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的狀況會被課贈與稅嗎?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我偏要教唆,咬得到我嗎? 怎樣? 嘿嘿嘿嘿.....


教唆要成立首先要犯罪成立,罪犯沒抓到,就抓教唆犯。真好笑。
英英間LKK wrote:
我說的僅是我的想法,是網友提問才回答,完全無任何意圖,純討論,網友接受與否我完全不在意,是被動回答何來教唆?


建議你再確認一下,
是否構成教唆,跟主動被動有甚麼關係。

舉個實例,
某個客戶去問會計師稅務問題,
會計師建議客戶用不當方式逃漏稅,
會不會構成加重教唆逃漏稅?
會計師也是被動回答客戶的問題給客戶建議呀,
為什麼又會有教唆逃漏稅的成立?
如果不相信我說的,
也可以去問問看國稅局或是認識的律師或會計師。


英英間LKK wrote:
這串文,其他網友也跟我有同樣意見,您怎麼說?


因為你是第一個回樓主的呀,
而且你還清楚的把作法給講出來,
如果最後樓主真的用這個方法逃稅被抓到,
然後說是上M01問網友,網友說這樣做不會被查所以才這樣做,
檢調一打開這串,2F就是你的回覆,你覺得檢調會先約談你還是其他網友呢?
我也只是好心提醒一下而已。


英英間LKK wrote:
依您意見,國稅局看每人帳戶年內餘額差異超過220萬的人,都可叫來問,內容部分請提出證明,然後由國稅局認證,課贈與稅。


你可以再回去看一下我的發言,
國稅局也沒那麼無聊,
不會每個都約談,
但是重點是你我都不知道樓主媽媽的背景狀況,
我一開始的回文也說明了,
有很多案件是查其他的事情結果無意中發現其他牽扯的案件,
比如原本是查遺產稅,結果最後發現遺產稅只欠幾百萬,但是查出其他贈與稅幾千萬上億的。
這也是有實際案例的,可以上各區國稅局都有分享實際案例參考。


刪...刪...刪...刪...刪...刪...刪...

英英間LKK wrote:
教唆要成立首先要犯罪成立,罪犯沒抓到,就抓教唆犯。真好笑。


所以我才說,如果樓主真的用你說的方法逃稅被抓到,
而且跟檢調機關說是因為聽了這邊網友的建議才這樣做,
這並不是不可能發生的事。

網路上回答問題,
正確與否在其次,
最重要的至少不要讓自己有觸法的機會吧。

當然,如果真的就是喜歡挑戰法律命令的,
我也沒有義務繼續規勸了,
反正也不干我的事。

我就是愛拍照 wrote:
既然目前是與母親同住,想必買了新房未來也會繼續一起住,
裝潢的部份,由母親出錢,也是名正言順。
直接由母親付錢,國稅局也不能說不行,完全合法。


確實是完全合法,
只是會計入母親的年度贈與額度。
當然,要不要誠實申報,會不會被查到,那是另一回事了。
基於某些網友不相信我說的,
我這邊分享一個實際案例吧。
這邊

節錄其中一句話:贈與房地部分,因為有辦理產權登記之需要,已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但是室內裝潢設計支出部分則未合併申報,以致有漏稅情事。

當然,有些人覺得這也是危言聳聽。
我只是想把正確的觀念告知樓主,
至於之後要怎麼做,
還是樓主自己的決定了。

NEI0527 wrote:
政府和稅務單位最能掌握的,是有登記的不動產或是動產
不動產大多就是房地,登記動產例如汽機車,再來就是銀行存款、股票基金有價證券等


這邊稍微更正一下,
登記主義資產並不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基金等。

當然,不動產、汽機車等,確實屬於登記主義資產。

怎麼分辨哪些是登記主義那些不是?
很簡單,就是所有權人變更的時候要去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的,就是登記主義資產。
所以買賣、贈與不動產、汽機車,是要去登記產權轉移的。
但是銀行存款、股票、基金的移轉,不需辦理移轉登記。

簡單的說,會出現在個人的財產清冊上的,就是登記主義資產。
不會出現在財產清冊上的,就是非登記主義資產。
而存款、股票、基金,是非登記主義資產。

登記主義資產很容易跟記名資產搞混,但其實還是有差別的喔。
NEI0527 wrote:
另一方面既然非登記財產,是否視為贈與、鑑價多少,都會有法理上的問題


這部分,其實在遺贈稅法第5條裡面就有規定,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也就是說,廠商為樓主裝潢,
工程款假設是80萬,這是屬於屋主對廠商的債務,
媽媽只收了屋主30萬的代價,就幫屋主把債務還清,其差額50萬即視為媽媽對屋主的贈與。
至於裝潢的價值多少,則無鑑價問題,即便是媽媽直接出錢幫樓主買一些高級音響,
雖然音響的價值在法律上並無法明確定義,
但是遺贈稅法第5條也有規定,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
者,其不動產。

所以贈與額的計算,除非是不動產,不然都與鑑價無關。
而不動產基本上也不用鑑價,因為就是以土地公告現值跟房屋評定現值來計算。


NEI0527 wrote:
難道房子的各項支出甚至水電稅費等,若不是屋主親付,都有贈與問題?


這部分在遺贈稅法第20條也有規定,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水電費當然可以視為生活費之一部分。
所以這部分倒也不用擔心會被計入贈與額度。



NEI0527 wrote:
不是說國稅局不會查,只是相對於贈與金流查核,上面那種算吃力不討好的,查核成本高
審查員也是有業績壓力的(各類補稅額)


這段確實是重點,
但是問題癥結在於,
雖然這一筆贈與的金額不大,
對國稅局來說查核的CP值確實不高。
如果只有這件事,確實國稅局要來查的機會真的不大,
但是難保媽媽有沒有因為其他的事情被國稅局看中,
比如近期媽媽的資產如有大幅異動,卻沒有申報相關的稅務,
國稅局當然有可能開始查媽媽的部分,
到時候一查,可就不是只針對"原本要查的單一事件"而已,
而是整個人查一遍,
因為對國稅局來說,
查單一事件,跟整個人查一遍,成本是差不多的。
所以才會有我前面所說的原本是查遺產稅,
最後扯出贈與稅甚至所得稅的案例。

vivian93 wrote:
所以我才說,如果樓主真的用你說的方法逃稅被抓到,
而且跟檢調機關說是因為聽了這邊網友的建議才這樣做,
這並不是不可能發生的事。
網路上回答問題,
正確與否在其次,
最重要的至少不要讓自己有觸法的機會吧。
當然,如果真的就是喜歡挑戰法律命令的,
我也沒有義務繼續規勸了,
反正也不干我的事。


您這篇文看來還好,沒那麼盛氣凌人。
我是誤會您了,以後發言我會小心,謝謝提醒。

英英間LKK wrote:
您這篇文看來還好,沒那麼盛氣凌人。
我是誤會您了,以後發言我會小心,謝謝提醒。


恩,如果我之前的發言讓你有被挑釁的感覺,
我先跟你道歉啦,我真的沒有惡意的,
只是想分享一些我自己所知道的資訊而已。
大家交流交流,其實我也從你的回文中學到很多東西。
也有很多之前自己一知半解的事情是看了你的發言後才開始找資料慢慢弄清楚的。
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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