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njiayulady wrote:
你又在誤導人了

什麼不執行?

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都公告過了(恕刪)



是誰在誤導誰呢?

請看清楚下面的內容~~OK?

請看一下,立法院進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修正案三讀通過的法案公報經三讀通過後,處理審查會所提附帶決議,如下連結~~
立法院公報 第 100 卷 第 70 期 院會紀錄


貼上來給大家看清楚

附帶決議:
(一)
1.公路主管機關應取消大型重型機車懸掛兩面牌之規定,於全面換發牌照時改掛一面牌。

2.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 3 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以及汽缸排氣量 2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以及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 6個月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 6號、國道 8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並請事先加強宣導。

3.現行世界大多數國家多無限制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且允許附載座人,但考量未來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之安全控管。本條例第九十二條修正通過後,交通部得規定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於規劃試辦期間不得附載座人。

(二)鑑於社會各界對於開放汽缸排氣量 550 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高速公路,存有安全之疑慮,請交通部應在安全性及風險有效控管原則下,分階段規劃可開放之路段及時段,並審酌第一階段開放之實際情形及民眾問卷調查,評估是否繼續進行第二階段之開放,以維護國人使用國道之交通安全。


請看主項(一)的第2點,交通部有在3個月內完成『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嗎?
有公告嗎? 沒有! 有做嗎? 也沒有!

『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 6個月完成』
有做嗎?有公告嗎?都沒有耶!!

後面也寫得很清楚『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 6號、國道 8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並請事先加強宣導。』

這順序應是先進行第一階段試辦,試辦路段是『以國道 6號、國道 8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等試辦完畢,要進行第二階段試辦前,需先進行第一階段後的各項實際情形及民眾問卷調查後,再決定是否進行第二階段。

不是像交通部只挑對自己有利的『片面』之詞才呼壟廣大用路人及社會大眾,應該要把整個交通管理條例第92條修正案以及附帶決議的內容說清楚才對。
結果什麼都沒做,還把反對的對象推給地方政府,被打臉後,又在三天內做一個有問題的民調來當擋箭牌,拜託!一個國家最高的交通主管機關單位,是這樣做事的?
會塞車塞到爆
光事故排除就排除個沒完沒了
然後汽車都不敢走國道了
ponjiayulady wrote:
你又在誤導人了
什麼不執行?
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都公告過了...(恕刪)

交通部公告了實施路段?
在哪裡公告?哪一段路?
常常注意怎麼沒發現?
我說的是550cc以上,不是黃牌可以走國三甲這件事喔。

orea2007 wrote:
交通部公告了實施路段?
在哪裡公告?哪一段路?
常常注意怎麼沒發現?
我說的是550cc以上,不是黃牌可以走國三甲這件事喔。


公路總局都有公告

開放路段自己看

簡單來說

公路總局沒公告你就不能騎

那你管人家要公告哪哩

法律有規定一定要開放哪條?

法律授權交通部自行公告

550CC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Henry0320 wrote:
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 3 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以及汽缸排氣量 2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以及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

請看主項(一)的第2點,交通部有在3個月內完成『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嗎?
有公告嗎? 沒有! 有做嗎? 也沒有!


早就公佈啦

不然這是什麼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
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
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
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
鍰。
好拉

爭什麼爭

開放是早晚的事

一直持續有協會和政府在開會

那像一些人一直在這邊說開放怎樣怎樣怎樣...

和以前快速道路未開放時說的話不也一樣,現在勒...快速道路上死幾個?!

有用嗎?這邊講講有屁用?!


還是又要拿出平面道路死幾個

乾脆把飛機失事死幾個一起PO出來
ponjiayulady wrote:
『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 6個月完成』
有做嗎?有公告嗎?都沒有耶!!
有開放路段才做
沒開放路段做標誌幹嘛
開放路段請參考公路總局公告

白紙黑字寫在這裡

拜託
再看一次我說的
550cc以上有開放除了國三甲以外的路段在哪裡?
550cc開放國三甲跟最近一次修法一點關係都沒有,
550cc以上開放國三甲已經是2007年修法的事情了。
跟著快速道路、快速公路一起開放的。

再看看這次修法的的內容:
2.公路主管機關於本法修正通過後 3 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以及汽缸排氣量 2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以及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於配套法規公告後6個月 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 6號、國道 8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並請事先加強宣導。

這是立法院的要求,後面提到的路段只是建議沒有錯,但重點是紅字部分。
立法院用"應"不是用"得",表示交通部沒得選擇,就是一定要在後面的期限內公告試辦路段並完成試辦
相關措施。建請那一段只是建議交通部可以選擇這幾個路段。並不是告訴交通部你只能開放這些路段
或是不開放。也不要再扯國三甲,對紅牌來說,那段路是2011修法前就已經開放的路段。交通部在這個
期限內也只完成了藍字部分。就是250cc以上開放行駛國三甲這件事。如果立法院給交通部選擇要不要
開放的權力,那麼就會在條文裡面用"得"而不是"應"。
orea2007 wrote:
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 3 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以及汽缸排氣量 2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以及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


駕駛執照考驗不就是這個


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但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
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其駕駛人應有
得駕駛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一年以
上及小型車以上之駕駛執照。


-------------------------------------------------------

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不就是這個

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
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有下
列行為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
一點:
一、行駛未經公告允許之路段。
二、未依公告允許時段規定行駛。
三、領有駕駛執照,未符合第二項規定。
四、同車道併駛、超車,或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五、未依規定附載人員或物品。
六、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違反前項第四款規定或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有前項第四款前段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罰
鍰。

白紙黑字都在我們的法律裡啦

ponjiayulady wrote:
駕駛執照考驗不就是這...(恕刪)




所以交通部違憲了咩~
不要只會複製貼上
理解力一下內容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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