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管理社會秩序常常是以法為先、理為中、情為最後,
我們國家管理社會秩序除了法外,情理方面對華人社會裡也是占很大比例,
就算同在美國裡,每一州自治法律也會依民情不同而制訂出不同於其他州的法律,
例如:開放槍枝跟廢除死刑也不是每個州的規定都是一樣的,
所以民情不相同是不能去做比較的。
國家制定法律最大的目的是要維持社會安定秩序,符合社會之公平正義,
如果制定一個不符合社會之公平正義或不符合民情的法律,
民心不穩帶來的反彈動亂,也難以維持社會安定秩序。
有很多法律立意都很好,但是常常是不符合民情而使立意變調,
一樣的問題問自己,很多歐美國家高估民情開放槍枝及廢除死刑,
但這種模仿貓式的法律放在台灣,大家是不是都可以接受帶來槍枝氾濫跟治安惡化?
我想就很容易想通是否需要別人有做甚麼我們就要做甚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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