母 父親 女方父親男方 女方這樣樓主與女友算起來是六等親,如果結婚,婚姻自始無效。可參考:結婚前先三思,結婚無效,父母欄空白,是否叫子女的擔子太過沉重呢?民法第983條第2款但書:「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是指「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而且輩分相同者」,才不受限制,畢竟收養並無血緣關係,規定就比自然血親寬鬆。所以最後一個機會,就是看看樓主或女友是不是被收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