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u wrote:
現在不用辦理拋棄繼承(恕刪)
300萬不是房貸,是友人大弟與朋友合資頂下一家公司跟銀行借的,該公司他是股東之一,猜想銀行是以公司資產才借他這筆錢吧,但公司不幸倒閉,很多股東把公司資產全部搜刮一空,最後人都跑光了,友人家人已經有向國稅局查過了他大弟總資產等,真的什麼都沒有,只有剩銀行這300萬的借貸,只不過昨天才發現銀行有拿出友人大弟借貸時還有提供第二保證,就是他爸做為保人,但友人爸說他完全沒這個印象。
友人昨天下午有去台北法院找過咨詢義工,說是超過三個月的拋棄繼承已無意義,爸爸不僅是第一順位債務人,還是保人,債權人(銀行方)還是有權跟父親請求債務償還,現在銀行有個求償流程,先用電話催討,要不到就會請求法院執行扣名下財產,屆時再想與銀行談的籌碼就少了,如果確定做為保人的簽章是假,可以走法院程序,耗財耗時也不見得會贏,建議還是先與銀行方約出來討論要如何還,畢竟不是自己借的錢,看是分期是請求銀行方給予折扣少還一點,不管怎樣現在看來友人大弟這錢似乎是得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