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與數十人共有土地約300坪(新北市道路用地 ), 其中本人持份約6坪, 另1人土地持份逾三分之二(簡稱A君)。
2.該道路用地, 目前有宮廟、雨遮占用情形(即占用部分)。
3.今收到A君存證信函, 告知其已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 進行處分(提送地政事務所申請複丈作業,就占用部分辦理分割)。
4.A君是B開發建設公司老闆(該存證信函的信封即是B建設公司的信封)
請問
該道路用地分割後, 即分割為占用部分、非占用部分,
若之後A君將[非占用部分], 以土地法第34條之1, 低價賣給B開發建設公司(A君是老闆),
我是否只能等著土地被強迫低賣,
難道沒有別的方法嗎?
(我不想被財團以低價的方式強迫收購, 但我上網查土地法第34條之1, 持份逾三分之二者, 就可以進行處分, 這實在令人無法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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