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投資者本人身故時,家人如何處理之疑問..?

還真巧, 就在上個星期裡處理一件十分類似樓主朋友的情況. 只是很不幸的, 對樓主朋友來說沒有幫助.

不知道 樓主所說的 “海外的金融商品在投資者本人身故時…” 是指本人在海外擁有投資商品交易帳戶, 還是國內的帳戶裡有持有海外金融商品? 其他國家的金融帳戶持有和繼承法規我不清楚, 如果指的是在美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投資帳戶 則以下的機制很值得考慮 來因應類似樓主朋友的情況.

首先, 不同於國內的金融法規, 美國金融帳戶的設立有單獨持有(solely owned)和共同持有(Joint Tenancy)的選擇. 共同持有人沒有六等親的限制. 如果海外人士在美國境內設立帳戶選擇共同持有, 那麼其中任何一人發生意外, 留下來的共同持有人得以繼續控制處分. (原先設立的單獨帳戶也可以後續改成共同帳戶).

用繼承的方式來處置不是共同持有的帳戶對住在海外的人是很麻煩, 不但在律師的費用上很可觀, 更是費時耗精力的過程. (一個客戶過世2年半快3年了, 現在還在走法律程序…).

除此之外 還有兩個機制可以考慮:
一. 帳戶所有人事前先建立經過認證 具法律效力的 充分授權人(Power of Attorney) 文件, 並在帳戶所在機構登記入案,讓授權人有行使等同帳戶持有人的處分能力. 只是每個金融機構看待這個機制都不盡相同或認可. 用在當事人失能或失智的情況會恰當的多.
二. 帳戶所有人事前先向帳戶所在機構登記/建立 死亡轉讓 (Transfer on Death) 文件. 被轉讓人的條件沒有明文限制. 只要時候到了能提出符合檔案裏建立的身分資料 (Authentication). 就我所知, 只有這個機制不需要經過漫長的勘察期(probation). 只要被轉讓人的身分資料查核無誤後即可改變該帳戶持有人或轉現出清. 一旦建立, 這個機制會反映在每個月的月報表的封面; 在帳戶名稱後加有ToD字樣. 這個機制的唯一限制是, 如果這個帳號是獨立擁有, 那就必須先取得配偶的書面同意 (在同一ToD文件裡簽名). 因為美國大多州法是將配偶當作當然繼承人. 對於在配偶沒有同意或認知的情形下的財產轉移的監督是非常謹慎的. 我剛處理好的案例就是這個機制, 也是我認為相較精簡而有效的途徑.

當然, 上述這些做法當事人都必須有先見之明, 在事情發生之前就先做好. 在海外的當事人處理起來或許覺得很辛苦或麻煩. 但是 與其看著自己的金融帳戶因為法律阻礙任由它懸置不絕, 這些先前的麻煩事也是值得的. 就我所能想像得到的, 其它任何對金融帳戶處置的唯一(合法)途徑只有經過本人.
ayz847 wrote:
我有寫一篇 WORD...(恕刪)

我目前也是寫一個檔案存在電腦桌面,
大概也是列出財產清單之類的~
感謝分享~

投資初學者 wrote:
要不要花錢請專業的代...(恕刪)

lsd193anthon wrote:
這個問題可以請版上海外指數化投資大師回答你.

wangxyz wrote:
我也很好奇,開立海外券商帳戶的人,有想過如何處理?

MiPiace wrote:
所以我把ib 結束掉,並凍案帳號。

感謝分享~

schou23 wrote:
其次,我個人的作法是每年固定在年底跟最親近的家人一同檢視所有國內及海外的投資現狀

讚!!~謝謝分享~
不過親近的家人感覺是配偶? 像我未婚就比較沒辦法這樣跟兄弟分享,倒也不是兄弟不和啦...

至於遺產稅的部分我是覺得除非身家上億元,不然該繳就繳吧,
不恰當的保險規劃反而適得其反(財政部的8大保單追稅樣態...)
specware wrote:
不知道 樓主所說的 “海外的金融商品在投資者本人身故時…” 是指本人在海外擁有投資商品交易帳戶, 還是國內的帳戶裡有持有海外金融商品? 其他國家的金融帳戶持有和繼承法規我不清楚, 如果指的是在美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投資帳戶 則以下的機制很值得考慮 來因應類似樓主朋友的情況.


哇賽,我還真的沒想到這麼細節的部分...
因為怕麻煩...從來沒有研究海外投資,
老實說艱澀的法律、信託、稅務問題可能還是交給專家代為處理就好...
這位版友感覺應該是相關從業人員?回答的內容十分專業,
充分授權人(Power of Attorney) 文件、死亡轉讓 (Transfer on Death) 文件...
著實上了一課,感恩~

也讓我意識到以自己怕麻煩、不喜歡造成別人麻煩的性格,還是在國內投資就好了...
「一個客戶過世2年半快3年了, 現在還在走法律程序…」這段話也挺勸退的~
specware wrote:
還真巧, 就在上個星...(恕刪)

原來還可以預先設立自己身故後的轉讓人機制,學到一課了。
我都跟我老婆交代好了,我只有台股忘記過戶的話也會收到股利就知道有那些股票,其他就保險去保險公會查,戶頭餘額去國稅局調財產清冊,其他海外帳戶通通不申請
wangxyz wrote:
我也很好奇,開立海外...(恕刪)
刪...刪...刪...刪...刪...刪...刪
fenixtw wrote:
請教各位幾個問題.....(恕刪)

綜所稅台灣是屬地主義,美國是屬人主義。
遺產稅台灣和美國都是屬人兼屬地主義。
所以複委託是繳中華民國的遺產稅。
如果是開美國券商,可能是繳美國的遺產稅。
基本上遺產稅要誠實報,政府一定課得到,當然能讓家人知道更好,免得漏報。
單就美國遺產稅這一點,複委託比較好。
其實複委託的交易稅只要每筆下單金額超過一定量(約1萬美金),手續費還好。
有機菜菜子 wrote:
如果是開美國券商,可能是繳美國的遺產稅。...(恕刪)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1 條
國外財產依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或贈與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
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併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
;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自其應納遺產
稅或贈與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
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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