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版上神人幫忙解釋,敘述如下:
某A:為借款人
某B:為該案保證人及(建物)擔保物提供人
C公司:某A擔任負責人之股份有限公司
1、某A於2007年以某B擔任保證人並提供(建物)擔保物于國內某銀行設定抵押權申請辦理房貸。申貸金額為××萬元。
2、後來C公司於2008年於同一家銀行辦理信用貸款(移送信用保證基金),某A以及某B擔任保證人並取得貸款新台幣×××萬元整。
3、於2010年某A想要把自己本身的貸款轉貸到其他家銀行,並途銷抵押權,結果,該銀行以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內容(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拒絕辦理抵押權塗銷。
請問銀行這樣敘訴合理嗎??如果不合理,請問有沒有具體的辦法可以解決。
一種是一般限額抵押權
另一種就是最高限額抵押權
一般抵押權的話該筆抵押權的效力僅止於該筆借款
該借款還清則不得再以該抵押權辦理借款
而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話則是像版大文中所提得那一大段
舉凡是以個人或公司的任何借款型態都適用該抵押權
針對的是不特定債務(一般抵押權則僅只於該筆)
所以A用B的擔保品向銀行借款
同時亦為公司戶借款連保人
現在要轉貸房貸
銀行一般不會同意
一定會要A連公司護得借款一起清償才可以
抑或者是設定抵押權時債務人也把公司一起設定為債務人了
所以公司的借款跟個人的抵押權綁在一起
當然就不會同意單獨塗銷囉
小弟在想
當初銀行匯同意借款給公司應該也是因為有個人房貸的這不動產作擔保才做的吧
譬如說不動產價值500萬
個人房貸作七成貸350萬
公司的借款部份作個150萬的額度
公司的額度是基於不動產抵押在銀行才給的
如果抵押權要塗銷
當然會要求公司護得借款一起還囉~~~
わが修練の成果を見せてやろう…
いくぞッ!! 神鳴明王剣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