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ytracy wrote:
有太多民眾, 只用感覺情緒在看事情, 別說是法理與思考了, 連基本的邏輯都說不通, 難怪處處充滿對立的激情...(恕刪)
讚!,就是這句話,一針見血
如果憑感覺、或者自己的道德觀就能論斷是非
就不需要特別去訂定法律
法律相關的事情,不懂,就低調討論
是非對錯不是個體說了就算
這個社會就是逐漸在流失是非與法感
web88 wrote:不好意思, 樓上網友已經有詳細精確的解釋, 想必大家都已經了解, 目前的關鍵, 在於「檢察官的死亡證明」.
因摔倒而休克進而引起心臟病
這不是有因果關係嗎?
摔倒不是意外嗎?...(恕刪)
Hercules.U wrote:不知道的事情, 怎能隨意加註? 這樣法醫會觸犯偽證罪喔.....
只要加註意外摔倒, 不就好了,
Hercules.U wrote:對啊!! 正是因為這句話!!
法醫怎知不是因先摔才嚇出發生心臟病或是先發生心臟病再摔倒? 無從舉證吧!..(恕刪)
Hercules.U wrote:呃....不對喔, 原告必須先舉證, 才能告人.....若原告沒有任何證據, 連告都告不成....
那就告保險公司吧, 至少有跌倒的意外發生, 若保險公司不賠, 就請他們舉證是先發生心臟病再摔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