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虐狗事件!!狗狗都翻肚抬手求饒了,還被踹!

那個飼主到底在哪?! 知道自己的狗天天被打 為什麼還把狗養在那裡?!!!
虐狗者 一定會下地獄的~!!!
教養出那種畜生...

它媽也很混蛋...

還敢在那邊道歉,要對方給個機會

那種廢物丟到垃圾場去埋一埋算了啦

太過份了...

PS:等會大概又會有人出來佈道弘法...
呼籲大家要重視每一條生命..蟑螂老鼠螞蟻蚊子...
或是說我們每天吃的雞鴨豬牛,也都是被殺了,怎麼沒人聲援牠們..
(先打預防針作好準備~)
比狗還不如的人類 我看直接抓去執行鞭刑吧...鞭完之後 就抓去槍斃

反正台灣監獄都快要關不下犯人 直接槍斃 最省時間也最省人民的血汗錢
33sun wrote:
那個飼主到底在哪?!...(恕刪)


賴小姐(狗名)每天清早散步完後,飼主會讓她留在社區的騎樓曬曬太陽再回家
就是那個時候被虐打的

(以下引自原文blog)
7/30-更新

賴麻麻決定對施虐者提出告訴

協調過程中

施虐者毫無悔意

施虐者母親則不斷道歉.希望能繼續協調



昨天早晨終於出現在騎樓的賴小姐又被施虐一次

在賴麻麻調閱監視器時發現

原來賴小姐不只一次挨揍


我真的覺得這個人須要看醫生
他現在傷狗
以後有可能會傷人
小市民沒有管道
即使報警 也不知道多久後才能獲得處理 更不知道警察杯杯是不是真的能保護社區的人與小動物
只能在這邊呼籲 有認識這個人的朋友 規勸他吧
去看醫生處理一下心理的問題
.....
太可惡了 看了好難過歐 把它的名字 照片公佈出來吧
請問可以把虐待狗的的人給"告"到死嗎?
面對這種畜牲,沒有告到死不行啊!
動物保護法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或第六條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或二年內再犯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其他略...
============================以上是法條==========================

唉, 有夠輕的
注意看一下 25條第一項第一款 ...必須要讓動物死掉,或是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或是肢體殘缺
才會被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

而且要犯下 2次以上 才會被判刑+罰鍰 .. 而且這裡的兩次應該是被抓到後再犯

若是超過5年, 再犯下第二次 , 處理方式=第一次犯案

第一次只會被罰錢而已, 不是罰金, 所以不會有前科

這個案例 只是罰鍰而已

1萬五千元起跳.... 真是太輕了.

動物保護法, 看起來好像是幫施虐者在解套一樣, 讓施虐者不用受到刑事審判

也許是為了不讓法院的案件變多吧

因為這是特別法.應該用不到刑法了
刑法那邊不說了...= = 這種情況最多也是判拘役而已, 到時還不是繳錢了事...







這種人實在有夠畜牲的

那隻邊境是怎麼了 有必要把牠虐打成這樣?

看了實在很生氣!!
他如果可以讓飼主也打到跟狗狗一樣,
那就原諒他吧。

管他有什麼病...請那各告警察的團體出面告死他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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