彎刀善甲郎 wrote:
希望台灣的司法能給個...(恕刪)
您於98年4月19日的電子郵件所提意見,茲答復如下:
一、台端指稱有關「反應員警處理車禍態度敷衍案」乙情, 經查明事實經過,本案處理人員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填〈繪〉製相關圖、表、單等資料可稽。另本件交通事故於97年9月21日發生,雙方當事人業於97年10月12日和解並將和解書提示本分局在案,合先敘明。
二、針對所提之事故發生當場僅查核重機車騎士之證件之情,查警方於當場所索取之證件僅爲查證確認兩造身分及填寫相關表單之用。案件中駕駛人有無汽車駕照,係由警方向公路監理單位查證後依法處理。
三、警方對當地民眾騎乘無牌機車及未戴安全帽行為置之不理等情,經查當天於車禍事故現場警力不足,致無法於當場舉發該民眾交通違規行為,且員警處理亦有疏失之處,本分局業依規定核予該處理員警行政處分,亦責請內門分駐所加強取締勸導交通違規情事。
四、有關本分局員警處理疏失乙節,本分局已對相關人員再教育,以提升警察服務態度及品質。感謝 台端建言,如有其他寶貴意見請不吝提供指正。
謝謝來信,祝 萬事如意!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本案聯絡人員:彭健彰
聯絡電話:07-6621208
以上是最後官方給小弟的回覆
原來已經是去年的事情了
只能說出門在外平安是福
大家都要有有自保的能力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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