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神共憤哪!!! 不過啃了幾根腳趾頭就被安樂死!!!!
美國一隻啃光小嬰兒腳趾的鬥牛犬被安樂死。
如果換成是一個人割斷別人的腳趾接不回去.. 頂多是重傷害罪+民事賠償!!也不會被判死刑吧~
怎麼可以就這樣把牠安樂死哩? 美國狗權何在?? 美國愛狗人士何在?? 難道這就是高度開發的
歐美國家嗎? 真是太可惡了!!!
所以........
實話就是人狗有別~~ 打死一條狗... 跟打死一個人~ 法律上就是不一樣~~ 一條狗咬死人
跟一個人殺死人 法律上還是不一樣! 這就是現實!!覺得不夠?? 在這邊喊打他媽媽 殺他全家
一點用處都沒用!! 去找自己選區的立法委員吧!! 看他能為寵物權做多少事!!
再不然... 想辦法找到虐狗人然後替狗行道幹掉他啊!! 在這喊打打殺殺 喊以牙還牙的人敢嗎??
尊重生命是一定要的... 但眾生平等?? 理想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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