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以為你保了意外險,就一定可以獲得理賠

raytracy wrote:
有太多民眾, 只用感覺情緒在看事情, 別說是法理與思考了, 連基本的邏輯都說不通, 難怪處處充滿對立的激情...(恕刪)

讚!,就是這句話,一針見血
如果憑感覺、或者自己的道德觀就能論斷是非
就不需要特別去訂定法律
法律相關的事情,不懂,就低調討論
是非對錯不是個體說了就算
這個社會就是逐漸在流失是非與法感
沒錯~~有大大說得很好!不對的何必聲援!!

並不是我們沒有同情心,而是意外險就是意外險,若主力近因是心臟病,保險公司當然不賠。
若是他本人壽險不賠,去聲援還有點道理,所以冷靜點,不要聞雞起舞。


今天如果是休克後摔倒~而摔倒之傷勢足以致死,那情況就不同了!!因為摔倒之傷勢成為主力近因,或許就可過關了!!

記得一個客戶跟我說,他不抽菸不喝酒,如果得到癌症會覺得很意外,這樣意外險有賠吧??.....一整個無言。
highiswind wrote:
這在意外保險理賠中講求"主力近因"類似民法中的因果關係


若是因為意外摔倒
導致心臟病發身故呢?

是心臟病導致身故
但是卻是因為意外摔倒
導致心臟病發

這樣會如何賠呢?
Messiah016 wrote:
若是因為意外摔倒導致...(恕刪)

這就是我上面說的意思,問的粉好喔,如能讓檢察官將身固因素改成如此...
那就會賠喔
再舉個例子
大家常聽過或碰過在浴室洗澡摔倒頭部撞牆導致腦溢血死亡
通常醫生如果只開腦溢血死亡
那意外險是不賠的
但如果能舉証是外力撞擊(如明顯的外傷)導致腦溢血死亡(死亡證明也開成因外力撞擊導致腦溢血(顱內出血)死亡)
那麼
意外險是會賠的
所以
大家要為自己的權益多吸收一些知識
如周圍有朋友需要幫助就可派上用場的
Hubird wrote:
這類請求保險給付的訴...(恕刪)

小弟不才請問一下
我的好朋友在十二月的
〈2007高雄縣單車文化祭〉中不幸意外喪生
她投保的是〈新光人壽的旅遊平安險〉
不過壽險公司說她是因比賽意外喪生所以不理賠
不過這活動的〈目的宗旨是要推廣觀光旅遊〉
那到底責任是....
該理賠還是不理賠
我搞不清楚了
還是要等法院去裁定

在一問
那平常自行出門騎車
出了意外
所保的意外險是不是也視同無效了
那我還保屁阿


以目前的資訊, 這個死亡證明實在是令人覺得太草率了!

檢察官是醫生嗎? 應該是法醫開的證明吧,

只要加註意外摔倒, 不就好了, 法醫怎知不是因先摔才嚇出發生心臟病或是先發生心臟病再摔倒? 無從舉證吧!

那就告保險公司吧, 至少有跌倒的意外發生, 若保險公司不賠, 就請他們舉證是先發生心臟病再摔倒的!

以常理來說, 一般人於運動時若發現心臟有問題時, 初期症狀出現時, 常會自覺下車休息,
除非是急性心肌哽塞類型的無從預防, 解剖看看吧!
騎得自在,騎得輕鬆
web88 wrote:
因摔倒而休克進而引起心臟病
這不是有因果關係嗎?
摔倒不是意外嗎?...(恕刪)
不好意思, 樓上網友已經有詳細精確的解釋, 想必大家都已經了解, 目前的關鍵, 在於「檢察官的死亡證明」.

至於您所說的「因摔倒而休克進而引起心臟病」, 只是基於記者的報導, 有鑑於本地記者用詞往往不夠精準, 到底是「摔倒休克」抑或「休克摔倒」? 孰先孰後? 因記者不具有公權力身分, 編輯者無義務精準斟酌其用詞, 故我們無法依賴記者記載之文字, 作為評斷依據. 在此報導中, 唯一有法律效力的證據, 只有檢察官的死亡證明.

小弟以上所有邏輯的演繹歸納, 均是依據該證明而來, 並非單純依賴記者的報導.
~~ 新願資本-臺醫壹號創投基金-普通合夥人 ~~
Hercules.U wrote:
只要加註意外摔倒, 不就好了,
不知道的事情, 怎能隨意加註? 這樣法醫會觸犯偽證罪喔.....
怎麼可以只是為了: 要讓人可以領保險金, 就隨意做出不實的記載? 這樣對其他權益受損的人公平嗎?
雖然往生者很不幸, 但法理歸法理, 怎能為了同情, 就編個小謊言?.....難道台灣的人民已經鄉愿到這種程度?
Hercules.U wrote:
法醫怎知不是因先摔才嚇出發生心臟病或是先發生心臟病再摔倒? 無從舉證吧!..(恕刪)
對啊!! 正是因為這句話!!
就是因為「無從舉證」, 所以法醫只能開出「心臟病致死」, 而無法將: 心臟病的發作, 與其生前行為做出任何的關連, 因為法醫也不在場, 也沒有其他證據可以佐證: 到底「摔倒」是發生在病發前? 或病發後?

據此, 法醫僅能就「已知的事實」進行記載, 故死亡證明如此開, 並無不妥. 除非, 有其他人可以提供更多的證據.

若換成你是法醫, 你敢就目前所知的事實, 記載成「摔倒後心臟病發」或是「心臟病發後摔倒」嗎? 怎麼寫都不妥...
Hercules.U wrote:
那就告保險公司吧, 至少有跌倒的意外發生, 若保險公司不賠, 就請他們舉證是先發生心臟病再摔倒的!
呃....不對喔, 原告必須先舉證, 才能告人.....若原告沒有任何證據, 連告都告不成....
以本案來說, 保險公司依據公單位所開立的証明行事, 並無不妥. 若要告, 您得先舉證: 這個公單位的證明有瑕疵.

(奇怪, 小弟怎麼覺得, 好像大家對於「法」完全沒有概念? 凡事只靠激昂的情緒, 就想要戰勝所有人?)
~~ 新願資本-臺醫壹號創投基金-普通合夥人 ~~
raytracy wrote:
有太多民眾, 只用感覺情緒在看事情, 別說是法理與思考了, 連基本的邏輯都說不通, 難怪處處充滿對立的激情.......(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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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美國踩鴿糞賠錢案例

如果台灣引進陪審團制度會不會讓保險公司慘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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