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對方:主幹閃黃燈,本人:支幹閃紅燈
雙方騎機車直行
支幹閃黃因為是下坡,有停止並看左右無車後放剎車滑行出路口約3公尺處後被由主幹快速而來的機車由側面撞擊(撞擊點很明顯),支線無剎車痕,主線地面留有約7公尺煞車痕,有報警處理,雙方皆有受傷,支線駕駛左腳因遭對方撞擊而挫傷,主幹駕駛因急煞,撞到支線機車後甩尾和支線機車稍微疊在一起倒成平行,傷勢嚴重左手手腕處粉碎性折,開刀後住院觀察中
肇責部分應該是本人占多數(支幹,當時約晚上11點,本人確定有停下看)
想請教:
本人機車有投保強制險和第三人責任險也都於當晚即向分屬不同二家的保險公司0800專線通知,第三人責任險部分,保險公司叫我通知對方,機車部分先估價但暫時不能修理,並且叫本人不能和對方私下和解也問了對方的連絡方式,萬一,對方逕行將機車修理完成,本人該如何處理?又假如對方修理完成後,修車款項由誰先支付?
謝謝大家
文章關鍵字
修車費要由保險公司支出所以機車才要先估價不能先修,等保險確認後才修車

這是避免新的、舊的全都拿出來修


對方要先修,如果到時和解保險說不賠,和解時這一部分就成為重點攻防了

修車費用是對方先自出

1.人受傷會有刑事責任,車受損會有民事責任
2.「車禍」造成損害,如何賠償須先釐清「肇事責任」,再談論賠償與刑責。肇事責任鑑定,禍的責任歸屬,直接影 響當事人的權益至鉅(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而肇事責任鑑定深具專業性,必須依據警員「現場處理」所蒐集的證據,包括被害人證詞、肇事人證詞、目擊證 人證詞、現場跡證、車體跡證、人體跡證等,經由肇事重建的程序,分析出肇事原因,再經由「路權侵權行為」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為」的歸責法則,判定 當事人的肇事責任
http://www.trvsa.org.tw/6.htm

一、目前交通機關所設置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如下表

單   位 電    話 地    址
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會委員會 (02)2759-9119 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2樓
高雄市車輛行事故鑑定委員會 (07)722-4822 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二路77號4樓
台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2)2688-8283 台北縣樹林市中正路248巷7號(台北區監理所內C棟2樓)
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3)362-5782 桃園市介壽路416號5樓(桃園監理站)
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35)319-312 新竹市自由路10號(新竹監理所辦事處2樓)
台中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4)2526-5702 台中縣豐原市保康路16號
台中市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4)2225-2068 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50號7樓
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4)786-4221 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二段457號4樓(彰化監理站4樓)
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49)237-0040 南投縣南投市光華路66-6號
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5)230-4145 嘉義縣水上鄉國姓村三界埔104-2號
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6)200-5789 台南市東區府連東路87號
高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7)761-2215 高雄縣鳳山市武營路361號(高雄區監理所檢驗場2樓)
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39)651-467 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二段9號2樓(宜蘭監理站)
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38)534-500 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二段152號(花蓮站)
金門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8)232-6204 金門縣金湖鎮黃海路6-1號2樓
連江縣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8)362-2694 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39號
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 (049)239-4808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環山路2號
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 (02)2725-6887 北區第五科 台北市市府路1號6樓 97.07改為交通安全科
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 (07)229-9807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6樓

