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840211 wrote:
動保法之前規定狗狗外...(恕刪)
那要看狀況哦~~~
今天如果是動保員過來勸導~~你可以搬出修改後的動保法來跟他爭辯~~
不過如果今天過來勸導的是警察的話~~那法源依據就不一樣了哦~~
警察依據的是 社會秩序維護法
裡面 第70條 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所以如果警察先生認定你沒將狗牽起來是縱容你家狗狗去嚇人的話~~
他是可以依據這一條來罰你的哦~~~
所以如果是警察來勸導的話~~大家還是先將狗牽起來吧~~
不要去跟警察先生硬碰硬~~不然吃虧的會是自己~~~
不過社會秩序維護法裡面有另外一條我覺得應該要修改一下~~
那就是 第 79 條 裡的 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竟然罰則只有 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也就是說各為愛狗人士如果在公園將狗放開讓他們自由的奔跑玩耍
受到的罰則反而會比那些虐狗的人來得嚴重哦~~

真的是令人滿囧的法條阿............
https://www.facebook.com/edward.jiang.90
ewd1117 wrote:
你好!小弟剛好是任職...(恕刪)
哈~~天母就那幾家動物醫院~~幾個獸醫師都認識~~
有一家還是我學弟開的呢~~
不知道你在哪家~~
我猜是中山北路上某銀行隔壁那家吧~~
你說的現象其實主要是台灣獸醫結構的問題~~
早期還有高職畢業的獸醫佐可以輔助獸醫師執行醫療業務~~
現在高職的獸醫科都沒了~~各醫院只好各自訓練自己的獸醫助理~~
美容師是最好用的拉~~花一份薪水就可以請到美容師跟助理~~
很多動物醫院很會算~~才會出現你說的現象~~
要改正這個現象不簡單~~只能靠各醫院自律~~
其實我覺得動物醫院根本不適合跟寵物美容混在一起~~
應該要將兩個業務分開~~但是寵物美容的市場太大了~~
加上很多獸醫師的老婆就是美容師~~真的要分開很難......
不過小弟的醫院就是只做醫療業務..目前苦撐中....
雖然很多同業跟飼主都建議我要加入美容業務~~
但是我還是不想~~能撐多久算多久~~
既然要創業~~就照著自己的想法去做囉.....
不過你說的打針打屁股跟打脖子的差別?? 願聞其詳~~
從學校到臨床沒有學過這樣的差別耶.....
只有肌肉注射跟皮下注射的差異而已~~~
在脖子部位我可以進行皮下注射也可以進行肌肉注射~~
在屁股我也一樣可以進行肌肉或是皮下注射.....
所以是沒啥差別的......不要被錯誤的資訊給誤導了`~
還遇過更瞎的,那是在彰化的員林,那時候帶一隻全身掉毛參差不期的小狗去看,我嚴重懷疑那是皮膚病,結果那個醫生的回答讓我傻眼.
"摸摸鼻子,濕的,會吃飯,很健康啊!!至於掉毛,那只是換毛啦"
當時我心中OS,我來看都比你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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