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看圖專用」兄您可能沒有沒有到過這兩家店,這兩家店的開放空間,都是路邊行人到「再」內縮的空間,「幾乎」可以確認產權所屬就是該店家。
消保法第7條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店家在自己產權所屬地區,如果沒有標誌,或者勸導作為,到時出問題的話店家是要負責任的。
也就是說,如果腳踏車停在肯爺爺前面那個位置,被小孩撞倒刮傷烤漆,是可以依法律訴訟向肯爺爺求償的。相同的,小孩胡鬧撞到腳踏車受傷,肯爺爺因為沒有勸阻腳踏車停於「店內」安全位置,也是要負責任的。麥當勞96年已經有案例。
單車族愛車,父母愛護小孩,本來應該互相尊重,這裡討論的主題應該是要求店家設置安全的單車停車區,不是看哪一家業者允許單車放在原本設計為人行或機車的空間。
看圖專用 wrote:
你確定停在外面人...(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