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契約書看到的這一條是什麼意思?抵押權可轉讓予第三人?會不會對貸款人非常不利呢?


銀河晨曦 wrote:
哈,各位大大說的好,有意思!

謝謝回覆!原來銀行可以不經通知甲方就將債權轉讓予第三方。(還是覺得通知一下甲方比較好吧)

再補充一下,我覺得契約內容應該是,如果甲方一直依約還款,銀行應該不得將債權轉讓予第三方,

因為我們如果還款還的好好的,為什麼要渾然不覺就要配合銀行辦理轉貸到第三方銀行,變成對第三方銀行還款,對不對?還款銀行對我們的便利性也是當初選擇好才簽約的,銀行應該不被允許在還款正常的狀況下,不通知甲方且任意將債權轉讓予第三方!

各位大大同意我說的嗎?



銀河晨曦 wrote:
併購應列為例外囉!
假使在乙方銀行運作沒有特殊變化時,又甲方一直依約還款,契約應該是乙方不得將債權轉讓予第三方!
連我們甲方想要轉貸時,都會受到違約金影響了,乙方轉讓債權應該也要受到相對等的限制!
各位大大同意嗎?



換個立場講,假若你是那個放款的金主,你會怎麼做?面對一卡車的借款人,你覺得你會用你說的想法去做嗎?

不管是銀行放貸或是地下錢莊,他們首要思考的並不是把錢放給誰,而是放出去後怎樣(容易)收錢回來,這跟做生意沒兩樣,你做生意會只關心出貨而不在乎怎樣收貨款嗎?
charles yen 大大,你再看一下我強調的契約不盡合理與對等之處,你好像沒搞懂我說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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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甲方(貸款人)同意"""乙方(國泰世華銀行)得隨時"""將乙方依本契約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對甲方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連同乙方依約取得之各項抵押權、質權及保險利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或委託第三人處理,甲方亦同意"""乙方得逕自"""將前項債權設定質權或將其擔保物權轉質予第三人,如因債權轉讓、轉質等致須辦理抵押權、質權變更登記或變更保險受益人時,

"""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後立即照辦,絕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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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契約應修正為以下之類的,

若"""甲方無違反合約的情況下,並且依約還款""",則"""乙方不得"""將前面提到的各項權利、抵押權、質權、保險利益等等轉讓予第三人或委託第三人處理,除非"""先通知甲方並取得甲方同意"""才行。

這樣,大大們同意吧!我看到網路上國泰銀行的契約書,覺得這一條真的超出我們對一般貸款合約的理解耶!
為什麼它可以寫"""得隨時"""或"""得逕自""",然後還要"""甲方被通知後立即照辦,絕無異議"""?
銀行的條文是基於民法規定

第 294 條
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前項第二款不得讓與之特約,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295 條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但與
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第 296 條
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並應告以關於主張該債權所必
要之一切情形。
第 297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第 298 條
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
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
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第 299 條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
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抵押權本是擔保物權,既然是物權,本來就是跟著東西在跑的,且你的責任就在那個抵押的不動產上面;清償期到了,債務人無力還錢,債權人也僅能拍賣掉抵押物取償而已,而不能再要求債務人償還剩餘的價額,這就是物的有限責任。

忘了付註,這是限於物上保證的部分。
https://linktr.ee/Feng_Jen_Wu
我想銀行讓售不動產抵押債權或包裝成mbs出售,講好聽點是可以提升資產流動性,規避長期利率風險,講難聽點就是當壞帳出現時,它們可以讓討債公司來做它們自己不想做的事。但這種事本來就沒有對錯,端看要站在誰的利益來講,債務人若覺得自身信用、背景實力夠硬,當然可以跟銀行談。

2891 中信金 103/06/23 17:27:31
代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告授信資產之轉讓

2311 日月光 103/06/27 14:50:51
公告本公司與某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帳款讓售額度續約。

