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疑問,不曉得有沒有人可以釋疑??如圖是我家建物權狀,車位雖然列在共用部份中,但有明定為幾號汽車位是屬於我的產權!而我也有一格機車位,但權狀裡就沒特別列到是哪格了....那這樣這汽車位是算[專有部份],而機車位算是[約定專用部份]嗎??
大樓管委會應該無權(法律)開罰, 之前法院案例記得有說明!這跟撞壞東西賠錢是不一樣的, 管委會以為自己是地方法院嗎? 敢鎖車就報警, 直接告鎖車的管理員或總幹事, 下次就沒人敢鎖車了!有時候真的不懂台灣人是在堅持什麼?漏油? 那一個管委會敢保證四輪不會漏油我請他們喝咖啡!危險? 四輪汽車就不危險? 那一個管委會敢保證四輪100%不危險, 我請他們喝咖啡!停車格我用真金白銀(台幣)跟建商買的, 停什麼車要別人管? 你家住什麼人要不要先請管委會核准?
herozeek wrote:我是HCY8631兄...(恕刪) 這有一點要確認一下,您的車位是有在權狀中的嗎?如果有,那就不是"約定專用",管委會這種說法不成立。你就給他停進去,大不了大家走法院請法官來釐清。看到這種公文真的是火大,大家都住在一起,有必要這麼故意刁難?太沒人情味了!
herozeek wrote:我是HCY8631兄...(恕刪) 回herozeek真是辛苦您了很不好意思您的電話一時不察被小弟遺失了還好最後在01上讓我們又連繫上在此先感謝您將過程整理的如此詳細無奈小弟是紅牌想為黃牌爭取權益但總幹是拿來的卻政府單位回文為舊的條款(250cc與550cc不同制)因此小弟想至少先讓紅牌成功爭取進入地下室之後再來爭取交通法規已修改成黃牌視同紅牌條例應該會比較容易成功其實產權專用跟約定小弟到真的也還不是完全了解意思到今天總幹事也是拿這一點在強調我們的產權是所謂的約定專有部份所以大型重型機車禁停...我實在搞不懂...花了100多萬買的地當下還有拿停車位規劃圖讓我們挑這樣不能算是我私有的獨立產權嗎?我想停哪種車輛還會被管制限制?這點或許我們也是得再去深入了解一下革命尚未成功,車友一起努力吧!!
Chens wrote:我有疑問,不曉得有沒...(恕刪) 回Chens小弟也想了解約定專有部份跟專有部份的問題不知道有哪位能人能幫忙說明一下嘛?感謝!!米咖 wrote:大樓管委會應該無權(...(恕刪) 回米咖是的, 連當過主委的我老爸也說了管委會沒有權利鎖人家車是會被告的!所以我們地下室禁止停機車,就算硬是騎進去放管委會也只能貼單提醒,不能鎖車的!真是欣賞米咖大的觀念,通情達理!有機會的話小弟改天請您喝咖啡啦!!壓力鍋 wrote:這有一點要確認一下,...(恕刪) 回壓力鍋小弟一直搞不懂得是約定專有跟專有部份到底有什麼不同?一樣是花了100多萬買的停車位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呢?
剛剛搜尋了一下孤狗找到了這篇文章有提到約定專用文章內容如下------以下文章轉於批踢踢實業坊---------作者roura (瑪麗有隻咪咪咪~)看板PttLifeLaw標題Re: [問題] 公寓大廈停車空間約定專用部分使用管理權時間Fri Aug 18 10:00:41 2006諮詢過律師也說要看規約及其理由,: 但也都未說第四條是否有抗拒第十五條不合理(禁放機車)的效力??: 明明建物所有權狀寫明著主要用途為 [停車空間],: 為何規約還有限制他人使用該主要用途的自由??: 更何況不遵守也無妨礙他人的權力,但不合理的規約卻可以罰則提報??: 在看看憲法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我唯一不滿的是,為何目前找到片面的答案都是規約第一,: 難道這規約侵犯他人權利時不違憲嗎??: 我不懂法律,但這法律也太過惡毒了吧,: 到底當初訂定是依照什麼法源可以限制他人使用停放只准汽車的。參考一下這樣的解釋:專有部分:例如你住的那間房子裡,你要怎麼用,很私人,所以其他住戶沒有權利管你,除非有其他法律明文禁止。共用部分,你可以接受這樣的規定邏輯,所以不多說。約定專用部分:如果這麼看,基本上它是共用部分,但因為使用上或管理上或其它原因,有需要把它以不同於原來的共用方式釋出,變成約定專"用"。但仍不改其共用之本質,只是在使用時,是由特定人專門使用,也就是說,區分所有權人,有權利決定這塊約定專用部分的使用方式,而以透過住戶規約的方式確定之。<--所以要看規約。規約原則上可以對於其本來使用內容設限(例如只有甲可用乙不能用),但無權解除法令本來就不允許的限制。關於你所質疑的部分,個人覺得基於以上說明,住戶規約可以限制它,(就跟立法機關立出來的法律一樣,是多數暴力,性質相當於你們社區所定的規約)但民意如流水,法律可以改,住戶規約當然也可以改,看你要不要展現出機車族的 people power下次住戶大會前串連有相同想法的鄰居,依程序提案修改它。-------以上文章如有違規煩請告知我將馬上移除文章,謝謝--------以上文章內所提到約定專用雖然規約可以管理但我也確定我們大樓規約並沒有規範大型重型機車禁止停入地下室再則我也有查到子法(規約)不能凌駕母法(政府法規)所以就算明年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重新修改新規約應該也是不能改成大型重型機車禁止進入地下室因為規約會抵觸政府法令,所以相信應該大樓開放的機會相當高才是!
壓力鍋 wrote:這裏有一個判例,樓主...(恕刪) 感謝壓力鍋這篇判例對我們相當有幫助非常感謝!!gary89089409 wrote:我比較好奇的是,如果...(恕刪) 回gary89089409要看情況, 您買的時候產權是否有約定專用或共用加上大樓規約是否早有明文規定禁止停放某些車種如以上都無, 那基本上應該是您想停啥就能停啥大樓管委會是無權干涉的
herozeek wrote:我是HCY8631兄...(恕刪) 你們兩個真該一起去問問看主任委員。請他說明機車停地下室的危險性為何並提出例證。我們社區機車可以停地下室,只是不能跟汽車共用車格。也沒有聽說過有發生什麼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