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英間LKK wrote:合作社不經營要解散,...(恕刪) 他現在講的就是解散,並非清算,我做過解散查核,但非合作社,不過年代太久遠,已記不太清。我回覆的是根據我理解的,出具財報時,一般財務報告裡蓋章與責任歸屬問題。
有機菜菜子 wrote:他現在講的就是解散,...(恕刪) 我剛仔細看了樓主的首頁發文,會計師合約有明列作業範圍。可能是跟合作社理事長直接談,樓主事後才知道,引發的不滿情緒。其實作業內容皆可商量,沒一定標準~有錢好辦事。
英英間LKK wrote:我剛仔細看了樓主的首...(恕刪) 讓文章沉了吧英前輩大概沒有待過事務所財務報告之編製係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這應該是沒有爭議的事我的所學與經驗告訴我是這樣這應該是查核人員的一種常識證券交易法還為了落實公司治理,加以明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及第36條業於108年6月21日經總統修正公布。本次修正主係考量財務報告之編製係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為落實公司治理,加強公司對財務報告之內部管理程序,爰明定公司提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之財務報告,須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現行實務上公司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之財務報告,常有未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情形,而係待董事會通過後,始於財務報告(四大表)用印。金管會提醒配合證券交易法上開修正,公司於辦理108年第2季財務報告時,財務報告應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後,再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公司應預為安排及早因應。哎呀~突然想到所有的會計師查核報告第一頁的opinion,已經都把權責規範清楚,自然不可能有例外情形,即便是特殊查核報告。因為會計師查核是依據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法律裡有個母法優於子法的原則,所以即便你契約裡刪除該條款,或者部分蓋章非公司所為,都不能免除財務報表編制責任屬於管理階層,所以要會計師蓋章是非常矛盾的作法。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80060001002800-0880802我會盡量減少上01回文,免得陷入太多迴圈樓下alwayslee大大感覺是個溫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