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在公園聽到別人說有一團因為約騎而吃上官司,好像有人自己去撞路邊,然後該團團長吃了官司,真的會有這個情形發生?
baba3013 wrote:
剛才在公園聽到別人說(恕刪)
case by case 有些複雜
有興趣可看 律師的解答
登山自組隊必看!你該懂的法律責任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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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朋友相約
通常朋友相約的團體,在法律上認定為一危險共同體(為達特定目的,組成之彼此信賴互助,並互負排除危難義務之團體),互為保證人地位,故朋友間有可能需為彼此負擔登山嚮導責任。
但危險共同體成立的前提是要有「危險」,若你的行程被認定為一般的登山步道,這樣的情境在法律上不構成「危險共同體」,那麼隊友如發生意外,就無須為彼此負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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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車危險的定義?
攝影愛好者 wrote:
沒錯
發生這種事情
...(恕刪)
這種避責文字沒有意義.真的有法律問題那根本躲不了. 常見的就是停車場"小心財物.損失概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