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OH1205 wrote:一次匯回超過個人最低...(恕刪) 謝謝您的建議,綜合前幾位版友的留言,期中有提到一篇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7306877"計算海外不動產交易損益時,是以出售的成交總價減掉原始買價,以及稅費等成本費用,但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相關證明,則以不動產實際成交價的12%,計算所得額計入基本所得額。"換句話說 2000*12%=240萬 納入基本所得額,但未超過所言之650+100/750萬,也許是用這樣的方法來申報。我再來找找資料,非常感謝樓主的回應,給我很大的幫助
國外的售屋所得不適用重購退稅,因為重購退稅是限出售及買入的不動產均位於國內,且有所得權人自己、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設籍其中的不動產,且有設籍年限限制的才可以。但以樓主的例子,應該在台灣也不太會繳到土增稅,至於所得稅也是有所得才申報的,而且稅額很低。
根據樓主在三樓的回應,我推測令慈與令姐應該已被台灣除籍。處分加拿大房產之後才會發生在台居住183天的事實,我的認知是售房的海外收入先於居住於台灣的事實,因此與台灣的個人所得稅無關,也就是繳稅零元,還請各位先進指正。
tyl wrote:根據樓主在三樓的回應...(恕刪) +1跟我想的一樣.....長期居住海外超過2年會被除籍, 依據規定:同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無戶籍,且未住滿 183 天屬非居住者,採就源扣繳完稅,無須申報。因為1)台灣未住滿183天, 2)收入源頭在加拿大........因此財產交易只要繳完加拿大的交易稅就可以了台灣不需要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