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租賃車可以抵稅之問題

財政部980213新聞稿

高級自用轎車購置形式轉為營業租賃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置「高級自用轎車」,其取得之進項稅額應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之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若將融資租賃(即資本租賃)之購車形式轉成營業租賃,以進項憑證提出扣抵,將涉及虛報進項,除補徵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指出,依前揭營業稅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釋規定,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時,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所謂融資租賃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之規定如下: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該局說明,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規定,營業人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如非屬融資租賃,其支付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但若所稱購買高級自用轎車,購置形式雖轉為營業租賃,惟如非因業務所需,取得之進項憑證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至原為分期付款(或融資租賃)購車經車商遊說改以營業租賃形式,若實質為融資租賃仍不得扣抵,仍請營業人注意以上規定,以免因誤解而造成徵納雙方爭議。


i am adavid wrote:
看了520折18萬...(恕刪)
這還是舊法,新法更複雜要去看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結論...除非公司真的是要租車...不然用買的就好...出租公司不是吃素的...
專家1100 wrote:
財政部980213...(恕刪)

siegemode wrote:
最近跟會計師聊了兩...(恕刪)




基本上正確..之所以說能省稅..
那是因為稅法有特別規定.營業人有那些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車輛就是其中之一..但除了一種情況下例外..
那就是"車輛營業型租賃業務"的租金.是可以用來抵稅的..
而且是全額也就是說..這部分金額是被認列成公司營運所產生的費用
可以拿來沖抵銷項稅額..降低應課稅額而充分達到節稅的效果..
很多公司..就是看上這一點

不過..現在稅務機關對營業型租賃的模式認定及審查越趨嚴格..
很難再像以前一樣用資本型蒙混成營業型租賃..被查到不但要補繳還有罰鍰.
而且..就像其他網友所說的..如果公司並不缺進項稅額..
租賃方案大概就只剩下車價可以省下%5的營業稅(那是因為租賃公司買車免課營業稅)
光是這一點老實說吸引力並不大...因為中間多了一手租賃公司..光5%搞不好還餵不飽他們
還想指望能從中撈到甜頭嗎

所以除非公司有特別的需求或其他因素.單純只是想"買"車的話..
就千萬別去搞甚麼長"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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