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樓停車位停放重機的問題~


daniel0323 wrote:
我們是舊大樓~地下室...(恕刪)


要去了解大樓的停車場是啥用途??

如果覺得要停那就在區分所有人大會提出 看結果!!

再來大部分是機械式停車位 你停重機 好嗎??

這個絕大部分人應該都說 不好!!

除非你租的到 平面式的!!
taiwan_digital wrote:
真的看社區怎麼判定了
小弟兩台機車,一台DINK150、一台MAXSYM400i,兩車加上漢堡後都很長,因此社區內的一般機車停車格根本沒法停,只能停在小弟汽車位後面。
管委會也很通融,認為只要不影響其他車主的停車權益,這樣停算是允許....
小弟的停法是前面停汽車,車頭不超過格線,後面兩台機車與汽車停車方向平行,也就是類似=口的停法。因為小弟車位還算長,所以這樣停...(恕刪)


+1

這種停法就見仁見智了各有解讀,我也是這樣停的

我的解讀是: 我自己買的車位,在車位上合法使用,不是拿來做違法的事情,也沒有在車位上違建,而我自己在自己的停車格白線範圍內,我能停得進去汽車+機車,又沒超出白線,是可以的

我朋友反對我的看法,他的解讀是: 停車位雖然是你自己的產權,也有白線,可是整個地下停車場空間是共同擁有,並且標註固定的位置讓你停放汽車,而白線只是一個標記讓你知道你的汽車該停哪裡,兩台汽車之間,以及汽車後面即是在線內也是共同空間,例如兩台汽車的中間的空間是能讓兩台汽車能開車門的空間,這個公海的空間並不專屬於任一台車,兩車若是屁股對屁股也一樣的概念,那空間是讓兩個車主走路繞行以及上下行李箱用的,而我今天在我車後方(或左右側)固定停一台機車,雖然停在線內但是會影響四周的車主,所以汽車格不能多停機車

聽起來好像也有那麼一點道理,但我自己是不太認同朋友的這個解讀就是了
同意,重機停機械車位,我看過有人這樣停.但是要小心點停,萬一升降的時後倒車就損失大了
大樓停車位, 屬於私人產權.
只要你停的地方.
沒有超出你的車位.

管委會是沒有強制權的. (這個法院有判例).
但我仍是建議你,
先和管委會多溝通看看,

另機械車位, 會上下/ 左右移動.
仍是另租平面車位比較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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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446966

【新聞】
台北縣新店「○○之河」社區規定,地下停車場的汽車停車格不能停機車、單車,違者要罰款,住戶羅婦因被罰3萬1000元,不服而提告,台北地院以羅婦使用自己的「專有停車格」,未超出停車格範圍,也沒違反其他住戶權益,不應受干涉,判羅婦勝訴,同時認定該社區停車格只能停汽車的管理辦法無效。

「○○之河」社區管委會考量社區的管理中心、交誼休閒中心及垃圾場,都設在地下室,若准機車、單車進入地下停車場,將對住戶造成威脅,住戶大會遂於98年訂出「停車場管理辦法」,禁止住戶在地下停車場停機車及單車,違者每次罰1000元,羅婦因而遭罰3萬1000元。

羅婦抱怨,停車位是自己花錢買的,卻只能停汽車而不能停機車,尤其機車停在自己的停車格,未影響鄰居權益,沒想到仍被挪走 、罰款。羅婦主張,她的停車位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指的「專用部分」,並非社區共用的停車格,且汽車的殺傷力比機車大,社區既然都准停汽車,沒有不准停機車或單車的道理,因而提告確認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並要求不得限制她的停車權。

管委會主張,社區地下停車場設計之初,即未規劃讓機車、單車進入停放,這是因為停場車車道坡度達45度以上,基於安全考量,從開放使用後就只供汽車停放。

法官認為,羅婦的停車位是她買的,使用機能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可自由使用、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判決書指出,羅婦要求在自己的停車格上,可以自由使用,停放包括重型機車、輕型機車、單車等,管委會均不得干涉,屬有理由,判羅婦勝訴;羅婦遭罰的3萬1000元,管委會向法院訴請羅婦給付,也被判敗訴。

法官並認定,該社區住戶大會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規定停車格只能停汽車,此辦法也屬無效。

社區管委會鄭姓主委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將再開會決定是否上訴;他說,目前仍按原規定辦理,但為維繫和諧,對停放其它車輛只會規勸,不會使用強制手段。 (自由時報99年11月26日報導:車位禁停機車 大樓管委會敗訴)。
想辦法成為管委會委員,更好的是當上主委

利用開會多多溝通,比較有機會爭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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