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重型機車是否能停自家大樓地下室之政府回文




我有疑問,不曉得有沒有人可以釋疑??
如圖是我家建物權狀,車位雖然列在共用部份中,但有明定為幾號汽車位是屬於我的產權!
而我也有一格機車位,但權狀裡就沒特別列到是哪格了....

那這樣這汽車位是算[專有部份],而機車位算是[約定專用部份]嗎??

. GO ANYWHERE . DO ANYTHING .
大樓管委會應該無權(法律)開罰, 之前法院案例記得有說明!

這跟撞壞東西賠錢是不一樣的, 管委會以為自己是地方法院嗎? 敢鎖車就報警, 直接告鎖車的管理員或總幹事, 下次就沒人敢鎖車了!

有時候真的不懂台灣人是在堅持什麼?

漏油? 那一個管委會敢保證四輪不會漏油我請他們喝咖啡!

危險? 四輪汽車就不危險? 那一個管委會敢保證四輪100%不危險, 我請他們喝咖啡!

停車格我用真金白銀(台幣)跟建商買的, 停什麼車要別人管? 你家住什麼人要不要先請管委會核准?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herozeek wrote:
我是HCY8631兄...(恕刪)

這有一點要確認一下,您的車位是有在權狀中的嗎?
如果有,那就不是"約定專用",管委會這種說法不成立。你就給他停進去,大不了大家走法院請法官來釐清。
看到這種公文真的是火大,大家都住在一起,有必要這麼故意刁難?太沒人情味了!
herozeek wrote:
我是HCY8631兄...(恕刪)

回herozeek真是辛苦您了
很不好意思您的電話一時不察被小弟遺失了
還好最後在01上讓我們又連繫上

在此先感謝您將過程整理的如此詳細

無奈小弟是紅牌想為黃牌爭取權益
但總幹是拿來的卻政府單位回文為舊的條款(250cc與550cc不同制)

因此小弟想至少先讓紅牌成功爭取進入地下室
之後再來爭取交通法規已修改成黃牌視同紅牌條例
應該會比較容易成功

其實產權專用跟約定小弟到真的也還不是完全了解意思
到今天總幹事也是拿這一點在強調
我們的產權是所謂的約定專有部份
所以大型重型機車禁停...

我實在搞不懂...花了100多萬買的地
當下還有拿停車位規劃圖讓我們挑
這樣不能算是我私有的獨立產權嗎?
我想停哪種車輛還會被管制限制?

這點或許我們也是得再去深入了解一下
革命尚未成功,車友一起努力吧!!
Chens wrote:
我有疑問,不曉得有沒...(恕刪)

回Chens小弟也想了解約定專有部份跟專有部份的問題
不知道有哪位能人能幫忙說明一下嘛?
感謝!!




米咖 wrote:
大樓管委會應該無權(...(恕刪)

回米咖
是的, 連當過主委的我老爸也說了
管委會沒有權利鎖人家車是會被告的!
所以我們地下室禁止停機車,就算硬是騎進去放
管委會也只能貼單提醒,不能鎖車的!

真是欣賞米咖大的觀念,通情達理!
有機會的話小弟改天請您喝咖啡啦!!


壓力鍋 wrote:
這有一點要確認一下,...(恕刪)

回壓力鍋
小弟一直搞不懂得是約定專有跟專有部份到底有什麼不同?
一樣是花了100多萬買的停車位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呢?
剛剛搜尋了一下孤狗找到了這篇文章有提到約定專用
文章內容如下

------以下文章轉於批踢踢實業坊---------
作者roura (瑪麗有隻咪咪咪~)
看板PttLifeLaw
標題Re: [問題] 公寓大廈停車空間約定專用部分使用管理權
時間Fri Aug 18 10:00:41 2006

諮詢過律師也說要看規約及其理由,
: 但也都未說第四條是否有抗拒第十五條不合理(禁放機車)的效力??
: 明明建物所有權狀寫明著主要用途為 [停車空間],
: 為何規約還有限制他人使用該主要用途的自由??
: 更何況不遵守也無妨礙他人的權力,但不合理的規約卻可以罰則提報??
: 在看看憲法第二十二條,
: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我唯一不滿的是,為何目前找到片面的答案都是規約第一,
: 難道這規約侵犯他人權利時不違憲嗎??
: 我不懂法律,但這法律也太過惡毒了吧,
: 到底當初訂定是依照什麼法源可以限制他人使用停放只准汽車的。

參考一下這樣的解釋:

專有部分:
例如你住的那間房子裡,你要怎麼用,很私人,所以其他住戶沒有權利管你,
除非有其他法律明文禁止。

共用部分,你可以接受這樣的規定邏輯,所以不多說。

約定專用部分:
如果這麼看,
基本上它是共用部分,
但因為使用上或管理上或其它原因,
有需要把它以不同於原來的共用方式釋出,變成約定專"用"。
但仍不改其共用之本質,只是在使用時,是由特定人專門使用,
也就是說,
區分所有權人,有權利決定這塊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方式,
而以透過住戶規約的方式確定之。<--所以要看規約。
規約原則上可以對於其本來使用內容設限(例如只有甲可用乙不能用),
但無權解除法令本來就不允許的限制。

關於你所質疑的部分,
個人覺得基於以上說明,住戶規約可以限制它,
(就跟立法機關立出來的法律一樣,是多數暴力,性質相當於你們社區所定的規約)

民意如流水,法律可以改,
住戶規約當然也可以改,
看你要不要展現出機車族的 people power
下次住戶大會前串連有相同想法的鄰居,依程序提案修改它。

-------以上文章如有違規煩請告知我將馬上移除文章,謝謝--------


以上文章內所提到約定專用雖然規約可以管理
但我也確定我們大樓規約並沒有規範大型重型機車禁止停入地下室
再則我也有查到子法(規約)不能凌駕母法(政府法規)
所以就算明年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重新修改新規約
應該也是不能改成大型重型機車禁止進入地下室
因為規約會抵觸政府法令,所以相信應該大樓開放的機會相當高才是!
這裏有一個判例,樓主可以參考看看
新店希望之河判例
祝樓主社區的機車族能早日得到公平待遇。
我比較好奇的是,如果這個車位是我花錢買的.要停重機還是汽車誰管得著?

壓力鍋 wrote:
這裏有一個判例,樓主...(恕刪)


感謝壓力鍋
這篇判例對我們相當有幫助
非常感謝!!



gary89089409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如果...(恕刪)

回gary89089409
要看情況, 您買的時候產權是否有約定專用或共用
加上大樓規約是否早有明文規定禁止停放某些車種
如以上都無, 那基本上應該是您想停啥就能停啥
大樓管委會是無權干涉的
herozeek wrote:
我是HCY8631兄...(恕刪)

你們兩個真該一起去問問看主任委員。
請他說明機車停地下室的危險性為何並提出例證。
我們社區機車可以停地下室,只是不能跟汽車
共用車格。也沒有聽說過有發生什麼危險。
關閉廣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1)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