3.一【可賠償項目】
(一)傷害事故部份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之損害(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因此停業損失可依此法提出賠償。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看護費、義肢、義齒、營養補品費(需醫生處方,私買無效)、被害人坐車前往醫院之交通費。
醫療費用: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赴醫院醫療,期間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受害人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但須扣除伙食費、診斷書費、國術館、私人診所無處方箋之費用。
停業之損失:依民法一百八十四及第二百一十六條,但須有所得證明(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
精神慰問金:依法院判例,參考一下,骨折約2萬至20萬間,頭部挫傷約4萬至20萬,其他重傷約30萬至50萬,死亡50萬至100萬。
財產之損失:交通工具。
以上所列,都可以請求。
二【和解注意事項】
若對方可以善意和解,依照上列可提出的賠償,提出理賠。
和解方式可分為:
(1)透過「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和解。
(2)在「民事訴訟庭上」達成的和解。
(3)在「法庭外」私下達成的和解。
(1)與(2)之和解與訴訟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也就是,加害人未履行和解契約,受害人可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須再打民事官司;反之「法庭外」的和解加害人不付款,受害人須再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希望「法庭外」的和解,也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和解書應辦理「公證」才有此效力。
若對方不從,直提為車禍傷害刑事案件,在賠償部份,可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由檢方代為求償,且不用像一般純民事案件還要額外一筆訴訟保證金,是完全免費的,本點,你可以利用。
三【強制責任險可先理賠的項目】
對方有強制責任險,你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跳過加害人,不必先與加害人和解即可直接申請理賠)。
強制責任險可以馬上理賠給你的部份: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費用項目涵蓋:
(1) 急救費用: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2) 診療費用:掛號費、全民健保給付及部份負擔、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200元為限)、膳食費(每日以130元為限)、義肢裝置費差額。
(3) 接送費用:轉診、出院、往返門診合理之交通費用(以計程車計算)。
(4) 看護費用:特別護理費、看護費(每日以1000元為限,每次事故最高以30日為限。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所謂鑑定"

僅就肇事責任 鑑定而已"


理賠多少與肇責鑑定無關 !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
,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所以 "

必須依據每件個案 當事人的,身分ˋ地位ˋ背景 不同,與肇事責任比率 多寡,和傷勢的實際輕ˋ重 而定。

無從一概而論

cp175641 wrote:
修車費要由保險公司支...(恕刪)


感謝您的回覆
目前對方手腕處打鋼釘住院休養中,鋼釘一打下去應該最少要半年到一年的復原期吧
因為雙方機車幾乎全毀加上傷者傷是要長期復健和治療
後續賠償金額(應該會不少)和和解過程看來會是一條漫長的路
希望藉此呼籲
第三人責任險真的要投保
再次謝謝您的回覆

cp175641 wrote:
修車費要由保險公司支...(恕刪)


謝謝您提供的資料和說明

目前對方手腕處打鋼釘住院休養中,鋼釘一打下去應該最少要半年到一年的復原期吧
因為雙方機車幾乎全毀加上傷者傷是要長期復健和治療
後續賠償金額(應該會不少)和和解過程看來會是一條漫長的路

希望藉此呼籲

第三人責任險真的要投保

再次謝謝您的回覆
有警方做造事鑑定嗎??
等交通事故鑑定書出來再來談吧!!
她住院恐怕你得賠她一筆錢!!
這些保險公司都可以問的到
以她們回答為主!!
車子只要你的保險公司去確認過了
她是可以要求先修的
但她住院為何要先修阿??
再來談賠錢的問題吧!!
1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重傷的一方,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2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證據會說話以現場圖與照片,所有現場跡證,向交通大隊申請確認肇事責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

3 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5%、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4
4 若有強制險只有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財損部份修車費用也不在理賠範圍

5 交通事故談路權論責任,無照駕駛 僅屬行政罰[告發單],與事故責任無關,也與理賠不起衝突。

6 理賠多少與肇責鑑定無關,理賠顧名思義是[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有據,不是用預估的,也不是用想像的,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7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a.案經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為:主因負70%,次因負30%,「同為肇事原因」各佔50%,「亦有
過失」約佔40%,「亦有疏失」約佔30%,「亦有疏忽」約佔20%,「稍有疏忽」約佔10%。

b.貨櫃場之通道非公告之道路,不適用支幹線,應以左、右方車區分肇責。

c. C車推撞B、A車,B車無駕照,是否該分攤肇責:無照駕駛因屬行政處分問題,無須分攤肇責。

8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9 理賠費用

a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以醫療收據為憑

b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c 非財產上之損害[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必須依據每件個案 當事人的,身分ˋ地位ˋ背景 不同,與肇事責任比率 多寡,和傷勢的實際輕重而定

d 車損以維修收據為憑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