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積分:1分
文章編號:13696080
個人積分:6分
文章編號:13696484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其他略...
============================以上是法條==========================
唉, 有夠輕的
注意看一下 25條第一項第一款 ...必須要讓動物死掉,或是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或是肢體殘缺
才會被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
而且要犯下 2次以上 才會被判刑+罰鍰 .. 而且這裡的兩次應該是被抓到後再犯
若是超過5年, 再犯下第二次 , 處理方式=第一次犯案
第一次只會被罰錢而已, 不是罰金, 所以不會有前科
這個案例 只是罰鍰而已
1萬五千元起跳.... 真是太輕了.
動物保護法, 看起來好像是幫施虐者在解套一樣, 讓施虐者不用受到刑事審判
也許是為了不讓法院的案件變多吧
因為這是特別法.應該用不到刑法了
刑法那邊不說了...= = 這種情況最多也是判拘役而已, 到時還不是繳錢了事...
為提供您更優質的服務,本網站使用cookies。若您繼續瀏覽網頁,即表示您同意我們的cookies政策。 了解隱私權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