銀河晨曦 wrote:
charles yen 大大,你再看一下我強調的契約不盡合理與對等之處,你好像沒搞懂我說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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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甲方(貸款人)同意"""乙方(國泰世華銀行)得隨時"""將乙方依本契約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對甲方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連同乙方依約取得之各項抵押權、質權及保險利益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或委託第三人處理,甲方亦同意"""乙方得逕自"""將前項債權設定質權或將其擔保物權轉質予第三人,如因債權轉讓、轉質等致須辦理抵押權、質權變更登記或變更保險受益人時,
"""甲方應於接獲乙方通知後立即照辦,絕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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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契約應修正為以下之類的,
若"""甲方無違反合約的情況下,並且依約還款""",則"""乙方不得"""將前面提到的各項權利、抵押權、質權、保險利益等等轉讓予第三人或委託第三人處理,除非"""先通知甲方並取得甲方同意"""才行。
這樣,大大們同意吧!我看到網路上國泰銀行的契約書,覺得這一條真的超出我們對一般貸款合約的理解耶!
為什麼它可以寫"""得隨時"""或"""得逕自""",然後還要"""甲方被通知後立即照辦,絕無異議"""?





我很清楚你講的問題啊...。

問題是,哪個金主會跟你談對等?你當金主會嗎?

舉個簡單例子,假設你是國泰世華的當家,你今天想要把公司整個賣給台北富邦,結果你的放貸合約書裡面有你說的這種"平等"的條款,假設它放款的對象有100個人,裡面有1個不同意,請問一下,他還需要賣公司嗎?人家放款給你幾百萬,賺個十幾萬的利息,結果你擋人家幾千億的交易,若銀行會同意你這樣的做法,不是銀行瘋了,就是認為這樣做法是可行的人瘋了。

好,換個角度看,因為你不同意,那銀行為了可以順利賣掉,他要求你要立即還款清償,你肯不肯啊?你一定不肯啊,你會說:我每個月都有按時還款啊,你怎可以逼我提前還清,你違約!!!

有本事你就不要跟金主借錢,借了錢,你就得有本事承擔你嘴巴所謂"金主的不合理條款",若不願承擔,你跟人家借啥錢,人家可有逼你借?一堆地下錢莊打著月息三分或是日息三分,合不合理?不合理啊!!有沒有人借?當然有!!不合理或沒本事就不要借嘛!!你覺得地下錢莊會因為你覺得不合理就把月息三分改成年息三分嗎?

單純討論所謂的條款合不合理,你盡可以舉合約內容的每一條合不合理或公不公平,問題在商業社會,沒人會跟你談這當下合不合理,只會談你願不願意,你有本事,人家聽你的,你若沒本事,人家也要聽你的?你覺得會有這種事嗎?

說這麼多,我相信你也聽不下去啦,這樣好了,等你當了某家金控的大老闆,你通知我,我去跟你借,我們就簽這樣的條款,你說好不好?
銀河晨曦 wrote:
哈,各位大大說的好,有意思!

謝謝回覆!原來銀行可以不經通知甲方就將債權轉讓予第三方。(還是覺得通知一下甲方比較好吧)

再補充一下,我覺得契約內容應該是,如果甲方一直依約還款,銀行應該不得將債權轉讓予第三方,

因為我們如果還款還的好好的,為什麼要渾然不覺就要配合銀行辦理轉貸到第三方銀行,變成對第三方銀行還款,對不對?還款銀行對我們的便利性也是當初選擇好才簽約的,銀行應該不被允許在還款正常的狀況下,不通知甲方且任意將債權轉讓予第三方!

各位大大同意我說的嗎?,...(恕刪)


明明是你欠人家錢,人家債權轉讓還要徵求你的同意喔?債務人只要乖乖履約還錢然後拿回欠條不就行了?除非是利息有變化影響到你的權益了,這才有通知的必要吧?

所以債權轉讓只要契約內容並無更改而只是債權人更動的話只要事後通知債務人就行了,本來就不需要事前取得債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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